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

2022年2月,財政部、文化和旅遊部印發了《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對《財政部 文化部關於印發<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2〕45號)進行了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以下簡稱保護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護資金由中央財政設立,用於支持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和保護工作。保護資金的年度預算根據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以及國家財力情況核定。保護資金實施期限根據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等確定。
各級財政應按照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落實支出責任,保障本行政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經費。
第三條 保護資金管理和使用堅持“統籌安排、突出重點、中央補助、分級負責、加強監督、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保護資金由財政部、文化和旅遊部按職責共同管理。文化和旅遊部負責測算基礎數據,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負責審核申報檔案和提出保護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監督指導保護資金的使用和績效管理。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會同文化和旅遊部研究確定中央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下統稱省)保護資金預算、績效目標,對保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
省級財政、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明確省級及省以下各級財政、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在數據審核、預算安排、資金使用、績效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保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級及省以下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申報資料,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
文化和旅遊部、財政部共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項目庫。保護資金項目庫分為項目申報庫、項目儲備庫、項目執行庫,分別對應項目申報、項目審核、項目執行環節。
第五條 保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以及審計、文化和旅遊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保護資金支出範圍
第六條 保護資金分為中央本級項目資金和中央對地方補助資金,按照開支範圍分為組織管理費和保護補助費。
中央本級項目資金包括文化和旅遊部本級組織管理費和中央部門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補助費,中央對地方補助資金為各省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補助費。
第七條 組織管理費是指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和管理工作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調查研究、規劃編制、宣傳出版、諮詢評審、交流培訓、資料庫建設等。
第八條 保護補助費是指補助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代表性項目)、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代表性傳承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等開展保護傳承活動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
(一)代表性項目保護補助費,用於補助代表性項目相關的調查立檔、研究出版、保護計畫編制、開展傳承和實踐活動、展示展演和宣傳普及、必要傳承實踐用具購置等支出。
(二)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用於補助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傳承活動的支出。
(三)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補助費,用於補助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相關的規劃編制、研究出版、數位化保護、傳承體驗設施租借或修繕、普及教育、宣傳推廣等支出。
(四)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研修培訓計畫(以下簡稱研培計畫)補助費,用於補助開展研培計畫所發生的研修、培訓等支出。
(五)代表性傳承人記錄補助費,用於補助對代表性傳承人實施系統記錄的支出。
(六)財政部、文化和旅遊部確定的其他支出。
中央部門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補助費包括代表性項目保護補助費、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
第九條 保護資金不得用於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無關的支出,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償還債務和基礎設施建設,不得用於個人專著的出版,不得用於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支出,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中央本級項目資金分配與管理
第十條 中央本級項目資金按規定納入中央有關部門預算管理,執行中央部門預算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有關中央部門根據年度中央部門預算編制通知、代表性項目保護需求、工作任務量,提出項目預算申請和績效目標,於每年7月30日前報文化和旅遊部。同時,有關中央部門應按照預算編制規定,申請將項目納入中央部門預算項目庫。未列入中央部門預算項目庫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
第十二條 文化和旅遊部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年度工作計畫、項目申報、以前年度結轉結餘、項目績效等情況,提出下一年度中央本級項目資金安排建議方案。其中,文化和旅遊部本級組織管理費、有關中央部門和港澳地區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隨文化和旅遊部部門預算申請一併報送財政部;有關中央部門項目由文化和旅遊部審核提出項目預算建議數,匯總報送財政部。同時,文化和旅遊部負責將相關項目信息按要求錄入保護資金項目庫。
第十三條 財政部根據文化和旅遊部申請,綜合考慮中央本級當年財力、預算管理要求,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規定批覆下達項目預算、績效目標。
第十四條 中央部門要嚴格按照批覆的預算組織執行,切實強化預算約束,加強財務支出管理,做好績效目標管理和運行監控。
第四章 中央對地方補助資金分配與管理
第十五條 中央對地方補助資金分為重點項目補助和一般項目補助。其中,重點項目補助用於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名冊項目的履約保護,文化和旅遊部、財政部共同確定實施方案的項目;一般項目補助用於其他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記錄,研培計畫等。
第十六條 重點項目補助實行項目法分配。項目補助金額根據各省申報情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需求、工作任務量、項目預算執行和績效情況等核定。
第十七條 一般項目補助實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代表性項目數量、代表性項目年度保護任務數、代表性傳承人數量、代表性傳承人記錄數、研培計畫任務數。其中,代表性項目數量根據國務院公布的名單確定;代表性項目年度保護任務數根據文化和旅遊部對代表性項目年度預算評審情況確定;代表性傳承人數量根據文化和旅遊部公布的名單確定;代表性傳承人記錄數、研培計畫任務數根據文化和旅遊部年度工作任務確定。已列入重點項目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名冊項目,不作為因素計算依據。
分配公式如下:某省補助資金=代表性傳承人數量×測算標準+代表性傳承人記錄數×測算標準+(該省代表性項目數量/各省代表性項目總數×45%+該省代表性項目保護任務數/各省代表性項目保護任務總數×45%+該省研培計畫任務數/各省研培計畫任務總數×10%)×各省代表性項目和研培計畫補助數×績效評價調節係數。
績效評價調節係數如下:
序號
績效評價結果
績效評價調節係數
1
≥90分
1.2
2
≥85分且<90分
1.1
3
≥80分且<85分
1
4
≥70分且<80分
0.9
5
<70分
0.8
第十八條 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測算標準為每人每年2萬元,地方可根據文化和旅遊部確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評估結果和財力情況,適當增加或減少中央補助。其中,對傳承活動評估結果優秀的傳承人,增加中央補助不超過測算標準的25%;對傳承活動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傳承人,不得安排傳承活動中央補助。
代表性傳承人記錄項目測算標準為每個40萬元,地方可根據實際工作開展和財力情況,統籌安排代表性傳承人記錄項目補助資金。原則上,同一代表性傳承人記錄項目5年內只安排一次。
中央財政給予補助的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和記錄項目數量,根據年度預算安排情況統籌確定。
第十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具備實施該項目保護計畫的能力,以及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和條件。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所申報項目應當具備實施條件,有明確的保護工作計畫和合理的實施周期、分年度預算,短期內無法啟動的項目不得申報。
第二十條 地方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提前研究下一年度資金使用需求,謀劃好相關項目,最佳化夯實項目儲備。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要結合屬地實際,指導基層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編制區域績效目標和項目績效目標,績效目標設定要具有科學性、合規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各項指標要符合實際,量化清晰,與任務數相對應,與資金量相匹配。
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項目審核,並將項目內容、預算申請數、績效目標、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等信息列入項目申報庫。對較為複雜的項目,可委託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進行預算評審。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結合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需求、工作任務量、項目預算執行和績效管理等情況,提出下一年度項目預算申請和績效目標,並區分輕重緩急對項目申報庫進行排序,於每年8月31日前將申報檔案報送財政部、文化和旅遊部,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二條 文化和旅遊部負責組織對項目申報庫進行項目評審,評審通過後列入項目儲備庫,未列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不得安排補助資金。項目評審可採取委託第三方或組織專家組的方式開展。項目評審中,要對各省申報檔案、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需求、工作任務量、項目預算執行和績效情況等進行全面審核,確定項目預算控制數、年度支出計畫、績效目標和項目排序。
第二十三條 文化和旅遊部根據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畫、項目評審、一般項目補助分配因素測算等情況,提出預算建議方案、整體績效目標和區域績效目標,報財政部審核。其中,分地區一般項目補助數不得高於項目儲備庫中該地區一般項目預算控制數,超出部分調減用於重點項目。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根據文化和旅遊部建議方案,綜合考慮中央本級當年財力、預算管理要求,審核確定中央對地方補助資金分配方案、整體績效目標和區域績效目標。
財政部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後三十日內,下達中央對地方補助資金預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預計數,並抄送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文化和旅遊部根據資金下達情況,同步更新保護資金項目庫信息。
第二十五條 省級財政、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根據一般項目補助年度預算規模、項目排序、項目評審等情況,審核確定一般項目補助預算分配方案、績效目標。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對地方補助資金預算後三十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資金預算,抄送文化和旅遊部、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六條 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根據資金下達情況,將項目從項目儲備庫轉入項目執行庫,同步更新項目預算控制數、年度支出計畫和績效目標,並於每年3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項目預算執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錄入項目執行庫。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評價結果運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保護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組織開展績效自評,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績效自評報告報文化和旅遊部匯總。自評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總體績效目標、各項績效指標完成情況、預算執行情況、績效自評表。對未完成績效目標或偏離績效目標較大的項目要分析原因,研究提出改進措施。績效自評表應內容完整、權重合理、數據真實、結果客觀。
財政部、文化和旅遊部根據需要組織對保護資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項目驗收,於每年6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實施完畢的項目驗收結果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並更新項目執行庫項目信息。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保護資金支出範圍和項目內容安排使用保護資金。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一般項目保護資金支出範圍和項目內容的,應當按預算管理規定報省級財政、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批准。不足兩年的結轉資金可在下年繼續使用,或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統籌用於項目儲備庫其他項目;連續兩年未用完的項目結轉資金,應按照規定確認為結餘資金,由項目實施單位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收回統籌使用。
在確保完成當年保護任務基礎上,省級財政部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在項目儲備庫項目範圍內統籌安排一般項目補助。同一項目分年度補助數不得超過該項目預算控制數。
第三十條 保護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應當按照國家政府採購法律規定製度執行。鼓勵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相關單位和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三十一條 項目相關培訓支出應嚴格按照培訓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項目實施單位使用保護資金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管理。使用保護資金開展的活動,形成的項目成果(含專著、論文、研究報告、總結、數據資料、鑑定證書及成果報導等),均應註明“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補助項目”。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資金分配、審核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申報使用保護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文化和旅遊部負責解釋。省級財政、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文化部關於印發<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2〕45號)、《財政部 文化部關於<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文〔2016〕29號)、《財政部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文〔2018〕135號)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辦法》分為總則、保護資金支出範圍、中央本級項目資金分配與管理、中央對地方補助資金分配與管理、績效管理與監督五大部分,確立了“統籌安排、突出重點、中央補助、分級負責、加強監督、注重績效”的原則;明確了保護資金由中央財政設立,並由文化和旅遊部、財政部共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項目庫,包含項目申報庫、項目儲備庫、項目執行庫,分別對應項目申報、項目審核、項目執行環節。
據悉,修訂後的《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文化部關於印發<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2〕45號)、《財政部 文化部關於<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文〔2016〕29號)、《財政部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文〔2018〕1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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