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辦法》是由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山東省財政廳

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山東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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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山東省省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山東省財政廳2022年3月2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山東省省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公益林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山東省省級公益林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態區位重要或生態狀況脆弱,對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種為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第三條 省級公益林以提高森林質量和生態服務功能為目標,強化科技支撐,通過科學經營,形成高效、穩定和可持續的森林生態系統。第四條 省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要納入各級林長的職責範圍;納入林業發展規劃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做到規劃協調一致,管理準確到位。第五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全省省級公益林的劃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劃 定
第六條 省級公益林劃定應遵循以下原則:——生態優先、保護為主,因害設防、合理布局,突出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的實現,適當兼顧經濟效益。——尊重林權所有者和經營者的自主權,維護林權的穩定性,保證已確立承包關係的連續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四至清楚、面積準確、集中連片,保持生態功能完整性。——與國家級公益林範圍、區域不重合。第七條 省級公益林應當在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範圍內進行劃定,並將符合條件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作為劃定對象。第八條 省級公益林的劃定範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重要河流源頭:流域面積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幹流自源頭起向上以分水嶺為界,向下延伸10公里、匯水區內河流兩側最大10公里以內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支流自源頭起向上以分水嶺為界,向下延伸5公里、匯水區內河流兩側最大5公里以內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二)重要河流兩岸:流域面積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包括幹流和支流)兩岸,乾堤以外2公里以內從林緣起,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三)重要水庫周圍:庫容0.1億立方米-3億立方米的大、中型水庫周圍2公里以內從林緣起,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四)自然保護地: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的省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其他自然保護地內符合省級公益林區劃條件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五)水土流失嚴重地區:魯中南山地丘陵區、魯東丘陵區山體坡度≥25°,或雖然坡度<25°但土層厚度≤60cm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六)其他區域: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需要劃定的其他區域。第九條 同時符合兩個劃定標準的地塊,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順序劃定,不得重複交叉。第十條 劃定應當在自然資源基礎調查以及年度變更調查基礎上,按照森林資源專項調查的有關要求和內容將省級公益林落實到山頭地塊。劃定結果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公示程式和要求在公益林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第十一條 省級公益林劃定成果,縣級人民政府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核後,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向省自然資源廳申報。申報材料包括:申請報告,劃定報告(包括土地資源、森林資源、水利資源等情況詳細說明,林地權屬情況,認定成果報告),省級公益林基礎信息資料庫,省級公益林劃定統計匯總圖表資料。第十二條 劃定省級公益林應當兼顧生態保護需要和林權權利人的利益。省級公益林劃定涉及非國有林地的,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徵得林權權利人同意,簽訂書面協定,並給予合理補償。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縣(市、區)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和現地核查等工作;省自然資源廳對申報材料進行複審,複審結果呈報省政府批覆。批覆後的省級公益林劃定成果更新到下一年度林草生態綜合監測資料庫中,作為省級公益林管理依據。
第三章 調出和補進
第十四條 省級公益林實行“總量控制、區域穩定、動態管理、增減平衡”的管理機制。第十五條 省級公益林的調出,以不影響整體生態功能、保持集中連片為原則。同一地塊一經調出,原則上不得再次申請補進。國有省級公益林原則上不得調出。第十六條 省級公益林的補進,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區劃範圍和標準,補進的公益林應是對生態安全和生物多樣性保護起重要作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第十七條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省級公益林調出和補進,由林權權利人徵得村民委員會同意後,向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調出、補進申請進行審核,並組織對調出的省級公益林開展生態影響評價,提供生態影響評價報告,按規定對補進的省級公益林簽訂書面協定。審核材料和結果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對上報的調出、補進情況進行查驗和審核,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省自然資源廳申報。省自然資源廳對申報的調出、補進情況進行複審,複審結果呈報省政府批覆。省級公益林的調出、補進結果在下一年度林草生態綜合監測資料庫中進行更新,作為省級公益林管理依據。上述調出、補進情況,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公示程式和要求在省級公益林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第十八條 嚴格控制勘查、開採礦藏和工程建設占用省級公益林地。確需占用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占用林地手續,按照增減平衡的原則補進省級公益林。涉及公益林採伐的,按照“采一補二”的要求,必須採伐的面積或株數要在符合規劃的造林區域內予以科學補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行政區域內省級公益林的劃定和保護管理的具體任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對所轄縣(市、區)省級公益林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設立省級公益林標牌,標明公益林的地點、四至範圍、面積、權屬、管護責任人,保護管理責任和要求,監管單位、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單位,應當與林權權利人簽訂管護責任書或管護協定,明確省級公益林管護中各方的權利、義務,約定管護責任。權屬為國有的省級公益林,管護責任主體為國有林場及其他國有森林經營單位。權屬為集體所有的省級公益林,管護責任主體為集體經濟組織。權屬為個人所有的省級公益林,管護責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擔。無管護能力、自願委託管護或不履行管護責任的個人所有省級公益林,可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對其公益林進行統一管護,代為履行管護責任。在自願原則下,鼓勵管護責任主體採取服務外包的方式,由社會專業服務機構承擔管護責任。第二十二條 國有森林經營單位要編制森林經營方案,通過森林經營方案的實施,將省級公益林的經營措施和相關政策落實到山頭地塊和經營主體;集體經濟組織和林權權利人應當明確省級公益林經營的方向、模式和措施,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集體和個人經營主體編制森林經營方案,並指導實施。第二十三條 省級公益林在確保生態系統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脅或損害下,進行適度經營和更新採伐。需開展撫育、更新採伐的,應當符合森林經營方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後實施。第二十四條 在符合公益林生態區位保護要求和不影響公益林生態功能的前提下,經科學論證,可以合理利用省級公益林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適度開展林下經濟、森林旅遊等。第二十五條 省級公益林內發生較為嚴重的森林火災、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及其他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確需對林木進行清理的,應及時予以補種,恢復森林植被,繼續按省級公益林管理。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等森林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省級公益林資源檔案,並根據年度變化情況進行更新,確保公益林圖面資料與現地一致、各級成果數據資料一致。第二十七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於每年3月15日前向省自然資源廳報告上年度省級公益林資源變化情況,提交涵蓋省級公益林林地使用、調出補進等內容的資源變化情況報告及匯總統計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市、縣(市、區)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當地公益林劃定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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