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發布
2022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通知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三章 傳承與弘揚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通知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黃河文化保護,延續歷史文脈,堅定文化自信,提升文化軟實力,促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蘭州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黃河文化的保護傳承弘揚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保護傳承弘揚的黃河文化包括:
(一)傳統戲劇、舞蹈、美術、音樂、民間文學、體育、傳統醫藥與雜技等;
(二)傳統禮儀、民間節慶、文化展示展演、民族民俗活動,傳統手工技藝以及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三)具有革命紀念意義的遺址、遺蹟和實物;
(四)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城址遺存、傳統地名;
(五)古樹名木、古城、古鎮、古村落;
(六)蘭州地方特有的語言;
(七)承載民族復興、國家崛起的歷史記憶和展現蘭州工業拓荒奠基過程的工業遺產;
(八)反映蘭州社會發展變遷的重大歷史事件和歷史文化名人的典籍、檔案、書畫音像、手稿抄本等資料;
(九)其他需要保護的黃河文化事項。
法律、法規、規章對有關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黃河文化的保護傳承弘揚,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保護優先、注重傳承,統籌規劃、合理利用,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共享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綜合協調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轄區內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黃河文化資源的調查和收集;
(二)建立黃河文化資料庫,推動黃河文化整合利用和公共數據開放共享;
(三)組織開展黃河文化宣傳、學術交流、改編創作、展示展演、文化旅遊等活動;
(四)開展黃河文化保護活化利用和有關工作,促進文化資源優勢轉化為文化產業優勢;
(五)加強文化市場黃河文化保護執法工作,規範文化市場管理;
(六)其他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林草和城市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有關工作。
新聞出版、廣電、體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根據其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的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有關工作。
蘭州新區、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執行本辦法,負責做好各自管轄區域內的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文聯、科協等人民團體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做好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以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為核心,推動文化產業發展,促進文化產業與農業、水利、製造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業等深度融合。
第九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相關活動。
對在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把黃河文化保護同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河道水系治理管護、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城鄉區域統籌協調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相結合,加強黃河文化系統性、整體性保護。
第十一條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黃河文化保護專項規劃,統籌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並與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相銜接。本市黃河文化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在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經批准公布的黃河文化保護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履行法定修改程式。
第十二條 市、縣(區)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黃河文化保護專項規劃中涉及用地布局與空間管控的內容統籌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經規劃確定的黃河文化保護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 市、縣(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黃河文化資源調查、統計、分類、評估工作,釐清蘭州黃河文化資源底數,形成數據台賬和資源地圖。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開展黃河文化資源調查,應當收集代表性實物或者成果,整理調查工作中取得的資料,並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其他有關部門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複製件,應當匯交給同級文化主管部門。
開展黃河文化資源調查,應當徵得調查對象的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
鼓勵單位和個人從事黃河文化資源的考察、收集與研究,發現新的黃河文化素材的,可以向市、縣(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本市建立黃河文化名錄製度。
列入《蘭州市黃河文化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的黃河文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精神;
(二)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三)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時代價值、史料價值;
(四)在一定群體或者地域範圍內世代傳承,具有清晰的傳承脈絡,至今仍然以活態形式存在;
(五)特色鮮明,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黃河文化中的文物或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直接納入《名錄》,並在《名錄》中註明。
第十五條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名錄》項目專家評審制度,組織專家進行《名錄》項目評審。
《名錄》項目評審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專家評審後確定的《名錄》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二十日。
公示期間,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異議的,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查。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在二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並說明理由;異議成立的,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複審。
公示期滿後無異議或者經複審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一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名錄》每三年更新一次,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列入《名錄》的黃河文化損毀、滅失,或者因客觀環境改變,不再呈現活態文化特性而自然消亡的,經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估調查核實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對列入《名錄》的黃河文化,市、縣(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採用數位技術對其原始資料、實物、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進行永久保存。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黃河文化保護數位化、信息化、智慧型化建設,建設黃河文化資料庫,對新發現的黃河文化應當及時納入資料庫,推動黃河文化整合利用和公共數據開放共享。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黃河文化的特點和保護的需要,可以設定黃河文化保護標誌牌。
保護標誌牌應當與所保護的黃河文化的風貌、特色、環境等相協調。
第十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列入《名錄》但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反映一定時代特徵、具有保護價值、承載真實和相對完整歷史信息的典型古建築、紀念建築物等歷史實物遺存,開展歷史建築認定工作,並在《名錄》中註明。
對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進行保護,適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蘭州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辦法》《蘭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二十條 對黃河文化歷史積澱深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可以設立黃河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黃河文化生態保護區的設立,應當尊重當地居民意願,保護當地居民合法權益。在黃河文化生態保護區內從事生產、建設和開發,應當符合專項保護規劃,不得對其傳統格局、歷史文化風貌和生產生活延續性構成破壞。因設立黃河文化生態保護區影響當地居民生產、生活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合理補償。
對具有地方特色的黃河文化並有廣泛民眾基礎的區域,可以命名為“黃河文化藝術之鄉”。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對蘭州近代、現代工業遺產的挖掘保護,推動對蘭州機車廠、蘭州毛紡織廠、蘭州通用機器廠、蘭州煉油化工總廠、蘭州石化公司等有代表性的老舊廠房、辦公樓、機器設備等工業遺產的綜合保護,提升開發利用水平。
第二十二條 列入《名錄》的黃河文化,其存續狀態受到威脅、瀕臨消失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採取搶救性保護措施,包括:
(一)徵集、收購相關資料、實物;
(二)修繕建(構)築物和場所;
(三)改善傳承條件,並對瀕危項目傳承人及傳承人培養予以扶持;
(四)其他科學有效的搶救性保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申請地方品種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制定、推廣相應的行業標準,規範產業經營,提升黃河文化的競爭力。
市、縣(區)有關部門應當對中小企業申請黃河文化有關註冊商標、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和申報老字號等給予指導和幫助。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獲得馳名商標或者著名商標稱號,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甘肅老字號的黃河文化產品企業予以扶持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列入《名錄》但尚未公布為文物或者文物保護單位的黃河文化,市、縣(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以與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就黃河文化的保存、維護等保護事項依法訂立契約,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鼓勵擁有黃河文化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將相關收藏品、建築物等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機構。雙方可以就相關贈與物與出借物的保護、研究、展示等事項依法訂立契約,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鼓勵檔案館、博物館、方誌館、紀念館、美術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單位對黃河文化中的重要檔案、文獻、手稿、聲像資料和實物等進行徵集、收購。徵集、收購應當遵循公平、自願的原則。
第三章 傳承與弘揚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要求,推動黃河文化與時代元素相結合,統籌推進黃河文化傳承弘揚。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列入《名錄》的非物質黃河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具體工作按照《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執行。
第二十七條 鼓勵支持傳承人重點對反映黃河流域文明發源和文化發祥的黃河文化進行傳承弘揚,加大對蘭州黃河大水車、羊皮筏子、蘭州太平鼓、蘭州刻葫蘆、高高蹺等黃河文化遺產的傳承弘揚。
第二十八條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對黃河文化代表性傳承人進行全面系統記錄,推廣記錄成果,擴大對外交流傳播,保持黃河文化的延續性和真實性。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社會資本投入黃河文化產品的開發和創建具有黃河文化特色的產業品牌。
市人民政府設立黃河文化數位化產業園區,配套建設基礎設施,引導科技型文創、影視、傳媒、藝術、動漫等文化旅遊企業入駐,發展基於黃河文化的線上演播、虛擬現實、數字創意、定製消費、沉浸式體驗等數字文旅產品,促進文化產業與數字經濟產業鏈協同創新。
第三十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對黃河文化進行加工、整理和再創作。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定期會同有關單位、機構開展黃河文化學術研究成果評選,對優秀研究成果給予獎勵並列入《名錄》。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圍繞“一帶一路”、黃河流域高質量發展、紅色文化、鄉村振興、生態文明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等題材創作、改編小說、報告文學、音樂、曲藝、舞台劇、舞蹈和影視作品等當代黃河文化作品。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黃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引導資源要素向黃河文化創意產業聚集,打造黃河文化創意品牌,培育讀者動漫、水車模型等文博和非遺系列的黃河文化創意產品。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商務、文化和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支持列入《名錄》的黃河文化的集中展示和展演活動:
(一)建設並統籌利用博物館、方誌館、紀念館、展覽館、教育基地等資源,綜合運用信息化手段,系統展示黃河文化;
(二)組織開展休閒街區、主題公園、旅遊景區、文化展示中心或者大型商業綜合體等公共區域黃河文化旅遊駐場和實景演藝活動;
(三)定期舉辦黃河文化旅遊節、黃河母親節、黃河風情文化周等活動;
(四)舉辦黃河文化產品推介會,根據需要組織會展和促銷等活動;
(五)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支持措施。
第三十二條 鼓勵支持文化、餐飲、住宿、旅遊、商業等經營者對黃河文化的集中展示和展演活動進行資助,或者開展營利性的黃河文化集中展示和展演活動。
鼓勵支持音像業經營者製作、出版展示黃河文化的音像製品。
經營者不得利用黃河文化集中展示、展演或者通過製作、出版黃河文化音像製品從事違法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黃河文化旅遊納入本行政區域旅遊發展規劃,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最佳化黃河文化旅遊服務功能,聯動沿黃城市,打造以“錦繡黃河”為主題的黃河文化旅遊示範帶。
市、縣(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推動開發建設黃河古鎮、金城關黃河文化旅遊示範區、黃河樓、蘭州老街、蘭州水墨丹霞、讀者印象精品街區等具有蘭州黃河文化特色的旅遊項目。
開發建設黃河文化旅遊項目應當符合黃河防洪和河道管理要求,做好生態環境影響評價,避免破壞歷史文化遺產遺存。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具有突出意義的黃河文化、文物資源,發揮黃河上游核心區優勢,加快推進黃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依託黃河風情線大景區,突出橋樑文化、渡口文化、皮筏文化、水車文化、河湟文化、奇石文化和彩陶文化等特色黃河文化資源,統一規劃黃河蘭州段,打造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示範區、黃河生態文化走廊、黃河文化旅遊展演示範區、黃河景觀休閒觀光區以及農耕文明傳統保護體驗區等文化旅遊綜合體。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探索以黃河文化為核心,建設、改造休閒街區、旅遊景區和文化展示中心,為黃河文化集中展示、展演提供場所,並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經營文創商店、特色書店、小劇場、黃河文化數位化體驗中心、餐飲娛樂等旅遊消費場所。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與鄉村振興戰略相結合,支持特色村鎮建設,推動開展鄉村黃河文化旅遊活動。
鼓勵支持脫貧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本地區黃河文化特色優勢,通過非遺工坊、電商等方式,助力鄉村振興。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發起設立黃河文化保護基金,支持黃河文化保護事業。
黃河文化保護基金的使用應當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設具有傳承、體驗、教育、培訓、旅遊功能的黃河文化傳承體驗設施。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設黃河文化綜合館、專題館。
鼓勵具備條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與黃河文化傳承人合作,開展黃河文化研究,建立黃河文化教學、教育實踐基地,拓展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途徑。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提供反映黃河流域特色、體現黃河文化精神、適宜普及推廣的公共文化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技術、場地、資金等方面對前款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以及優秀公共文化活動的組織開展給予支持,保障優質公共文化服務的提供。
社會力量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提供第一款公共文化服務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補助。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捐贈財產用於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捐贈人對於捐贈的黃河文化設施可以依法留名紀念。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黃河文化保護人才引進和激勵機制,鼓勵支持文化專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和志願者到基層從事有關工作,扶持和培養地方各類文化人才,加強黃河文化隊伍建設。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黃河文化研究機構、研究隊伍建設,建立黃河文化研究基地,提高黃河文化研究的整體性、協同性。建設跨學科、跨領域、創新性研究平台,組織開展重大專項研究,鼓勵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會智庫開展黃河文化研究,形成重大標誌性研究成果。
第四十二條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名錄》中遴選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黃河文化,利用報刊、廣播、影視、網際網路等媒體進行廣泛宣傳,擴大本市黃河文化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市、縣(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商務、體育等有關部門在國內、國際各類商務會展、文化節慶和體育賽事等重大活動和對外巡迴展演中開展對黃河文化的宣傳活動。
鼓勵公共建築、公共場所、交通站點、公共運輸工具等使用具有黃河文化特色的經典性元素、標誌性符號,或者設定宣傳、展示黃河文化的宣傳牌、宣傳欄和電子屏。
報刊、廣播、影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有關優秀黃河文化產品、黃河文化活動、文化人才等的宣傳報導,並加強對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的輿論引導和監督,營造良好文化氛圍。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集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文化和旅遊等有關部門以及黃河風情線大景區管理機構召開聯席會議,對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中的重要事項進行協調,落實各部門、機構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的目標責任。
第四十四條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對縣(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完成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工作進行目標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黃河文化保護管理安全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文化保護執法能力建設,提高執法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建立執法協調機制,對跨行政區域及重大違法案件,依法開展聯合執法。
市、縣(區)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以及黃河風情線大景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涉及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的有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損毀、侵占黃河文化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電話、網路等多種方式受理投訴、舉報並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負有黃河文化保護職責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挪用黃河文化保護、保存經費和資金的;
(二)在黃河文化認定及有關表彰獎勵等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三)進行黃河文化調查時不尊重調查對象的風俗習慣,損害其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應當保存的黃河文化,未合理保存致使其流失或者損毀的;
(五)對黃河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生產、建設和開發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使黃河文化的傳統格局、歷史文化風貌和生產生活延續性遭受損害的;
(六)發現違反黃河文化保護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包庇行為的;
(七)發現黃河文化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保護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