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

《三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是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1日
檔案通知,全文,

檔案通知

三亞市人民政府令
第17號
《三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已經2024年2月1日八屆三亞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希
2024年2月20日

全文

三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範圍內,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受本規定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屬於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傳播和產業化開發的補助、扶持和獎勵,統籌運用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等專項經費,滿足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需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
第五條 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名錄管理和分級分類保護制度。
第六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系統,對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實行全程動態信息化管理與服務。
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探索運用數位化採集、儲存技術,全面、真實、系統地記錄其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演變過程和傳承實踐情況,實行數位化保護。
第七條 市、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數量、分布、生存環境、保護與開發現狀等情況的調查工作,相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鼓勵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線索和資料,依法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和發掘工作。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區人民政府或者市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區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市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第九條 市、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工作,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健全專家庫運行管理制度,組織專家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規劃、評審、認定、評估、推薦等工作。
第十一條 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其屬性、特點以及存續狀況等,制定保護規劃,並同時組織保護單位制定項目保護規劃。
對尚未列入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鼓勵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自主開展記錄、保存、展示等工作。
第十二條 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的確定以及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的認定,由市文化主管部門參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傳承和保護義務。
市、區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定期開展評估考核,建立並完善相關退出機制。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措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瀕危原材料予以保護;鼓勵種植、養殖天然原材料,開發、推廣、套用天然原材料的環保替代品。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題博物館或者展示中心,並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人才引進、融資貸款等方面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傳播和產業化開發等提供支持。
鼓勵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資助、獎勵、設立基金等形式,依法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第十五條 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
(一)支持代表性傳承人自主招收學徒,開展技藝交流和研究;
(二)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等參加非物質文化遺產培訓、交流、實踐等活動;
(三)與具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教學科研條件的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共同開展學術研究和人才培養;
(四)支持學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門的指導,將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知識納入教學活動;
(五)統籌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習所建設用地、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創產品申報審批、人才引進及認定等。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傳統節慶、體育賽事、民間習俗等各類活動,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宣傳和推介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
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支持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和群藝館、圖書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機構開展宣傳、展示、整理、研究和學術交流等活動;綜合運用現場展演、現代數位技術等方式在社區、學校、商場、公共運輸工具及其等候區域、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和各旅遊信息諮詢中心開展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民政、教育、交通、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積極予以協助。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產業化開發:
(一)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遊、教育、鄉村振興融合發展,鼓勵開發具有三亞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商品、旅遊線路等文化旅遊產品和服務;
(二)鼓勵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進入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生產性保護領域,並在培育和開發市場、創新產品和服務等方面提供扶持;
(三)支持傳統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關鍵技術、原材料的研發和改進,提升產品品質;
(四)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消費促進機制,通過宣傳、推介等方式,引導消費者購買、體驗等。
第十八條 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支持、指導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將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傳統技藝、傳統文學、傳統藝術表現形式等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申報地理標誌和著作權登記。
代表性傳承人等表演者依法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有關權利,受法律保護。
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行業組織、法律服務專業機構等,依法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指導、諮詢、信息等服務。
第十九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可以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第二十條 市、區文化主管部門可以與三亞經濟圈內其他市、縣文化主管部門建立工作機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傳播和產業化開發等方面進行合作,實現區域協同保護。
第二十一條 鼓勵本市行政區域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本市進行傳承、傳播以及開發利用。
支持符合條件的本市行政區域外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二十二條 在申報項目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門取消其參評資格;已確定為項目保護單位或者已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的,由文化主管部門予以撤銷。
存在虛報、冒領等騙取補助、扶持和獎勵資金情形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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