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海南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在海南省境內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歷史文化積澱深厚、存續狀態良好、民眾參與度高、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整體性保護,並經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同意設立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尊重人民民眾的主體地位,貫徹新發展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動海南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賴以孕育、滋養、發展的人文和自然生態環境加以系統性保護,促進地方經濟社會文化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第二章 申報與設立
第五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依託相關行政區域設立,區域範圍可以為市、縣(自治縣)(區)、鄉鎮(街道)或若干個市、縣(自治縣)(區)、鄉鎮(街道)組成。
第六條 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本著少而精的原則,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履行申報、審核、評審論證、公示、批准等程式。
第七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一)傳統文化歷史積澱豐厚,具有鮮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態保持良好,古樹名木和古樹群保存完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代表性項目集中、形式多樣、價值突出,是當地生產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有序,傳承實踐富有活力、氛圍濃厚,當地民眾廣泛參與,認同感強;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密切相關的實物、場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邊的自然生態環境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良性的發展空間;
(五)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重視文化生態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集中、自然生態環境基本良好、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為完整的鄉鎮、村落、街區等核心區域以及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所依存的重要場所開列清單,並已經制定實施保護辦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
第八條 申請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需經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設市、縣(自治縣)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向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申報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縣(自治縣)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申請的相關檔案;
(二)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
(三)市、縣(自治縣)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論證意見;
(四)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的相關材料;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由市、縣(自治縣)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編制。應納入本市、縣(自治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相關的生態保護、環境治理、土地利用、旅遊發展、文化產業等專項規劃相銜接。應體現整體性保護原則,選擇非物質文化遺產比較密集、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為完整的街道、社區或者鄉鎮、村落,作為整體性保護重點區域,突出民間文化藝術之鄉、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少數民族特色村鎮、美麗鄉村、古樹名木和古樹群、熱帶特色植物群落等整體性保護。加強新型城鎮化建設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編制工作應強化公眾參與,發揮不同領域專家的作用,廣泛聽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當地民眾和相關專家學者的意見。
第十一條 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傳統文化及文化形態形成的地理環境、歷史沿革、現狀、鮮明特色、文化內涵與價值的系統描述、分析和評價;
(二)保護區域範圍及重點區域,區域內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物保護單位、傳統村落以及民間文化藝術之鄉、美麗休閒鄉村、鄉村旅遊重點村、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一村一品”示範村鎮、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古樹名木和古樹群落相關實物和重要場所清單等;
(三)建設目標、工作原則、保護內容、保護方式、保護措施、保護標誌、文化旅遊開發計畫等;
(四)分期實施方案及階段性目標;
(五)保障措施及保障機制;
(六)圖表和附錄等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請地區,組織專家組進行實地考察、論證,並根據實地考察、論證意見,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地區推薦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未收到異議的,由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批准設立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
第十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設立後一年內,所在地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的基礎上,細化形成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並報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備案。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報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備案。
第十四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兩年後,由市、縣(自治縣)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主管部門向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提出驗收申請;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根據申請組織開展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成果驗收。驗收合格的,正式公布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並授牌。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五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工作。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海南省有關文化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實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各項建設管理制度,創新工作機制和保護方式、措施;
(三)實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
(四)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
(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評估、報告和公布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和成效;
(七)其他相關職責。
第十六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協調有關部門綜合考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化遺產與人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聯性,依照確定的保護區域範圍、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保護清單,制定落實保護辦法和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願,保護原住居民權益,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持核心區域和重點場所的歷史風貌,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十八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和研究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資料庫,妥善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實物資料,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留存相關實物和數據資料,促進記錄成果廣泛利用和社會共享,組織或委託開展與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文化生態整體性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
第十九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評測和保護績效評估,制定落實分類保護政策措施,對亟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採取優先保護措施,不斷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實踐能力,弘揚當代價值,促進發展。
第二十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相關制度,為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支持,資助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教學、交流等活動。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研修培訓,幫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提高傳承能力,增強傳承後勁。
對傳承工作有突出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獎勵,採取助學等方式支持從業者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技藝。
第二十一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應當建設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根據當地實際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館,根據傳習需要設立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習所或傳習點。
第二十二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舉辦有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活動,利用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等重要節點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應當依託區域內獨具特色的文化生態資源,推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題旅遊線路,開展觀光游、體驗游、休閒遊、研學游等文旅活動,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可見度。鼓勵和支持當地民眾按照當地習俗依法依規舉辦傳統文化活動。
第二十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挖掘區域內傳統工藝資源,培養一批能工巧匠,打造一批知名品牌,促進傳統工藝振興;組織開展區域內傳統工藝相關技能培訓,帶動就業,助力鄉村振興,幫助民眾增收。
第二十四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整合多方資源,推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當地國民教育體系,編寫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普及讀物,在保護區內的中國小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校本課程,支持和鼓勵轄區內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和職業學校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或開設選修課,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進課程、進教材。
第二十五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交流與合作,通過文化交流活動、重大節慶和展會廣泛開展文化生態保護區交流傳播。
第二十六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配備一定數量的工作人員;定期組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建立一支文化生態保護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化生態保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相關規劃、設計以及建設要充分考慮海南自由貿易港特色、海南本土文化特色和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創建等因素。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統籌年度部門預算安排,積極支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經費應當納入所在市、縣(自治縣)公共財政經常性支出預算。鼓勵社會資金參與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
第二十八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總體規劃,適時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開展自評,將年度重點工作清單和自評報告廣泛徵求區域內民眾的意見,並報送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 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不定期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進行檢查,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評估。
第三十條 對建設成績突出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在分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時予以傾斜。對因保護不力或不當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視情況採取警示、限期整改、減少或不予安排專項資金等措施。對在限期內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撤銷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已公布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3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通過33條具體條款明確了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指導思想、設立程式、責任主體、建設內容和管理措施。
《辦法》指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在海南省境內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歷史文化積澱深厚、存續狀態良好、民眾參與度高、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整體性保護,並經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同意設立的特定區域。
《辦法》明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賴以孕育、滋養、發展的人文和自然生態環境加以系統性保護,促進地方經濟社會文化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在申報與設立的程式上,《辦法》規定,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依託相關行政區域設立,區域範圍可以為市、縣(自治縣)(區)、鄉鎮(街道)或若干個市、縣(自治縣)(區)、鄉鎮(街道)組成。具備以下6個條件的地區,可以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一是傳統文化歷史積澱豐厚,具有鮮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態保持良好,古樹名木和古樹群保存完好;
二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代表性項目集中、形式多樣、價值突出,是當地生產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有序,傳承實踐富有活力、氛圍濃厚,當地民眾廣泛參與,認同感強;
四是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密切相關的實物、場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邊的自然生態環境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良性的發展空間;
五是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重視文化生態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集中、自然生態環境基本良好、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為完整的鄉鎮、村落、街區等核心區域以及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所依存的重要場所開列清單,並已經制定實施保護辦法和措施;
六是有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
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批准設立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設立後一年內,所在地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要形成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規劃實施兩年後,驗收合格的,正式公布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並授牌。
對於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辦法》提出了具體要求,該規劃應納入本市、縣(自治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相關的生態保護、環境治理、土地利用、旅遊發展、文化產業等專項規劃相銜接。還要體現整體性保護原則,選擇非物質文化遺產比較密集、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為完整的街道、社區或者鄉鎮、村落,作為整體性保護重點區域。加強新型城鎮化建設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辦法》指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工作。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相關規劃、設計以及建設要充分考慮海南自由貿易港特色、海南本土文化特色和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創建等因素。
《辦法》規定,海南省旅文廳將不定期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進行檢查。對建設成績突出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在分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時予以傾斜。對因保護不力或不當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視情況採取警示、限期整改、減少或不予安排專項資金等措施。對在限期內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撤銷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