肅南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為傳承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甘肅省肅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7月8日印發了《肅南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肅南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8日
  • 發布單位:肅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省市駐肅)各部門、單位:
《肅南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以往若有印發相關檔案與本檔案不符,以本檔案為準。
肅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8日

辦法全文

  • 肅南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經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認定的傳承人。
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於完善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注重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
第五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鍊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六條 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每三年開展一批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當年公布認定結果。
國家級、省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根據國家、省、市文化和旅遊部門要求,適時組織申報。
第七條 認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式。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
(二)在本區域或本領域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師承脈絡清晰連貫,具有較長的傳承經歷,培養後繼人才;
(四)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第九條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報步驟:
(一)個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或村(社區)、鄉(鎮)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同意後,報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審查;
(二)申請人屬縣直單位的,個人提出申請,由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報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條 公民提出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年齡、性別、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等;
(二)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申請人志願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其他有助於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第十一條 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組和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材料和鄉(鎮)、所在單位推薦意見進行評審,確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
第十二條 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天。公示無異議後向社會公布,並頒發證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等形式實名向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三條 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建立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檔案,並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傳承人基本信息、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式、技藝和知識、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情況等。
第十四條 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
(四)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
(五)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六)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條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等活動。
(五)定期向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交傳承情況報告。
第十六條 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每年定期對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履行義務情況進行考核評估,考核評估結果作為享有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給予傳習補助的主要依據。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核實後,取消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及其所享受的一切待遇,並予以公布: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兩次考核評估不合格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自願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第十八條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去世的,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以採取適當方式表示哀悼,組織開展傳承人傳承事跡等宣傳報導,並及時更新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單。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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