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規定

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規定》,自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規定》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海南考察時的重要講話和省八次黨代會精神,遵循上位法,但不重複上位法,採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圍繞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非遺這一主線,堅持立法與非遺保護精準有效銜接,堅持突出海南特色,堅持務實管用,充分吸納和體現近年來海南省非遺保護形成的一系列有效經驗和做法,從完善非遺保護體系、加強非遺傳承傳播、促進非遺的合理利用等方面作出了有特色、針對性強、可操作的規定,推動解決非遺保護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展歷程,印發通知,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發展歷程

2022年5月16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鄧雲秀率省人大常委會調研組到儋州開展《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規定》立法調研並召開座談會。
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規定》,自7月1日起施行。。

印發通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121號公告
《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規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22年5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5月31日

規定全文

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規定
(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海南歷史文脈,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瓊僑歌謠等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瓊劇、儋州調聲、臨高漁歌、崖州民歌、黎族民歌、苗族民歌、海南八音器樂、黎族竹木器樂、黎族打柴舞、苗族盤皇舞、海南椰雕等傳統戲劇、音樂、舞蹈、美術;
(三)黎族傳統紡染織繡技藝、苗族傳統刺繡蠟染技藝、東坡笠屐製作技藝、黎族船型屋營造技藝等傳統技藝;
(四)南海航道更路經、黎族苗族三月三節等傳統民俗;
(五)黎族傳統體育與遊藝活動等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協調機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業隊伍建設,完善人才培養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商務、科技、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民族、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鄉村振興、智慧財產權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本轄區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公布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並可以從本級名錄中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推薦符合列入上一級名錄的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少數民族文化、東坡文化、海瑞廉潔文化等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並提出列入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代表性項目不能以活態形式存續或者無法傳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記錄該項目的核心內容和獨到技藝,經專家論證確實無法存續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將其退出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保護規劃,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屬性、特點以及存續狀況,實行分類保護:
(一)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困難的代表性項目,應當優先安排保護經費,記錄並保存其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收集相關資料和實物,保護相關場所及遺蹟,提供和改善傳承場所及其他傳承條件,採取特殊措施培養傳承人,實行搶救性保護;
(二)對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藉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代表性項目,應當採取扶持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建設、擴大傳承人隊伍、支持提高產品設計製作水平和品質、協助宣傳、展示、推介產品和服務等措施,實行生產性保護;
(三)對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可以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村鎮、街區,或者結合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傳統村落、少數民族特色村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對代表性項目及其所依存的自然和人文生態環境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在政策、資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確定和公布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並通過補助、獎勵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申請成為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認定和公布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並通過提供必要的場所、保護補助費用和支持代表性傳承人參與社會性公益活動、支持代表性傳承人申報專業技術職稱、人才認定等方式予以扶持。
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保護義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級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評估結果作為獎懲依據。
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認定部門取消其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資格,向社會公布,並可以重新認定:
(一)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規定義務的;
(二)因保護不力、保護措施不當或者違反合理利用原則,導致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惡化或者失去真實性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造成惡劣影響的。
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原認定部門可以授予其名譽傳承人稱號,並重新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舉辦、參加國內外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傳播和交流活動,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以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交流與合作。
鼓勵和支持華僑華人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傳播、宣傳和推廣,加強對瓊劇等起源於本省且在境外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交流和合作,創新合作模式,聯合打造特色文化品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文化和自然遺產日、歡樂節、傳統節慶等活動以及博鰲亞洲論壇、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海南島國際電影節等國際活動,通過搭建文化數據服務平台、推行多語言互動新型數位化體驗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宣傳、展示、傳播和交流。
省和相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履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採取擴大原材料種植生產基地和傳承體驗設施建設、擴大傳承人群、扶持產業發展等措施,加強對黎族傳統紡染織繡技藝的保護和傳承。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具有海南特色、適宜普及推廣的傳統音樂、舞蹈、戲劇、體育等代表性項目納入公共文化服務目錄;將傳統體育、遊藝代表性項目納入全民健身活動;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社區建設,打造社區特色文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本地的國有劇場資源,通過免費或者低收費等方式,支持傳統音樂、舞蹈、戲劇等代表性項目展示展演。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集傳承、體驗、教育、培訓、旅遊等功能於一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館、博物館、傳承體驗中心(所、點)等傳承體驗設施,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創新展示。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辦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館、博物館、展覽館和傳習館(所)等傳承體驗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定向資助、貸款貼息等政策措施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和文化、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後繼人才:
(一)組織代表性傳承人、後繼人才及相關從業者等參加相關研習和培訓;
(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教學、研究基地,設定相關專業和課程,對就學人員按照規定給予資助;
(三)支持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或團體(群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教育和實踐活動;
(四)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 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打造具有海南特色的文化品牌。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創作開發動漫、遊戲、演藝、影視、藝術品、文化創意產品等特色文化產品和服務。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理開發利用傳統美術、傳統技藝、中藥炮製及其他傳統工藝,促進傳統工藝的傳承與振興。支持符合條件的傳統工藝企業申報中華老字號和海南老字號,支持將中華老字號和海南老字號中符合條件的傳統技藝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充分利用海南自由貿易港貿易自由便利等政策優勢,拓展國際市場,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產品和服務跨境貿易。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建設,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遊融合發展。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機融入景區、度假區、公園、酒店、商場;支持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驗設施,培育旅遊體驗基地;鼓勵開發具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的主題旅遊線路、研學旅遊產品和演藝作品。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鄉村振興戰略,依託區域內獨具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支持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業工坊、合作社、家庭工場等,推動鄉村地區傳統工藝振興,發展鄉村特色文化體育產業、鄉村旅遊,建設文明鄉村。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合理利用代表性項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場所提供、宣傳推介、產品銷售等方面予以支持,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保障其在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所享受的優惠政策和待遇,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採購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產品和服務。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通過創新金融產品等方式,為開發利用代表性項目提供金融支持。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支持、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等,將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傳統手工技藝、生產工具、藝術表現形式等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申報地理標誌和著作權登記。
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行業組織依法為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指導、諮詢、信息等服務。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健全保護傳承制度,提升保護傳承水平 推動海南非遺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
——《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規定》解讀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華文明綿延傳承的生動見證,是連結民族情感、維繫國家統一的重要基礎。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22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海南考察時指出,繼續做強做大有機農產品生產、鄉村旅遊、休閒農業等產業,搞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要求完善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進一步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制度。省八次黨代會報告提出,傳承發展好優秀傳統文化、黎苗文化和海洋文化,保護和利用好東坡文化、海瑞廉政文化、“船型屋”等文化遺存,積極推進“海南熱帶雨林和黎族傳統聚落”世界雙遺產申報工作,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培養、認定、管理和傳承所建設。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是堅定文化自信的必然選擇,又是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的具體措施。
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共十八條,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規定》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海南考察時的重要講話和省八次黨代會精神,遵循上位法,但不重複上位法,採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圍繞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非遺這一主線,堅持立法與非遺保護精準有效銜接,堅持突出海南特色,堅持務實管用,充分吸納和體現近年來海南省非遺保護形成的一系列有效經驗和做法,從完善非遺保護體系、加強非遺傳承傳播、促進非遺的合理利用等方面作出了有特色、針對性強、可操作的規定,推動解決非遺保護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規定》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一、完善制度,健全非遺保護工作體系
在上位法的制度框架下,結合海南省實際,《規定》進一步完善了非遺保護工作體系:一是彌補上位法僅規定國家級、省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空白,建立了海南省市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製度,要求縣級以上旅文部門應當加強對少數民族文化、東坡文化、海瑞廉潔文化等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遺進行調查,並提出列入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二是總結形成分類保護的實踐經驗,明確根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屬性、特點以及存續狀況,實行分類保護。如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困難的代表性項目,應當採取優先安排保護經費等措施,實行搶救性保護;對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可以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非遺特色村鎮、街區,或者結合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傳統村落、少數民族特色村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對代表性項目及其所依存的自然和人文生態環境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三是對實踐中存在的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支持措施不到位問題,規定縣級以上旅文部門對項目保護單位通過補助、獎勵等方式予以支持,對代表性傳承人提供必要的場所、保護補助費用和支持代表性傳承人參與社會性公益活動、支持代表性傳承人申報專業技術職稱、參與人才認定等具體措施。
二、多措並舉,提升非遺傳承傳播水平
傳承傳播是擴大非遺社會影響力,提升非遺可見度,展示非遺保護工作成效,深化非遺保護意識,推動非遺保護工作深入開展的基礎。《規定》突出海南特色,作出以下規定:一是發揮海南省華僑華人優勢,鼓勵華僑華人參與非遺傳承、傳播、宣傳和推廣,加強對瓊劇等起源於本省且在境外傳承的非遺的研究、交流和合作,創新合作模式,聯合打造特色文化品牌。二是履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遺公約》,規定採取擴大原材料種植生產基地和傳承體驗設施建設、擴大傳承人群、扶持產業發展等措施,加強對黎錦的保護和傳承。三是加強政府支持傳承力度,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具有海南特色、適宜普及推廣的傳統音樂、舞蹈、戲劇、體育等代表性項目納入公共文化服務目錄;建立完善集傳承、體驗、教育、培訓、旅遊等功能於一體的非遺館、博物館、傳承體驗中心(所、點)等傳承體驗設施等措施。四是針對海南省非遺傳承後繼人才缺乏的問題,明確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組織代表性傳承人等參加相關研習培訓,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設定相關專業和課程,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遺教育培訓等措施,培養非遺傳承人和後繼人才。
三、加大支持,促進非遺利用和發展
合理利用是讓文化遺產“活起來”,實現非遺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打造海南特色文化品牌,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要手段。《規定》結合自貿港建設,做出以下規定:一是發揮自貿港貿易投資自由便利等政策優勢,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理利用非遺創作開發動漫、遊戲、演藝、影視、藝術品、文化創意產品等特色文化產品和服務;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拓展國際市場,開展非遺相關產品和服務跨境貿易。二是結合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建設,推動非遺與旅遊融合發展,明確了推進非遺有機融入景區、度假區、公園、酒店、商場等措施。三是推動非遺保護融入鄉村振興國家戰略,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託區域內獨具特色的非遺,支持建設非遺就業工坊、合作社、家庭工場等,推動鄉村地區傳統工藝振興,發展鄉村特色文化體育產業、鄉村旅遊。四是支持社會各方主體參與非遺合理利用,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合理利用代表性項目在場所提供、宣傳推介、產品銷售、稅收、政府採購等方面給予支持。五是加強非遺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利用,明確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指導非遺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等,將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傳統手工技藝、生產工具、藝術表現形式等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申報地理標誌和著作權登記。
解讀二
圍繞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主線,《規定》結合海南省實際,作出了有特色、針對性強、可操作的規定,是做好新時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推動海南特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高質量發展的法律保障。
習近平總書記在海南考察時指出,繼續做強做大有機農產品生產、鄉村旅遊、休閒農業等產業,搞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要求完善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進一步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制度。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介紹,出台《規定》,旨在貫徹落實中央、省委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決策部署,將政策措施轉化為法規制度,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展,推動海南特色文化品牌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特別是堅持立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精準有效銜接,堅持突出海南特色,堅持務實管用,充分吸納和體現了近年來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形成的一系列有效經驗和做法。
其中,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融入鄉村振興國家戰略,在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鄉村振興戰略,依託區域內獨具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支持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業工坊、合作社、家庭工場等,推動鄉村地區傳統工藝振興,發展鄉村特色文化體育產業、鄉村旅遊,建設文明鄉村。
針對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後繼人才缺乏的問題,《規定》明確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組織代表性傳承人等參加相關研習培訓,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設定相關專業和課程,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培訓等措施,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後繼人才。
《規定》進一步完善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制度體系,明確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屬性、特點以及存續狀況,實行分類保護。包括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困難的代表性項目,應當採取優先安排保護經費等措施,實行搶救性保護;對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藉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代表性項目,應當採取扶持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建設等措施,實行生產性保護;對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可以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對代表性項目及其所依存的自然和人文生態環境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規定》還明確,對列入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黎錦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要採取擴大原材料種植生產基地、擴大傳承人群等措施加強保護。
此外,海南省近年來越來越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合理利用,在《規定》中也得以體現: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創作開發動漫、遊戲、演藝、文創等特色文化產品和服務,打造海南特色文化品牌,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遊融合發展,讓文化遺產“活起來”,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
解讀三
《規定》共十八條,於2022年7月1日起實施,從健全非遺保護工作體系、提升非遺傳承傳播水平、促進非遺利用和發展等方面作出規定,為做好新時代海南非遺保護工作,推動海南特色非遺保護傳承工作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保障。
制定出台《規定》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非遺保護的決策部署,將政策措施轉化為法規制度。二是通過立法解決非遺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困難。三是細化完善201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增強可操作性,推動該法在海南落地實施。四是將我省非遺保護工作中好的經驗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規定》進一步完善了非遺保護工作體系,如彌補上位法僅規定國家級、省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空白,建立了我省市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製度;總結形成分類保護的實踐經驗,明確根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屬性、特點以及存續狀況,實行分類保護等。
在提升非遺傳承傳播水平方面,《規定》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具有海南特色、適宜普及推廣的傳統音樂、舞蹈、戲劇、體育等代表性項目納入公共文化服務目錄;建立完善集傳承、體驗、教育、培訓、旅遊等功能於一體的非遺館、博物館、傳承體驗中心(所、點)等傳承體驗設施等措施。同時針對我省非遺傳承後繼人才缺乏的問題,明確了主管部門職責。
在促進非遺利用和發展方面,《規定》結合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建設,推動非遺與旅遊融合發展,明確了推進非遺有機融入景區、度假區、公園、酒店、商場等措施。
《規定》夯實了我省非遺保護的管理體制,特別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非遺保護中的主體責任和具體職責。省旅文廳將以《規定》的出台為契機,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海南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和省第八次黨代會精神,圍繞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非遺這一主線,進一步增強全社會對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推動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全面振興有效銜接,推動非遺保護工作再上新台階,讓古老的非遺連線現代生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