印發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省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辦法》已經安徽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3月4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省級公益林是指生態區位重要或生態狀況脆弱,對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種為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第三條 省級公益林的劃定和管理應當納入林長制考核內容。各級林長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公益林保護髮展工作。
第四條 省林業局負責全省省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劃 定
第五條 省級公益林的劃定應當遵循生態優先、集中連片、維護林權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在林地範圍內進行區劃界定,並將森林(包括喬木林、竹林和國家特別規定的灌木林)作為主要的區劃對象。
第六條 省級公益林劃定應當依據國土調查成果,統一工作底圖;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標準落實到山頭地塊,確保劃定的省級公益林權屬明確、四至清楚、面積準確、集中連片。
第七條 下列區域未劃定為國家級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可以劃定為省級公益林。
(一)江河源頭及兩岸。
1﹒江河源頭:長江和淮河的一、二級支流源頭,新安江的一級支流源頭,自源頭起向上以分水嶺為界,向下延伸10公里,匯水區內支流兩側最大10公里以內;新安江的二級支流源頭,自源頭起向上以分水嶺為界,向下延伸5公里,匯水區內支流兩側最大5公里以內。
2﹒江河兩岸、巢湖周邊:長江、淮河、新安江幹流兩岸及巢湖周圍,乾堤以外2公里以內從林緣起,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長江和淮河的一、二級支流,新安江的一級支流,國家重大線性水利工程兩岸,乾堤以外1公里以內從林緣起,為平地的向外延伸1公里,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新安江的二級支流兩岸,乾堤以外500米以內從林緣起,為平地的向外延伸500米,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
(二)有關保護地。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自然與人文遺產地、名勝古蹟和革命紀念地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飲用水源保護區等各類保護地範圍內,以及上述區域周圍1公里以內從林緣起,為平地的向外延伸1公里,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
(三)重要水庫。庫容量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岸線周圍1公里以內從林緣起,為平地的向外延伸1公里,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
(四)水土流失嚴重地區。
1﹒沙化地區。
2﹒用於防風固沙的基幹林帶(主林帶或一級林帶)單側植樹3行及以上、連續面積50畝及以上,或者集中連片面積150畝及以上地區。
(五)天然林。集中分布、連續面積50畝及以上、林分起源為天然的區域。
(六)軍事用地。山區、丘陵區的駐軍和軍事禁區周圍1公里以內從林緣起,為平地的向外延伸1公里,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
(七)道路。國道包括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以外、鐵路兩側100米以內從林緣起,為平地的向外延伸100米,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劃定省級公益林,劃定結果經市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向省林業局和省財政廳申報。
(一)申報材料包括:申請報告,劃定報告(包括土地資源、森林資源、水資源等情況詳細說明,林地權屬情況,認定成果報告),省級公益林基礎信息資料庫,省級公益林劃定統計匯總圖表資料。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結果報市級人民政府審核前,應當按照規定在省級公益林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對有異議的,應當依法進行林權確權等消除異議後劃定。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省級公益林時,應當與林權權利人協商,並徵得其同意,簽訂包括四至範圍、面積、林種、權屬、受益對象等內容的省級公益林界定書。
第九條 省林業局會同省財政廳對市級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組織開展認定核查,審核結果報省政府公布。
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森林資源檔案信息變更,並將變更情況告知同級不動產登記機關。
第三章 保護和利用
第十條 省級公益林的保護利用以形成高效、穩定、可持續的森林生態系統為目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森林經營單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時,應當將省級公益林劃定管理和保護利用作為重要內容。
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時,省級公益林林地保護等級應當不低於III級。
第十二條 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與林權權利人簽訂省級公益林管護責任書和管護協定,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約定管護責任。
權屬為國有的省級公益林,管護責任單位為國有林場等國有森林經營單位;權屬為集體所有的省級公益林,管護責任單位為集體經濟組織;權屬為個人所有的省級公益林,管護責任為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對無管護能力、自願委託管護或拒不履行管護責任的個人,由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代為履行管護責任。
在自願原則下,鼓勵管護責任單位向社會購買專業管護服務。
第十三條 限制建設項目使用省級公益林和單位面積蓄積量高的林地。單位面積蓄積量高的林地是指每畝蓄積量5.5立方米以上的林地。
嚴格控制勘查、開採礦藏和工程建設使用省級公益林地。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範圍的公益林,按生態保護紅線管控相關要求執行;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範圍、確需使用的公益林,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進行核查,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使用林地和林木採伐手續。
第十四條 在不影響整體森林生態系統功能發揮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程,開展省級公益林撫育、更新和低質低效林改造性質的採伐。在不破壞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省級公益林林地資源,適度開展林下種植養殖和森林遊憩等非木質資源開發與利用,科學發展林下經濟。
國有省級公益林除執行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森林經營方案,並編制採伐或非木質資源培育利用作業設計,經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後實施。
省級公益林中的天然林,應當嚴格執行天然林資源保護相關政策和要求。自然保護地內公益林的適度利用,應當符合各類自然保護地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 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設立省級公益林標牌,標明省級公益林的地點、四至範圍、面積、權屬、管護責任人、保護管理責任和要求、監管單位、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省級公益林標牌。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安排資金用於省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用於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管理和非國有公益林權利人的經濟補償等。
第十七條 省林業局負責組織做好省級公益林的落界成圖工作,在全國林草“一張圖”建設和更新中將省級公益林落實到小班地塊,並同步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省林業局負責組織開展省級公益林本底資源調查,調查結果作為省級公益林資源監測的基礎依據。
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以省級公益林本底資源調查結果和落界成圖成果為基礎,建立省級公益林資源檔案,並根據年度變化情況及時更新上報省林業局。
第四章 調出和補進
第十八條 省級公益林調出和補進應當不影響整體生態功能,保持集中連片、規模總量平衡。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省級公益林調出:
(一)本辦法實施前已劃定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省級公益林劃定標準的;
(二)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省級公益林,林權權利人因民生問題要求調出的;
(三)因自然保護地範圍或者功能分區調整而確需調出的;
(四)因客觀存在權屬爭議短期內無法調處,相關權利人要求調出的;
(五)因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導致林木、林地滅失或嚴重損毀,確無保護價值需要調出的。
經依法審核同意的建設項目永久占用公益林地的,以林地審核檔案為依據直接調出;經依法審批同意的臨時使用林地和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公益林地的,不作調出處理。
第二十條 符合省級公益林劃定標準且有公益林空餘指標的,可以申請省級公益林補進。
經依法審核同意的建設項目永久占用公益林地的,省林業局應當會同省財政廳通過向所在的設區市下達相應規模的公益林建設任務或者其他途徑予以補足。
第二十一條 省級公益林的調出和補進,由林權權利人向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申請省級公益林調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調出申請表;
(二)符合調出條件的依據材料;
(三)不動產登記證(林權證)載明的全部林權權利人同意調出省級公益林的意願材料;
(四)調出省級公益林小班一覽表、小班圖。
第二十三條 申請省級公益林補進,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補進申請表;
(二)符合補進條件的依據材料;
(三)不動產登記證(林權證)載明的全部林權權利人同意補進省級公益林的意願材料;
(四)補進省級公益林小班一覽表、小班圖。
第二十四條 省級公益林調整原則上每年集中辦理1次。按以下程式審核:
(一)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對調出補進申請按照規定在省級公益林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
(二)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對調出補進申請進行審查,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後,連同相關矢量數據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覆核;
(三)市級林業主管部門覆核同意後,報省林業局;
(四)省林業局會同省財政廳查驗和審核市級林業主管部門上報的調出補進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報省政府同意後批覆。
其中,現場查驗由省林業局組織技術單位實施,執行《公益林調出和補進現場查驗技術規範》(DB34/T 3849-2021)。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對省級公益林申報、調出和補進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並將以下材料存檔備查:
(一)審核意見書;
(二)申請材料;
(三)公示材料;
(四)小班查驗表;
(五)變更調整前後的省級公益林界定書、管護責任書和管護協定;
(六)年度資金髮放清冊;
(七)年度省級公益林矢量資料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林業廳 安徽省財政廳關於加強公益林管理的實施意見》(林法〔2017〕92號)同時廢止。
主要內容
《辦法》明確將生態區位重要或生態脆弱,對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林地及林地上的森林劃定為省級公益林,旨在進一步完善我省公益林管理制度體系,更好發揮省級公益林在形成高效、穩定、可持續的森林生態系統中的重要作用。
《辦法》分總則、劃定、保護和利用、調出和補進、附則等5個部分、共26條,對省級公益林管理職責、劃定原則和要求、保護和利用具體規定、調出和補進原則程式等方面進行了細化,並針對省級公益林保護管理現狀,提出了一系列創新舉措,將省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納入林長制考核;將巢湖周邊、國家重大線性水利工程兩岸、有關保護地列入省級公益林區位範圍;將省級公益林保護和管理作為林地保護利用規劃重要內容,對適度利用的情形和條件作出規定;完善調出和補進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