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海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和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遼寧省大連市長海縣文化和旅遊局於2020年印發了《長海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海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遼寧省長海縣文化和旅遊局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長海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大連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縣財政設立,專項用於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和保護。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統一管理、合理安排、專款專用”的原則,通過對項目評選採取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的管理模式,確保專項資金的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支出範圍和補助標準
第四條 專項資金按支出範圍分為項目補助經費、傳承人傳習活動補助經費、基地補助經費、組織管理經費。
第五條 項目補助經費是指對列入縣級以上非遺代表作名錄的項目補助經費。
(一)項目補助經費主要用於非遺保護單位開展非遺調查研究、搶救性記錄建檔、資料和實物的徵集與保存、理論及技藝研究、公益展示推廣、民俗活動以及補充購置非遺保護必需的設備器材等發生的支出。
(二)項目補助的重點方向為:
1.補助那些存續狀態瀕危,傳承技藝技術有一定難度,急需對其進行搶救、整理和傳承的項目,或在傳承過程中可實施創新性發展和創造性轉化的非遺項目。
2.補助那些融合文創產業發展,助力鄉村振興,帶動當地就業增收以及提升鄉村文明的非遺項目。
3.補助那些因特殊情況亟待扶持,或可引導其加大傳承傳習的非遺項目。
(三)根據補助範圍、重點補助方向,結合申報項目內容、單位實際、項目保護投入成本等相關因素,確定項目補助檔次為一檔、二檔、三檔,每檔補助標準分別為3萬元、2萬元和1萬元。
(四)評選項目檔次,由縣文化和旅遊局組織專家根據項目申報情況和本辦法規定評審確定。
第六條 非遺傳承人傳習活動補助經費,是指對認定為縣級以上非遺代表作名錄的縣級以上代表性傳承人的傳習活動補助經費。
(一)傳承人傳習活動補助經費主要用於資助傳承人帶徒傳藝補貼、開展學術研究、展示、交流以及購置傳習活動必需的樂器、道具、工具、材料等支出。
(二)傳承人傳習活動補助標準,依據有關規定及考核標準,對傳承人進行年度考核確定。重點考核傳承人傳習授藝實績、現場技能水平以及宣傳推廣效果等。傳承人考核由縣文化和旅遊局組織專家根據以上考核重點評審確定。依據傳承人考核計分結果,考核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優秀”傳承人每人每年補助2000元,“合格”傳承人每人每年補助1000元。
第七條 非遺基地補助經費,是指由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命名的非遺基地(包括傳承基地、活動基地和理論研究基地)的補助經費。
(一)非遺基地補助經費,主要用於非遺基地開展的非遺調查研究、編印傳習培訓資料、公益展演、展示交流、傳習培訓普及教育、宣傳推廣、實物資料修補、傳承必需設備器材購置等發生支出。
(二)基地補助實行分檔補助,標準如下:
一檔標準補助額度為3萬元。補助那些具有一定規模場館、展示設備齊全、傳承培訓人數可觀、公益宣傳活躍、產業化發展程度較高、能夠實施創新性發展和創造性轉化的非遺基地。
二檔標準補助額度為2萬元。採取“以獎代補”,激勵那些在上年度建設過程中成績突出、傳承發展成效顯著、社會影響力較大的非遺基地。
三檔標準補助額度為1萬元。補助那些因特殊情況亟待扶持,或需引導其加大創新發展的基地。
(三)評選檔次由縣文化和旅遊局組織專家根據各基地規模、活動計畫預算申報情況、上年度開展活動情況和本辦法規定評審確定。
第八條 組織管理經費是指組織開展非遺保護、管理、研究和宣傳推廣工作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非遺調查研究、非遺圖書出版、影像片攝製、非遺數位化保存和資料庫建設、縣級以上名錄評審立項、國家級和省級、市級名錄申報諮詢、非遺培訓輔導及考核、非遺展演展示、非遺進校園、傳習培訓及普及、非遺主題宣傳活動以及民俗節慶活動等。
第九條 對於取得國家、省、市上述相關資金支持的,在其基礎上,縣本級按照國家、省、市確定的補助檔次標準或補助經費額度給予30%的專項資金補助。
第十條 縣文化和旅遊局在組織專家進行各類項目等級評定前,應綜合考慮當年各類項目申報情況、開展工作需要及資金安排可能等因素,確定劃分各類型等級數量。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評審、公示和撥付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按照項目申報、評審、預算安排、公示、撥付的流程進行管理。
(一)申報
專項資金經費預算由縣文化和旅遊局組織編制,同時應編報專項資金使用績效目標申報表。
(二)評審
1.縣文化和旅遊局成立專家評審小組對非遺項目、傳承人、基地補助經費預算進行評審。
2.評審的基本條件應包括:當年度工作績效成果、下年度工作計畫可行性、傳承價值、創新發展、產品創作、文創產品開發能力、媒體宣傳、公眾參與度和知曉率以及其他相關條件。
3.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4.對各類等級項目的評審,應按輕重緩急及優者為先的因素進行排序。
(三)預算安排
1.評審結束後,由縣文化和旅遊局匯總非遺項目、基地、傳承人申報項目和資金需求預算,根據評審結果形成預算評審報告,連同非遺組織管理經費預算於編報年度預算時報送縣財政局。
2.縣財政局對預算進行程式性審核,按照“需要與可能相結合”原則,履行相關審批程式後列入下年度預算安排。
(四)公示
1.經確定安排的非遺項目、基地、傳承人,其名單應通過主要媒體以及縣政府或其部門入口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2.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異議的,可向縣文化和旅遊局提出書面意見。縣文化和旅遊局應當對異議進行核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應當書面告知異議人;認定異議成立的,將取消補助資格。
(五)撥付
按照預算安排及公示結果,縣財政局撥付符合條件補助經費。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預算一經批准,須嚴格執行,保證專款專用。符合政府採購的項目應按照國家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非遺保護單位、非遺基地、非遺傳承人受到年度專項資金扶持所創造的成果為作品實物、著作、論文、音像資料等的,有義務向縣文化和旅遊局提交原件或複本,用於公益宣傳、展示及研究等工作。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由縣文化和旅遊局、縣財政局按照職能分工各負其責。
縣文化和旅遊局負責提出年度申報計畫,編報預算,組織、督促項目實施,負責資金使用安全和項目管理,負責組織評審項目等級,設定和完成批覆的項目績效目標,具體實施資金績效管理,是資金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對資金使用安全承擔主體監管責任。
縣財政局負責審核年度預算,並按規定及時下達和足額撥付專項資金,落實資金監管責任,批覆項目績效目標,監督預算執行,組織開展績效管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財政局、縣文化和旅遊局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暫停核批新項目、停止撥款、收回專項資金等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編制虛假預算,套取專項資金的;
(二)擅自變更項目實施內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擠占專項資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和浪費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等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文化和旅遊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為規範和加強長海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縣文化和旅遊局、縣財政廳制訂了《長海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對《暫行辦法》的政策背景、主要原則、補助範圍、申請和審批程式、資金使用要求等相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為更好得做好我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大連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強監管力度,制定《暫行辦法》。
二、主要原則
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方針,堅持“突出重點、專款專用、加強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
三、補助範圍
補助範圍包括四個方面:
(一)對列入縣級以上非遺代表作名錄的項目補助經費。主要用於非遺保護單位開展非遺調查研究、搶救性記錄建檔、資料和實物的徵集與保存、理論及技藝研究、公益展示推廣、民俗活動以及補充購置非遺保護必需的設備器材等發生的支出。
(二)對認定為縣級以上非遺代表作名錄的縣級以上代表性傳承人的傳習活動補助經費。主要用於資助傳承人帶徒傳藝補貼、開展學術研究、展示、交流以及購置傳習活動必需的樂器、道具、工具、材料等支出。
(三)由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命名的非遺基地(包括傳承基地、活動基地和理論研究基地)的補助經費。主要用於非遺基地開展的非遺調查研究、編印傳習培訓資料、公益展演、展示交流、傳習培訓普及教育、宣傳推廣、實物資料修補、傳承必需設備器材購置等發生支出。
(四)組織開展非遺保護、管理、研究和宣傳推廣工作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非遺調查研究、非遺圖書出版、影像片攝製、非遺數位化保存和資料庫建設、縣級以上名錄評審立項、國家級和省級、市級名錄申報諮詢、非遺培訓輔導及考核、非遺展演展示、非遺進校園、傳習培訓及普及、非遺主題宣傳活動以及民俗節慶活動等。
四、申請和審批程式
(一)專項資金經費預算由縣文化和旅遊局組織編制,同時編報專項資金使用績效目標申報表。
(二)縣文化和旅遊局成立專家評審小組對非遺項目、傳承人、基地補助經費預算進行評審。
(三)評審結束後,由縣文化和旅遊局匯總非遺項目、基地、傳承人申報項目和資金需求預算,根據評審結果形成預算評審報告,連同非遺組織管理經費預算於編報年度預算時報送縣財政局。
縣財政局對預算進行程式性審核,按照“需要與可能相結合”原則,履行相關審批程式後列入下年度預算安排。
(四)經確定安排的非遺項目、基地、傳承人,其名單應通過主要媒體以及縣政府或其部門入口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異議的,可向縣文化和旅遊局提出書面意見。縣文化和旅遊局應當對異議進行核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應當書面告知異議人;認定異議成立的,將取消補助資格。
(五)按照預算安排及公示結果,縣財政局撥付符合條件補助經費。
五、資金使用要求
《暫行辦法》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提出以下六個方面的要求:
(一)專項資金預算一經批准,須嚴格執行,保證專款專用。符合政府採購的項目應按照國家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非遺保護單位、非遺基地、非遺傳承人受到年度專項資金扶持所創造的成果為作品實物、著作、論文、音像資料等的,有義務向縣文化和旅遊局提交原件或複本,用於公益宣傳、展示及研究等工作。
(三)專項資金管理由縣文化和旅遊局、縣財政局按照職能分工各負其責。縣文化和旅遊局負責提出年度申報計畫,編報預算,組織、督促項目實施,負責資金使用安全和項目管理,負責組織評審項目等級,設定和完成批覆的項目績效目標,具體實施資金績效管理,是資金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對資金使用安全承擔主體監管責任。縣財政局負責審核年度預算,並按規定及時下達和足額撥付專項資金,落實資金監管責任,批覆項目績效目標,監督預算執行,組織開展績效管理。
(四)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外,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處罰,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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