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是文化和旅遊部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文化和旅遊部
- 發布時間:2019年11月29日
- 實施日期:2020年3月1日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是文化和旅遊部發布的檔案。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是文化和旅遊部發布的檔案。辦法全文12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國家級非物...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辦法全文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傳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傳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保護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列入國務院批准公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的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第三條 國家級非物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文化部現開展第五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經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認定的傳承人,包括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發展歷史...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傳統制瓷技藝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市人民政府認定的,承擔國家級、省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傳承保護責任,具有公認的代表性、權威性與影響力的傳統制瓷技藝傳承人。
第一條 為確保我市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西...
辦法全文 安吉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傳承發展浙江省優秀傳統文化,支持和鼓勵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加強動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傳承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根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5號)和《湖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
(一)夯實保護傳承基礎 1.加強資源調查、記錄、立檔。組織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調查,全面摸清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和保護現狀等。開展國家級、省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記錄工作。...
《惠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業經2022年11月30日十三屆4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辦法全文 惠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傳承和弘揚...
據了解,自2008年開始,中央財政開始對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予以補助,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0.8萬元,2011年補助標準提高至1萬元。重要作用 傑出的傳承人應是在繼承傳統中有能力作出文化選擇和文化創新的人物,他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
為有效保護傳承定邊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我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陝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和《陝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
第三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八條 國務院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鞍山實際,制定本辦法。
省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各有關方面,可以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聯合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
為更好傳承弘揚阜新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規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二)在該項目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且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三)積極開展傳承、傳播活動,培養後繼人才。不直接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工作和活動的人員不得被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要通過制定評審標準並經過科學認定,建立國家級和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國務院批准公布。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同級政府批准公布,...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數量顯著增加: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26人;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395人,市級1022人,縣級1227人。目前,廣西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穩步推進:有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試驗區1個,自治...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從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遴選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並提出申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根據自願原則,提出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推薦名單,經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議後,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准。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規定:...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第三條 本縣行政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申報、保護、傳承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但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資料、實物、建築物和場所,已被確定為文物或者文物保護單位的除外。第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
該《條例》分總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傳播、文化生態保護區、法律責任、附則7章48條,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公告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06號 《山東省非物質...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請或者建議。對尚未列入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開展搶救、記錄、傳承等保護工作。第九條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獎勵、提供商業保險、設立基金、技術支持、諮詢服務等形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