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鐵畫保護和發展條例

為了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對蕪湖鐵畫的保護和傳承,促進蕪湖鐵畫的創新與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鐵畫保護和發展條例
  • 施行時間:2017年1月1日
條例內容,條例說明,審查結果,審查意見,相關報導,

條例內容

(2016年9月30日蕪湖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保護與傳承
第三章創新與發展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對蕪湖鐵畫的保護和傳承,促進蕪湖鐵畫的創新與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蕪湖鐵畫的保護、傳承、創新和發展等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蕪湖鐵畫,是指始創並根植於蕪湖,經三百多年的傳承和發展,以鐵為主要原料,通過剪、疊、鏨、鍛、鉚、焊、銼等多道工藝手工製作,其鍛制技藝已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傳統工藝美術品。
以鐵或者其他金屬為主要原料,兼收蕪湖鐵畫鍛制技藝製作的現代工藝美術品,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蕪湖鐵畫的保護和發展,應當堅持保護為主、合理利用、創新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蕪湖鐵畫保護和發展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蕪湖鐵畫保護和發展專項資金,用於蕪湖鐵畫珍品及相關實物和資料的收購、傳承與展示場所的建設和維護、鍛制技藝的傳習以及製作人員的補助等事項。
第六條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蕪湖鐵畫的保護和發展工作。
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蕪湖鐵畫保護和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蕪湖鐵畫行業促進機構是保護和發展蕪湖鐵畫的社會團體法人,依法開展蕪湖鐵畫的保護和發展工作。
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本行政區域內的蕪湖鐵畫行業促進機構辦理有關蕪湖鐵畫保護和發展的具體事務。
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蕪湖鐵畫的保護和發展工作。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危害蕪湖鐵畫保護和發展的行為有權舉報。
第九條對在蕪湖鐵畫保護和發展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保護與傳承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蕪湖鐵畫鍛制技藝本級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工作。
第十一條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鼓勵、支持蕪湖鐵畫鍛制技藝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與傳播活動:
(一)建立蕪湖鐵畫傳習基地,作為代表性傳承人的傳承場所;
(二)採取助學、獎學等方式,資助代表性傳承人的學徒學習技藝;
(三)資助代表性傳承人整理、出版蕪湖鐵畫鍛制技藝資料;
(四)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蕪湖鐵畫鍛制技藝講座、交流、研討等活動;
(五)支持代表性傳承人參與蕪湖鐵畫鍛制技藝的展示、傳播等社會公益性活動;
(六)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與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條對長期從事蕪湖鐵畫製作且技藝精湛、成就顯著的人員,由蕪湖鐵畫行業促進機構組織評審,可以授予蕪湖鐵畫大師稱號。
第十三條對蕪湖鐵畫鍛制技藝代表性傳承人以及參與蕪湖鐵畫鍛制技藝傳承工作的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安徽省工藝美術大師和蕪湖鐵畫大師,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助。
依照前款規定獲得補助的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傳授蕪湖鐵畫鍛制技藝,培養後繼人才;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與蕪湖鐵畫鍛制技藝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參加與蕪湖鐵畫保護和發展有關的公益性宣傳。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蕪湖鐵畫樣稿著作權資料庫和蕪湖鐵畫原創作品、首發作品以及各類獲獎作品資料庫,開放資料庫中可以公開的信息,供公眾查閱。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開展資料庫信息採集工作,蕪湖鐵畫作品的著作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鼓勵和引導蕪湖鐵畫作品的著作權人利用資料庫信息依法維權或者開展著作權交易。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將被命名為中國工藝美術珍品和被認定為安徽省工藝美術珍品的蕪湖鐵畫作品以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蕪湖鐵畫優秀作品認定為蕪湖鐵畫珍品,並建立蕪湖鐵畫珍品名錄,向社會公布。
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自願、公平的原則,徵集、收購蕪湖鐵畫珍品及相關實物、資料。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設立蕪湖鐵畫博物館,收藏、展示蕪湖鐵畫珍品及相關實物、資料,宣傳蕪湖鐵畫的歷史。
蕪湖市博物館等相關公共文化機構應當設立蕪湖鐵畫展示廳,用於蕪湖鐵畫的宣傳和展示。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蕪湖鐵畫收藏、展示場館,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場地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十七條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蒐集、整理並保存與蕪湖鐵畫相關的原始文獻、資料,編輯、出版蕪湖鐵畫名家名作、名人名畫選集。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編輯、出版蕪湖鐵畫歷代優秀作品圖文集,創作反映蕪湖鐵畫歷史文化、藝術人物的文化藝術作品。
第十八條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護、恢復或者修建反映蕪湖鐵畫歷史、體現蕪湖鐵畫特色且與蕪湖鐵畫鍛制技藝直接關聯的建築物、場所、遺蹟及其附屬物,具備條件的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寫蕪湖鐵畫知識讀本,並納入全市中國小的素質教育內容。
鼓勵和支持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設定與蕪湖鐵畫相關的專業和課程,與蕪湖鐵畫生產企業聯合建立蕪湖鐵畫人才實訓基地,培養蕪湖鐵畫專業人才。
第二十條市和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節慶、民俗等文化活動,宣傳或者展示蕪湖鐵畫。
市和各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廣場、公園、景區、特色街區、公車站和公益廣告牌等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宣傳或者展示蕪湖鐵畫。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蕪湖鐵畫的宣傳活動。
第二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盜竊、損毀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展示的蕪湖鐵畫及相關實物、資料;
(二)侵占、破壞與蕪湖鐵畫鍛制技藝直接關聯的建築物、場所、遺蹟及其附屬物;
(三)危害蕪湖鐵畫保護與傳承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創新與發展
第二十二條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舉辦蕪湖鐵畫創新成果展覽和創意設計競賽,為蕪湖鐵畫的創新與發展提供服務平台。
第二十三條蕪湖鐵畫行業促進機構應當組織蕪湖鐵畫企業和蕪湖鐵畫製作人員參加國內外工藝美術、文化藝術博覽會。
第二十四條對蕪湖鐵畫產業園、產業集群和產品集聚地的建設,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資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十五條蕪湖鐵畫鍛制技藝代表性傳承人、蕪湖鐵畫大師和從事蕪湖鐵畫製作的工藝美術大師創辦企業或者建立個人工作室的,享受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的創業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條鼓勵蕪湖鐵畫生產企業在繼承傳統工藝的基礎上研發新品種、新工藝,開發蕪湖鐵畫衍生品、宣傳品和適應現代生活需求的工藝美術品,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技術服務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十七條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蕪湖鐵畫藝術品收藏和拍賣市場。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蕪湖鐵畫藝術品評介、鑑賞和收藏活動。
鼓勵拍賣企業舉辦蕪湖鐵畫藝術品拍賣會。
第二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具備參觀條件的蕪湖鐵畫生產、經營場所納入工業旅遊示範點。
鼓勵蕪湖鐵畫企業與旅遊企業合作,開發、製作旅遊工藝品,向旅遊者宣傳、介紹蕪湖鐵畫。
第二十九條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有關組織申請註冊蕪湖鐵畫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並引導符合條件的企業使用蕪湖鐵畫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
鼓勵蕪湖鐵畫企業申請註冊商標。
第三十條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指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與蕪湖鐵畫相關的專利。
第三十一條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蕪湖鐵畫行業促進機構應當推動蕪湖鐵畫產品各類標準的制定。
鼓勵蕪湖鐵畫生產企業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和產品質量認證,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指導。
第三十二條蕪湖鐵畫企業和其他企業合理利用蕪湖鐵畫鍛制技藝、開展創新與發展活動的,依法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稅收、信貸、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三十三條蕪湖鐵畫生產、經營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犯蕪湖鐵畫相關權利人的智慧財產權;
(二)侵害蕪湖鐵畫經營者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妨害蕪湖鐵畫創新與發展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蕪湖鐵畫製作人員在申報市級或者縣級蕪湖鐵畫鍛制技藝代表性傳承人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認定機關撤銷對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並責令退還依照本條例給予的補助。
第三十五條蕪湖鐵畫鍛制技藝代表性傳承人以及參與蕪湖鐵畫鍛制技藝傳承工作的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安徽省工藝美術大師和蕪湖鐵畫大師不履行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義務的,由市或者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停發依照本條例給予的補助。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國有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未妥善保管其收藏、展示的蕪湖鐵畫及相關實物、資料,造成損毀或者流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文化主管部門、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蕪湖鐵畫保護和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本條例所稱有關縣(區),是指鏡湖區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與蕪湖鐵畫相關的縣或者區。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蕪湖鐵畫保護和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2016年9月30日蕪湖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我受蕪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就條例作以下說明,請予審查。
一、關於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立法依據
史載,蕪湖鐵畫是由清朝初年的蕪湖鐵匠湯鵬始創,並得到著名畫家、姑孰畫派創始人蕭雲從指導,成為一門獨特藝術,至今約有三百五十多年歷史。蕪湖鐵畫誕生於蕪湖,根植於蕪湖,傳承至今,從未中斷。她以錘為筆,以鐵作墨,鍛鐵成畫,堪稱“中華一絕”。1959年,由安徽師範大學教授王石岑創作、老藝人儲炎慶領錘、眾人合作完成的巨幅鐵畫作品“迎客松”,被尊為國寶,一直擺放在人民大會堂迎賓廳,表現著中華民族的錚錚鐵骨,喻意著東方大國的寬廣胸懷和熱情友好。
蕪湖鐵畫行業創造了眾多輝煌。建國以後,老藝人儲炎慶和他的弟子張德才、顏昌貴分別當選第三屆、第五屆、第七屆全國人大代表。1988年,儲炎慶的弟子楊光輝被評為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儲炎慶的長女儲金霞當選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2006年5月,經國務院批准,“蕪湖鐵畫鍛制技藝”被列入首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楊光輝、儲金霞先後被評為第一批、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儲金霞也被評為中國工藝美術大師。2011年12月,文化部授予蕪湖市鏡湖區“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的榮譽稱號。
然而,蕪湖鐵畫發展也經歷了許多困難和曲折,雖然我市各級領導、有關部門和鐵畫人從未間斷對鐵畫的關注和熱愛,並仍在不懈努力,但由於缺少強有力的保護措施,鐵畫行業發展形勢嚴峻,主要表現為:蕪湖鐵畫行業規模不大,從業人員良莠不齊,創新能力不夠,研發投入不足,作品同質化、低檔次化嚴重。同時蕪湖鐵畫的地方標準、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也沒有相應跟進,市一級還沒有鐵畫行業促進機構,指導管理力量薄弱。更令人擔憂的是,蕪湖鐵畫藝術的傳承後續乏人。
為了使蕪湖鐵畫這一文化瑰寶留芳後世,並得以加快傳承、發展、創新,市人大常委會經認真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製定《蕪湖鐵畫保護和發展條例》。
《蕪湖鐵畫保護和發展條例》的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務院《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並參照了《安徽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辦法》、文化部《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及蘇州、無錫等地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
二、關於條例的制定過程
2016年初,市人大常委會成立了由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牽頭的起草組,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起草中,先後召開了鐵畫行業人士、法律諮詢專家、市直有關部門、部分人大代表座談會。經過充分調研、反覆討論、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8月初,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後,公開徵求了社會公眾的意見,徵求了市“一府兩院”、市政協委員、各縣區人大常委會和市人大常委會法律諮詢專家的意見,召開了省級立法專家論證會,並向市委常委會作了專題匯報。經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匯總各方意見統一審議,形成草案修改稿。9月30日,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並表決通過。
三、關於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在制定上立足實際,著眼發展,強化保護,突出創新,按照“不牴觸、有特色、好操作、條款實”的原則,力求使蕪湖鐵畫這一國遺藝術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和發展。條例全文共五章四十條,主要內容如下:
1.關於第一章“總則”。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適用範圍、蕪湖鐵畫的定義、專項資金的設立、主管部門和行業促進機構的職責等內容。其中關於蕪湖鐵畫的定義,是在廣泛徵求人大代表、相關部門、鐵畫行業人士、省級立法專家、法律諮詢專家、語言文字專家等意見後,經過多次討論和修改形成的,將蕪湖鐵畫的地域、傳承、原料、技藝四大元素合為一體,力求能夠客觀、全面地反映蕪湖鐵畫的基本內涵和重要特徵。
2.關於第二章“保護與傳承”。主要包括:蕪湖鐵畫鍛制技藝的傳承與傳播,蕪湖鐵畫作品、珍品的保護與展示,以及相關禁止性義務等內容。其中,設立蕪湖鐵畫傳習基地和蕪湖鐵畫博物館,是對非遺法所規定的傳承和展示場所的具體化;授予蕪湖鐵畫大師稱號和建立蕪湖鐵畫珍品名錄,是具有地方特色的保護措施;給予傳承人補助並設定相關義務,則參照了省非遺條例的有關規定。
3.關於第三章“創新與發展”。主要包括:在蕪湖鐵畫產業、企業、產品、市場、商標、專利、質量和標準等方面採取的支持創新和促進發展措施,以及相關禁止性義務等內容。其中,開發蕪湖鐵畫衍生品、宣傳品和適應現代生活需求的工藝美術品,是基於傳統技藝的創新發展措施;培育和發展蕪湖鐵畫藝術品收藏和拍賣市場,是結合我市實際作出的特色規定;申請註冊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則是借鑑“宜興紫砂”註冊地理標誌的成功經驗,填補蕪湖鐵畫在商標保護上的空白。
4.關於第四章“法律責任”和第五章“附則”。由於非遺法及省非遺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對相關禁止性義務已經有了比較明確的法律責任規定,按照不重複上位法規定的原則,條例對法律責任未作過多的具體規定。附則中授權市政府制定實施辦法,是為了便於條例的實施。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審議。

審查結果

11月9日上午,常委會分組會議審查了《蕪湖鐵畫保護和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蕪湖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條例》,有利於加強蕪湖鐵畫的保護和傳承,促進蕪湖鐵畫的創新與發展,是必要的;贊成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審查意見。9日中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條例》審查結果的說明,並於9日下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相牴觸,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予以批准。

審查意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蕪湖鐵畫保護和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6年9月30日經蕪湖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此前,按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法規批准工作的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及有關委員會對送請徵求意見的《條例(草案)》在蕪湖市人大常委會一審、二審前均作了全面認真的研究,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研究後提出三十條修改意見和建議。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基本被採納。《條例》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進行了認真審查。經審查認為,《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相牴觸。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建議將《條例》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11月4日下午,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條例》審查意見的匯報,決定將《條例》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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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獲得立法權後首部實體法即將在2017年元旦正式實施。12月26日上午,市人大常委會就條例的內容、制定、實施等基本情況召開新聞發布會。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鳳劍峰出席並講話,秘書長錢健主持,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同志進行了新聞發布。蕪湖市及省屬10多家新聞媒體、新聞欄目的記者和市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了新聞發布會。
這部條例分為“總則、保護與傳承、創新與發展、法律責任和附則”五章共四十條,內容立足實際,著眼發展,強化保護,突出創新,按照“不牴觸、有特色、好操作、條款實”的原則,力求使蕪湖鐵畫這一國遺藝術得到切實有效地保護和發展。
發布會上介紹了制定條例的必要性,條例的制定過程、主要內容等,並就立法意義、政府職責、創新發展、財政補助等具體問題答記者問。發布會上還針對條例的實施,要求大力宣傳,切實執行,自覺遵守,強化監督,評估完善,依法推動蕪湖鐵畫更好地傳承、創新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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