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認定與管理辦法

為規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的設立與管理,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傳承與可持續發展,安徽省文化和旅遊廳於2021年6月21日印發了《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認定與管理辦法》。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認定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21日
  • 發布單位:安徽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市(省直管縣)文化和旅遊局:
為規範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的設立與管理,推動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與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省文化和旅遊廳組織制定了《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認定與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1年6月21日

辦法全文

  • 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體系,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水平,規範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的設立與管理,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與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以下簡稱省級傳承基地),是指由省文化和旅遊廳認定的,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存保護、傳承傳播、利用發展等活動,成效顯著且能發揮示範引領作用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第三條 認定省級傳承基地,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式。
第四條 省級傳承基地的申報對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質;
(二)傳承至少1項省級以上(含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
表性項目,有至少1名長期、固定開展該項目傳承活動的省級以上(含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入駐;
(三)有較為固定的傳承活動場所(原則上不少於一百平方米)、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健全的管理制度、專職的管理人員和開展傳承活動必需的經費保障;
(四)有較為明確的傳承計畫和階段性目標任務,重視整理、保存相關資料,建有系統完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檔案或資料庫;
(五)以授徒或培訓等方式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支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且成效顯著。
省級以上(含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原則上不再認定為省級傳承基地。
第五條 申報省級傳承基地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報單位名稱、通訊地址、聯繫方式、法人證書或組織機構證明等基本信息;
(二)申報單位管理制度、人員配備、場所規模、資金來源等基本情況;
(三)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入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相關信息;
(四)傳承計畫主要內容、階段性目標任務;
(五)已採取的傳承措施與取得的傳承成效;
(六)其他有助於說明該申報單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方面具有典型、示範意義的輔助材料。
省屬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經其主管單位同意後,可以直接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提出申請,推薦材料應當包括前款各項內容。
第六條 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後,應當進行審核並提交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
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核,提出省級傳承基地推薦名單和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一併報送省文化和旅遊廳。
第七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對收到的申報材料進行覆核,組織專家評審組,對覆核通過的申報單位進行審議,提出省級傳承基地建議名單,經廳長辦公會審議研究後,確定省級傳承基地候選名單。
第八條 對省級傳承基地候選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期為二十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省級傳承基地候選對象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提出。
第九條 根據公示結果,審定省級傳承基地名單,予以公布並授牌。
第十條 省級傳承基地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經常性組織所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展覽展示等活動;
(二)建立系統完整的檔案庫,包括傳承活動中的相關文字、圖片、音像等資料;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四)配合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舉辦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傳播、教學、研討、交流等活動;
(五)省級傳承基地於每年6月3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省文化和旅遊廳報送上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畫,並送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省級傳承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組織一次省級傳承基地認定工作,已命名的省級傳承基地需重新申報。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後,取消其傳承基地
資格,並予以公布:
(一)違反法律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三)業務發生變更,不再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作用的;
(四)自願放棄或其他應當取消資格的情形。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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