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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文旅發 〔2023〕 120號
各區文化和旅遊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宣傳文化部:
現將《北京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
2023年12月5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北京歷史文脈,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北京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經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認定的傳承人。
第三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古都文化、紅色文化、京味文化、創新文化的豐富內涵,推進全國文化中心建設,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於紮實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力,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融入生產生活,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注重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
第五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鍊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堅持首善標準,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六條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根據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際,組織開展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
第七條 認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式。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按程式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二)熟練掌握其傳承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長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響力;
(三)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僅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可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第九條 公民提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姓名、民族、從業時間、被認定為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時間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授徒傳藝、參加培訓、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申請人志願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其他有助於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市屬單位可以通過其主管部門向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推薦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中央在京單位可以直接向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推薦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材料應當參照前款各項內容。
第十條 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核,提出推薦人選和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和審核意見一併報送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對收到的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評審委員會和專家評審組,對推薦認定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人選進行初評和審議。根據需要,可以安排現場答辯環節。
評審委員會對初評人選進行審議,提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
第十三條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異議並說明理由。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有必要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複審,並將複審意見予以反饋。
第十五條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北京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並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檔案,並及時更新相關信息。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傳承人基本信息、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情況等。
第十七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享有自主開展代表性項目的知識和技藝傳授、創作、生產、宣傳、展示、交流、研究等活動的權利。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申報專業技術職稱。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實際,採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積極創造條件,並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資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三)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
(四)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對傳承本市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發揮專家優勢,為傳承人開展保護工作提供專業指導;
(五)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六)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整理、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
(三)參與公益性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共同推動該項目傳承與發展;
(五)積極配合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研究、傳承活動評估、重要時間節點工作信息採集等工作。
第十九條 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指導本區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明確年度傳習計畫和具體目標任務,報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於每年2月底之前向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傳承情況報告。
第二十條 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根據傳習計畫,對上一年度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義務履行和傳習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評估報告,經評估發現代表性傳承人不履行義務的,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提示並及時提出處理建議,報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經提示無正當理由仍不履行義務的,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評估結果作為享有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給予傳習補助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作出積極貢獻、往年傳承活動評估均為合格及以上結果,因年齡、健康等原因無法開展傳承活動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經其自願申請,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核實認可並上報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後,授予“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榮譽代表性傳承人”稱號,免於參加評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核實上報後,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取消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並予以公布:
(一)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兩次評估不合格的;
(四)連續兩年或累計三年不參加傳承活動評估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被有關部門處理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自願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去世的,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以採取適當方式表示哀悼,並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