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工作,維護和培育區域文化生態,傳承和弘揚青海特色優秀傳統文化,促進青海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和管理,青海省文化和旅遊廳於2021年11月12日印發了《青海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12月12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12日
  • 發布單位:青海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市州文化和旅遊局:
為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省文化和旅遊廳組織制定了《青海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已經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1年11月12日

辦法全文

  • 青海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維護和培育區域文化生態,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傳承和弘揚青海特色優秀傳統文化,堅定文化自信,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促進青海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青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青海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歷史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青海境內文化形態及其生態環境等進行整體性保護,經省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尊重人民民眾的主體地位,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青海地域特色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應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理念,堅持文化與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保護孕育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文、自然環境,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第五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報、規劃、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申報與設立
第六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依託相關行政區域設立,以縣域範圍為主,區域範圍可以為市(州)級、縣(市、區),單獨設立或跨區域聯合設立。
第七條 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本著少而精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履行申報、審核、論證、公示、批准、公布等程式。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一)傳統文化歷史積澱豐厚,形成具有鮮明地域或民族特色的文化形態,存續狀態良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分布集中、形式多樣、價值突出,是當地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有序,為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提供支持,傳承實踐富有活力、氛圍濃厚,當地民眾廣泛參與,認同感強;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密切相關的實物、場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邊的自然生態環境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良性的發展空間;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視文化生態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集中、自然生態環境基本良好、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為完整的鄉鎮、村落、街區等重點區域以及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所依存的重要場所開列清單,並已經制定實施保護辦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管理機構或當地人民政府牽頭建立的工作協調機制,設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公共財政支出預算。  
第九條 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需經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向省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
第十條 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和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申請的相關檔案;
(二)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規劃綱要;
(三)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考察、評審意見;
(四)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的相關政策檔案等材料;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規劃綱要應由所屬市(州)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申報地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編制工作應廣泛聽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當地民眾意見,吸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地方文化研究、規劃等方面專家學者參與。
第十二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規劃綱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文化生態形成的地理環境、歷史沿革、存續現狀、鮮明特色、文化內涵與價值的描述和分析;
(二)保護區域範圍及重點區域,區域內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物保護單位、傳統村落、民間文化藝術之鄉、歷史文化名街區、名鎮、名村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等相關實物和重要場所清單、分布情況等;
(三)建設目標、工作原則、保護內容、保護方式等;
(四)保護內容應當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孕育發展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保護,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非遺保護服務國家和省重大戰略,非遺融入當代生活等;
(五)保障措施及保障機制;
(六)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省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申報地區,根據年度工作計畫組織考察組進行實地考察、論證、提出考察意見。
第十四條 省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成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專家組,成員不少於5人。
第十五條 省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根據實地考察論證意見,向社會公示符合設立條件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名稱,公示期為15日。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擬設立名單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提出。公示期內無異議的,由省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審核論證通過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
第十六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設立後一年內,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規劃綱要的基礎上,組織編制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總體規劃,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審核,市(州)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後報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論證、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
第十七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總體規劃應當納入市(州)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要與相關的生態環保、國土空間、文化旅遊發展、文物保護等專門性規劃和國家公園、國家文化公園、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自然保護區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八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總體規劃實施兩年後,由市(州)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向省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省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根據申請組織開展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成果驗收。驗收合格的,報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正式命名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並授牌。
第十九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域範圍的調整,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二十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建立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牽頭,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管理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保護工作,同時設立日常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文化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物保護、旅遊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實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各項建設管理制度,創新工作機制和保護方式、措施;
(三)制定實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總體規劃;
(四)開展或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
(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評估、報告和公布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和成效;
(七)其他相關職責。
第二十二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文化遺產與人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聯性,依照確定的保護區域範圍、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保護清單,制定落實保護辦法和行動計畫。
第二十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願,保護當地居民權益,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的歷史風貌。
第二十四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資料庫,妥善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實物資料,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留存相關實物和數據資料,促進記錄成果廣泛利用和社會共享。
第二十五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託相關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組織或委託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文化生態整體性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
第二十六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評測和保護績效評估,制定落實分類保護政策措施,對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採取優先保護措施,不斷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實踐能力,弘揚當代價值,促進發展振興。
第二十七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相關制度,為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支持,支持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教學、交流等活動。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研修培訓,資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教學、交流活動,提高傳承人群其傳承能力,增強傳承後勁。
第二十八條 在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根據當地實際建設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或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館,根據傳習需要設立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習所或傳習點。鼓勵將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傳統文化元素或符號運用在當地城鄉規劃和設施建設中。
第二十九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整合多方資源,中國小校應當按照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課程;鼓勵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科研機構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教學、研究基地,設定相關專業和課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等專業人才;鼓勵支持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參與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科研機構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教學科研活動,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進課堂、進教材。
第三十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每年至少組織舉辦一次有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活動,利用文化和自然遺產日、傳統節日、非遺宣傳月等重要節點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鼓勵和支持當地民眾按照當地習俗依法依規舉辦傳統文化活動。
第三十一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挖掘區域內傳統工藝項目資源,培養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民族區域特色知名品牌,推動傳統工藝振興和曲藝等項目傳承發展,對區域內具備一定傳承基礎和規模,有發展前景,有助於帶動就業的傳統工藝、傳統醫藥、傳統體育等項目予以重點支持。鼓勵通過設立工作站、大師工作室、就業工坊等方式激發傳承活力,推出非遺主題旅遊線路,使非遺更好融入大眾的生產生活。
第三十二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結合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支持非遺特色村鎮、特色街區建設,發展鄉村旅遊、生態旅遊、研學旅遊、休閒旅遊等。
第三十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深入挖掘、闡釋非物質文化遺產蘊含的優秀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範,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升鄉村文明水平,助力鄉村振興。
第三十四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定期組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委託相關高等院校或機構,培養一批文化生態保護專業人才;建立一支文化生態保護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化生態保護工作。
第三十五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經費應當納入設立地區公共財政經常性支出預算,並作為重要評估指標。省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通過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予以補貼。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
第三十六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據保護區保護總體規劃,每年對保護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保護工作成效開展自評,將年度重點工作清單和自評報告廣泛徵求區域內民眾的意見,並報送省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省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不定期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每三年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開展第三方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對保護成績突出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省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予以通報表揚,並給予重點支持;因保護不當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視情況採取警告、限期整改、減少財政補貼等措施。因保護不力使文化生態破壞嚴重或者經過整改未明顯改善的,由省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摘牌並公布。
第三十九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涉及文物、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應當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已公布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保護管理工作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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