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2007年4月20日,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發〔2007〕11號印發《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基本原則、改革的範圍和主要內容、保障措施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號:皖發〔2007〕11號
  • 印發時間:2007年4月20日
意見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2007年4月20日)
皖發〔2007〕11號
為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促進林業發展和農民增收,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就全面推進我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下簡稱“林權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集體林業雙層經營體制,進一步確立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盤活森林資源資產,激發林業發展活力,促進林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促進生態環境改善和農民增收。
總體目標:爭取用兩年左右的時間,通過確權發證推進主體改革,真正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通過理順林業管理體制,規範林業執法,促進林權流轉,提高林業服務水平,全面推進林業配套改革,逐步建立林業要素市場,實現森林增長、生態改善、農民增收、林區增效的目標,建立起產權歸屬明晰、經營主體到位、責權劃分明確、利益保障嚴格、流轉順暢規範、監管服務有效的現代林業產權制度。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改革。林權改革應當以《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安徽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安徽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依法保護林權所有者的財產權,維護其合法權益,維護和實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平等的承包經營權。集體山林已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應繼續堅持並進一步完善。
(二)堅持尊重農民意願。充分發揮農民在林權改革中的主體作用,改革的內容、程式、方法、結果要公開,確保農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三)堅持尊重歷史。穩定林業“三定”以來落實的林權,不打亂重來,不重新調整,保持林業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妥善處理各種歷史遺留問題,對權屬不清的要依法依規確認,協商解決,確保林區社會穩定。
(四)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根據本地森林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分類指導,尊重農民的首創精神,通過民主決策,自主選擇林權改革方式,自主確定經營管理形式,不搞“一刀切”。
(五)堅持綜合配套、系統推進。把林權改革與創新林業管理體制和服務體系有機結合起來,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確保改革達到預期目標。
三、改革的範圍和主要內容
林權改革的範圍主要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農村居民在承包林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以及其他土地擁有的,以及通過合法流轉獲得的包括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等在內的林業產權。主要內容有:
(一)明晰產權。
進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並落實到山頭地塊,通過核(換)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以下簡稱林權證),落實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體、多種經營形式並存的集體林權經營管理體制。
1.對已劃定的自留山保持長期穩定不變,繼續堅持長期無償使用、允許繼承的政策,由林農申請核(換)發林權證。對已經流轉的自留山,要完善流轉手續,辦理林權變更登記。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歸農戶所有。
2.林業“三定”以來承包到戶經營的責任山(包括自營山),承包期內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歸承包者,由承包者申請核(換)發林權證,允許繼承和流轉。分包到戶的責任山,要保持承包關係穩定。上一輪承包到期後,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續包;原承包做法經依法認定明顯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關做法的基礎上繼續承包。新一輪的承包都要簽訂書面承包契約,承包期限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對已經續簽承包契約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經履行有關手續,可延長至法定期限。農戶不願意繼續承包的,可交回集體經濟組織另行處置。對已流轉的,要依法分別辦理林權登記和變更手續。
3.目前尚未確權到戶的集體山林,應按人均確權到戶,實行家庭承包經營。集體統一經營狀況好且民眾滿意的山林(包括集體規模林場),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繼續由集體統一經營,並進一步完善經營機制,明確管護責任和收益分配辦法;也可以採取招標、拍賣等形式轉讓經營,落實經營主體。對利用貸款營造的集體山林,在落實經營主體時,必須按照“債隨林權走”的原則,明確債務償還主體,落實抵押物。
4.平原地區集體林地林木、村莊片林以及其他農村土地上的林木,按照“樹隨地走、誰造誰有”的原則,落實林木經營主體,發給林權證。通過拍賣、承包、租賃等方式取得林木、樹穴或“四荒”(荒山、荒丘、荒灘、荒溝)等經營權的,也要發給林權證。
5.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規劃範圍內屬集體經營或已由農民承包的集體林地,其林權維持不變,由林權人申請林權登記。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等管理機構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管理,與林權人簽訂保護契約,並切實保障林權人的合法權益。
6.林業“三定”以來劃定的自留山和責任山,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在林農自願的基礎上,可通過協商方式互換,也可以自願聯合以林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林業合作生產,實行規模經營,並依法申請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手續。
7.自留山和責任山等因拋荒被集體收回統一造林或重新組織承包造林的,要落實“誰造誰有”政策,發給林權證,並按原協定的比例分成,沒有協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比例分成。林木採伐後,林地使用權歸還給原承包農戶。
8.切實維護林權證的法律效力。這次林權改革中核(換)發的林權證,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也是申請採伐、流轉、抵押、補償等林事活動的唯一合法憑證。林權證發放到戶後,原發放的有關林業權屬憑證一律自行失效。
9.落實林權管理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承擔本級政府日常林權登記變更、流轉交易、評估監管、抵押登記、糾紛調處、承包仲裁、安全保障等管理職責,並負責建立健全林權檔案管理,提供林權信息查詢服務。
(二)規範流轉。
1.按照“依法、自願、有償、規範”的原則,鼓勵產權明晰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有序流轉,盤活現有森林資源存量,活躍林業要素市場。對山區農民主要生活來源的林地的流轉,要加強引導,防止農民失山失地。
2.林權流轉應當向當地林業部門提出申請,憑合法有效的林權證和其他相關材料,簽訂林權流轉契約進行流轉。流轉期限一般應控制在1—2個輪伐期內。林木所有權流轉的,其已登記的林地使用權隨之一併流轉;林地使用權流轉的,其已登記的林木所有權也可隨之一併流轉。
3.集體經營的山林流轉,其流轉方式、流轉基價、流轉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經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後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大部分應當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分配,其餘部分可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林業和公益事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4.已承包到戶經營的山林,在流轉時應當簽訂契約,林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農戶或個人擁有的林權在流轉時是否評估,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流轉權益歸承包者個人。已流轉給大戶或其他社會主體的林權再流轉的,必須徵得原承包人同意,並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5.對未取得林權證已合理流轉的林權,或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權正在進行流轉的,只要權屬清晰,其林權流轉申請和林權登記申請可以一併提出,經依法審查合格後,按相應程式辦理林權登記或變更手續。
6.對已經發生流轉的林權,要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依法合規”的原則,只要程式合法、操作到位、契約規範、手續完備,應予以維護。對流轉契約基本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只是程式不規範或契約某些條款不合理,民眾有意見的,原則上也應予以維持,但對不合理或有爭議的契約條款,可在鄉鎮政府和林業部門的指導下協商、補充、完善,並完善相關手續和程式。對流轉契約雖不完善,但沒有損害集體利益,且流轉受讓人已實際做出大量投入,現林木生長良好的,可以採取“動錢不動山”或調整流轉期限等利益協調措施,加以完善和規範。對存在暗箱操作、以權謀私、損害集體或村民利益的流轉行為,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7.根據國家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省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資格的認定和從業管理,省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單位從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諮詢服務的管理,引導、規範其開展相關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活動。
8.無論採取何種形式的流轉,均不得改變林地性質,不得將林地改變為非林地。國家、省級重點公益林等確需進行林權流轉的,不得改變其公益林性質。發包方將農村林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然後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三)放活經營。
1.繼續執行發展林業的優惠政策。自留山和已承包到戶的集體林地以及通過合理流轉取得使用權的林地,其林業生產經營活動由經營者自主確定,不受任何干擾,並可享受林業相關優惠政策,林業部門要提供業務指導和相關服務。
2.加大林種樹種結構調整力度。已落實林權和經營主體的林地,在分類經營、適地適樹的前提下,要注意引導調整林種樹種結構,優先發展毛竹、經濟林以及短周期商品林和工業原料林,符合條件的,納入國家和地方重點造林工程並予以補助。要引導發展帶有方向性的造林培育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必要補助。
3.放活商品林經營。在堅持森林採伐限額管理的前提下,放寬對商品林的採伐管理。木竹採伐指標分配實行公示制,林木採伐許可證由林木所有者直接申請。對農戶個人經營的商品林,要按照批准的森林經營方案,足額滿足採伐指標,符合條件的即申即批。對成熟的人工商品用材林、非規劃林地林木的採伐,在採伐限額內優先審批;對定向培育的工業原料林和其他商品用材林面積在5000畝以上的,實行採伐限額單列,並予以充分滿足。
4.探索改革木竹採伐限額管理方式。繼續探索並逐步實行採伐限額指標的年度結轉滾動使用政策。採伐毛竹和撫育間伐胸徑不足10厘米的林木,均不納入年度木材生產計畫,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在省下達的採伐限額指標內審批,符合條件的即申即批。木竹收購實行產銷直接見面,取消各地制定的限制木竹自主經營的政策措施。
5.大力發展林業產業。鼓勵發展苗木花卉、森林食品、木漿造紙、人造板生產加工、森林旅遊、生物製藥、野生動植物繁育與利用、生物質能源等林業新興產業,逐步淘汰生產工藝落後、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木材加工企業。積極培育和扶持林業龍頭企業和名牌產品,鼓勵發展林產品出口基地,延長產業鏈,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產業集群,進一步拓寬農民就業途徑和增收渠道。
6.建立林業要素市場。建立林權登記、林木資產評估、林權流轉交易、林權抵押貸款等綜合服務場所,為廣大林農和業主提供一站式服務,努力拓寬林業資源進入市場的途徑。
7.創新林業執法管理體系。在資源監管、行政執法和完善服務上創新方法,整合木竹檢查站、林業工作站、森防站和森林派出所“三站一所”的執法職能,剝離經營性服務職能,實行林業綜合行政執法。
8.改進林業金融服務。開展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業務,拓寬林業投融資渠道,盤活現有林地和林木資產,促進森林資源向資本轉變,為林權權利人提供完善的金融服務。
9.鼓勵和引導組建林業行業協會和林業專業合作組織,為農民進入市場提供方便、高效、優質服務。
四、保障措施
(一)精心組織,加強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從深化農村改革、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加強領導,成立組織,抽調專門力量,集中時間和精力開展工作。省成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協調解決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各級黨委、政府要把林權改革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確保改革工作積極穩妥推進。
(二)廣泛宣傳,層層發動。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發動,調動社會各方面特別是廣大農民民眾參與林權改革的積極性。要層層組織培訓,重點是直接參與林權改革操作的鄉、村、組幹部,確保林權改革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技術要求,確保林權改革工作不走樣。
(三)全面調查,制定方案。要以縣、鄉、村為單位,廣泛深入開展林權現狀調查,摸清底數,有針對性地提出林權改革方案。縣級林權改革方案要報同級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批准。鄉、村林權改革方案要報上級政府批准,並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四)緊密配合,明確責任。各級林業、財政、農業、宣傳、法制、金融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林業部門要加強對改革的政策、技術指導和檢查督促。金融部門要積極開拓農村金融市場,為林農提供優質服務。新聞宣傳部門要為改革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縣、鄉人民政府要依法調處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各級政府在林權改革中的組織發動、統計和印刷等必需的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統籌考慮。要確保林權改革不增加農民負擔,不產生新的債務。
(五)嚴肅紀律,規範操作。林權改革中要嚴格按照政策規定辦事,不得損害農民民眾利益。要維護穩定,確保林區秩序不亂,確保不造成亂砍濫伐。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嚴肅查處林權改革中的違紀違規、不作為或亂作為行為,確保林權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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