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2022年印發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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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和推進甘肅省文化生態保護區創建工作,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於2022年8月22日印發了修訂後的《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促進和規範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甘肅省內歷史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傳統文化形態進行整體性保護,經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同意設立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尊重人民民眾的主體地位,貫徹新發展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甘肅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當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得以孕育、發展的文化和自然生態環境,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第二章 申報與設立
第五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依託相關行政區域設立,區域範圍為縣(市、區)、市(州)或若干縣域。
第六條 申報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履行申報、審核、論證、批准等程式。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一)傳統文化歷史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代表性項目集中,相互影響、聯繫,形成具有鮮明地域或民族特色的文化生態;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依存的生態環境良好;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弘揚氛圍濃厚,民眾廣泛參與,認同感強;
(五)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所、傳統村落、民間藝術之鄉、傳統文藝團體等有關文化生態建設的基礎;
(六)有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社會活動;
(七)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定實施相應保護辦法和措施,給予非遺保護專項經費支持,取得一定成效。
第八條 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需經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市(州)文化和旅遊部門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提出申請。省文化和旅遊廳組織開展審核論證後批准設立。
第九條 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規劃綱要》,包括:申報地區歷史沿革、傳統文化及其特色的闡述、存續狀況的描述與分析;保護區域範圍及重點區域,區域內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文物保護單位、相關實物和重要場所清單等;建設目標、工作原則、保護內容和方式等;保護措施及保障機制;其他有關資料。
(二)市(州)文化和旅遊部門提出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
(三)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相關檔案;
(四)市(州)文化和旅遊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論證意見;
(五)其他與文化生態保護區創建有關的材料。
第十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組織考察組進行實地考察。
考察組應當吸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地方文化研究、規劃等方面專家學者參與。
第十一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根據實地考察情況,對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組織專家論證,確定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入選名單並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省文化和旅遊廳批覆同意設立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第十二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批准設立後1年內,申報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的基礎上,細化形成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經市(州)文化和旅遊部門審核,報市(州)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並報省文化和旅遊廳備案。
第十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吸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地方文化研究專家和規劃專家等共同參與,在全面、深入調查研究後科學編制。
第十四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分為近期、中期、遠期三個階段,每個階段三至五年。近期規劃應當優先解決當前文化生態保護區存在的主要問題,安排亟待實施的保護項目。
第十五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當納入所在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要與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相關的城鄉建設、生態保護、文物保護、環境治理、旅遊發展、文化產業等專門性規劃和國家公園、國家文化公園、自然保護區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六條 經批准的總體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文化和旅遊部門充分論證,並經所在地區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報省文化和旅遊廳備案。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七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當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建立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牽頭、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並設立日常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第十八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有關文化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實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各項建設管理制度,創新工作機制和保護方式、措施;
(三)組織實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
(四)組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理論實踐研究;
(五)組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評估、報告和公布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和成效。
第十九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定期組織開展相關培訓工作,提高工作人員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頒布的文化生態整體保護制度規定,梳理確定重點區域內文化生態保護清單,整體保護重點區域內的相關實物、場所,保持重點區域的歷史風貌和傳統文化生態。
第二十一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重點區域在傳統村落和老街區改造、鄉村振興建設中要保留原住居民,保護原住居民的傳統生活方式,不得將原住居民整體或高比例遷出、騰空。
第二十二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在統籌規劃的基礎上,應當建設至少一個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根據當地實際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館,根據傳習需要設立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習所或傳習點。
第二十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定期組織舉辦有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活動,利用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等重要節點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應當依託區域內獨具特色的文化生態資源,推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題旅遊線路,開展觀光游、體驗游、休閒遊、研學游等文旅活動,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可見度。鼓勵和支持當地民眾按照當地習俗依法依規舉辦傳統文化活動。
第二十四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深入挖掘、闡釋非物質文化遺產蘊含的優秀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範,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升鄉村文明水平,助力鄉村振興。
第二十五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市(州)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和總體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處理。
第二十六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每三年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組織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保護區建設成效檢查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對建設成績突出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省文化和旅遊廳予以通報表揚,並給予重點支持,推薦申報創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對因保護不力或不當導致文化生態遭到破壞,不再符合設立條件的,由省文化和旅遊廳予以撤銷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涉及文物、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內容解讀

《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22年8月22日完成修訂並印發,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這是關於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創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部門規範性檔案,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申報設立和建設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修訂的目的和必要性
(一)深入學習貫徹落實“兩辦”意見的務實舉措。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取得顯著成績。2021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其中,第二章“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體系”第七條明確提出:“完善區域性整體保護制度。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得以孕育、發展的文化和自然生態環境進行整體保護,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繼續推進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落實有關地方政府主體責任”。
(二)落實“十四五”非遺保護規劃的具體行動。2021年5月,文化和旅遊部印發《“十四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其中,第二章“主要任務”第四節“加強非遺區域性整體保護”第一條明確提出“加強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開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設立工作,建設30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支持各省(區、市)出台本區域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制度,加強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指導未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省(區、市)加快工作進度,‘十四五’期間基本實現全覆蓋。”
(三)貫徹《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的細化措施。2022年6月2日,《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條例,明確“對傳統文化歷史積澱深厚、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可以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四)推進非遺區域性整體性保護的實際需求。自2007年原文化部設立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至今,國家已批准設立7個文化生態保護區、16個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並指導各省(區、市)設立200多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2019年,根據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的通知中,關於“各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制定省級及以下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規範,積極推進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要求,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印發《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甘文旅廳字〔2019〕44號)。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重要檔案及國家部委精神,與新修訂的《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充分銜接,高質量審核評定一批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對《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進一步推動非遺區域性整體性保護工作落實,帶動全省非遺保護工作全面發展。
二、《辦法》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共4章30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規定了制定《辦法》的目的、依據、概念界定、原則、理念及目標。
(二)申報與設立。規定了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範圍,申報條件及程式,提交的材料、總體規劃要求。
(三)建設與管理。規定了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與管理機構的設立及職責、建設內容,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職責、獎懲制度。
(四)附則。規定了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涉及文物、歷史文化街區等,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法》解釋權及生效時間。
三、《辦法》修訂重點
《辦法》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為基本要求,以加快推進甘肅省文化生態區建設為導向,在修訂過程中重點把握以下內容:
(一)根據上級部門規章增加了生態區建設的指導思想、理念。“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尊重人民民眾的主體地位,貫穿新發展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甘肅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二)根據上級部門規章和其他省份管理辦法,為使生態區範圍明晰,便於申報、建設和管理,根據全省行政區域劃分情況,增加了“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依託相關行政區域設立,區域範圍為縣(市、區)、市(州)或若干縣域。”
(三)將原《辦法》的第三章總體規劃和第二章申請與設立合併到《辦法》第二章中。總體規劃作為生態區建設與管理的重要依據,文化和旅遊部對其編制要求已有專門的通知和要求,在《辦法》中不再列專門章節。
(四)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中關於“落實有關地方政府主體責任”,規定了省級文化生態區的申報主體及建設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五)獎懲機制更具可操作性。“省文化和旅遊廳對建設成績突出的省級文化保護區予以通報表揚”並增加“予以重點支持,推薦申報創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對因保護不力或不當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視不同情況予以警告、嚴重警告,並責成限期整改;對在限期內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摘牌”修訂為“對因保護不力或不當導致文化生態遭到破壞,不再符合設立條件的,由省文化和旅遊廳予以撤銷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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