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為了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工作,推動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高質量發展,江蘇省揚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於2022年11月30日印發了《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辦法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30日
  • 發布單位:揚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檔案通知,辦法全文,

檔案通知

各縣(市、區)文旅局,各功能區文旅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工作,推動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立足當前保護工作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揚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2022年11月30日

辦法全文

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力,經揚州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以下簡稱“市文廣旅局”)認定的傳承人。
第三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於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活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注重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著力培育新生代傳承人,逐步形成年齡層次最佳化、梯次結構合理、覆蓋範圍廣泛、充滿傳承活力的傳承群體,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鍊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五條 市文廣旅局一般每五年開展一次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認定、公布等程式。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
(一)愛國敬業,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德藝雙馨;
(二)傳承譜系清晰,具有明確的師承關係;
(三)在我市長期居住和工作,從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實踐十五年(含)以上,熟練掌握傳承項目的知識和核心技藝;
(四)在所從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領域內具有公認的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五)有意願、有能力繼續從事傳承、傳播活動,並培養後繼人才;
(六)積極配合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開展公益性宣傳、展演、展示等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僅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蒐集、整理和研究活動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
第七條 公民提出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縣(市、區)、功能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姓名、年齡、性別、工作單位、從業時間、被認定為縣(市、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時間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等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申請人持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申請人志願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其他有助於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八)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市直單位擁有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可以通過其主管部門或相關市級行業協會直接向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以下簡稱“市非遺保護中心”)推薦該項目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申報人選,並遞交有關申報材料。
第八條 申請人所在地縣(市、區)、功能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市非遺保護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核,按照申報要求提出推薦人選,並將有關推薦人選申報材料報送市文廣旅局。
第九條 市文廣旅局對收到的申報材料進行覆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市文廣旅局應當按門類組織由五名(含)以上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對推薦人選申報材料進行書面評審,提出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根據需要,可以安排現場答辯環節。
第十一條 市文廣旅局對專家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進行審核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二十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市文廣旅局提出。市文廣旅局經過調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並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組織專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市文廣旅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予以公布並頒發證書。
第十三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評審和複議實行迴避制度。評審委員會成員與申請人有利益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四條 市文廣旅局建立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檔案,並及時更新相關信息。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傳承人基本信息、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情況等。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功能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採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
(一)提供或協調安排必要的傳承、傳播活動場所;
(二)支持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示和展演等活動;
(四)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進修;
(五)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六)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的其他措施。
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並長期堅持開展傳承活動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積極創造傳承、傳播條件,並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資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六條 市文廣旅局每年根據年度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安排情況,確定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資金,用於補助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工作。
第十七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知識和技藝傳授、藝術創作與生產、展示展演及宣傳等活動;
(二)參加教育培訓、學術研究及交流等活動;
(三)依規定獲得相應的補助資金,取得傳承、傳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動相應的報酬;
(四)定期免費體檢。
(五)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權利。
第十八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積極開展各類傳承活動,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保護、保存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資料、實物;
(三)積極配合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和研究等工作;
(四)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活動;
(五)接受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的評估和扶持資金的績效考核工作;
(六)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義務。
第十九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實行屬地管理,縣(市、區)、功能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每年年初應當明確年度傳承計畫和具體目標任務,同時對上一年度傳承工作績效和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市文廣旅局提交書面報告。
市文廣旅局每兩年對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履行義務情況進行一次評估考核,評估考核結果作為繼續享有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及相關權益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條 建立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激勵機制,通過項目資助、傳承獎勵和專項補助鼓勵和支持傳承實踐,所需經費列入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
對作出重要貢獻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予以表揚和鼓勵。
第二十一條 對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項目資助,主要用於開展傳承實踐、改良創新、傳播推廣、文旅融合等工作。
申請項目資助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應當提交項目傳承方案,內容包括:
(一)保護與傳承項目的狀況說明;
(二)保護與傳承工作的具體目標任務;
(三)完成任務的方法、途徑、步驟、必要條件和詳細的經費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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