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邊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暫行)

為有效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我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陝西省定邊縣人民政府於2019年10月14日印發了《定邊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暫行)》。該辦法自2019年10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有效,有效期兩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邊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暫行)
  • 頒布時間:2019年10月14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0月14日
  • 發布單位:陝西省定邊縣人民政府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省市駐定各單位:
《定邊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暫行)》已經縣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定邊縣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

辦法全文

  • 定邊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暫行)
為有效保護傳承定邊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我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陝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和《陝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定邊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已列入國家級、陝西省級、榆林市級、定邊縣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二條 定邊縣文化和旅遊文物廣電局在定邊縣人民政府領導下,建立定邊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命名機制,建立定邊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評審和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和考核委員會),同時下設評審辦公室,設在縣文化館,負責具體工作。
第三條 凡有明晰傳承譜系,曾長期從事並有能力、有意願繼續從事傳承工作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可申請或被推薦為定邊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行業內公認具有最高藝術或技藝的水平;
(二)掌握某種被確認為是稀有或特殊的傳統藝術或技藝;
(三)在一定區域內被公認為通曉某項重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形式和內涵;
(四)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第四條 已命名為國家級、陝西省級、榆林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自然列為定邊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第五條 定邊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報、認定程式為:
(一)縣文化和旅遊文物廣電局公布申報信息;
(二)申請人向縣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遞交材料;
(三)縣文化主管部門審核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開展有關審核工作並提出意見,報縣文化和旅遊文物廣電局評審委員會審核;
(四)評審和考核委員會從專家庫中組織專家對申請人進行評審,得票過半數通過,擬推薦為各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五)評審結果由縣文化和旅遊文物廣電局審核並公示後,正式命名並公布定邊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六條 對公示的評審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評審辦公室提交異議書。評審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異議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該項目推薦單位提出處理意見並報評審委員會裁決。
第七條 評審辦公室負責將評審和考核委員會裁決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異議方及項目申報單位。
第八條 評審和評估實行迴避制度,申請人為評審委員會委員的,在評審和評估與其有關的項目時應當迴避。
第九條 申報定邊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年齡、性別、學歷、工作單位和職業,當前的工作和生活情況;
(二)在該項目領域的歷史傳承譜系、學習時間、實踐經歷、技藝(藝術)特長和成果;
(三)該項目在本地區的傳播地域,本人與同一地區、同一傳承輩分的傳承人之間的不同特點、特色和成就;
(四)獲得該項目傳承活動的榮譽;
(五)該項目的相關資料複印件、實物音像資料等;
(六)其他有利於說明其具有代表性的材料。
第十條 定邊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命名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十一條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第十二條 縣政府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補貼、資助機制,實施有計畫的補助,鼓勵對傳統技藝的傳承和保護。
第十三條 專項補貼經費一般用於對年滿50周歲、確有生活困難、經申請批准的定邊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四條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補貼每人每年2000元(其中國家級、省市級代表性傳承人不重複補貼),用於從事下列活動: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保存相關實物、資料;
(三)其他有助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事項。
第十五條 定邊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從事技藝和知識傳授工作,使之繼續傳承發展有突出貢獻和對當地政府有重要捐贈的,可以申請資助。
第十六條 缺乏傳承條件的個人,可向保護責任單位或評審和考核委員會認可的單位或組織申請資助。
第十七條 縣文化和旅遊文物廣電局和縣財政局組織專家論證、評審資助項目的方案,並與傳承人簽訂項目資助協定。
第十八條 根據本辦法申請資助的定邊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必須提交申請項目傳承方案。內容包括:
(一)申請保護與傳承項目的狀況說明;
(二)從事保護與傳承的具體目標任務;
(三)完成任務的方法、途徑、步驟、必要條件和詳細的經費預算;
(四)完成任務、達到預期目標的成果體現形式和考核方法;
(五)申請項目的瀕危狀況說明;
(六)申請資助的經費數額;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九條 縣文化館對代表性傳承人的傳承項目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每年進行一次評估考核,並將評估考核情況報縣文化和旅遊文物廣電局。
第二十條 縣文化館在縣文化和旅遊文物廣電局的領導下根據代表性傳承人的傳承活動開展情況,以及受資助的代表性傳承人履行項目資助協定情況進行評估考核,對已不具備資助條件的,不能較好履行傳承義務的傳承人,報送縣文化和旅遊文物廣電局審批,取消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終止或不再簽訂年度協定,停止資助。
第二十一條 參與定邊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評審、考核活動的評審和考核委員會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和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文化和旅遊文物廣電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有效,有效期兩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