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雲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和加強雲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財政部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印發〈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4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雲政辦發〔2021〕7號)等法律法規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該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雲南省文化廳 雲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雲南省文化文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雲文財〔2018〕8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財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3月,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文化和旅遊廳印發《雲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明確專項資金使用範圍與支出標準、申報與審批、績效管理與監督等內容。

內容全文

《雲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雲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財政部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印發〈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4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雲政辦發〔2021〕7號)等法律法規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安排,用於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工作,補助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文化生態保護區、傳承人記錄補助、傳承人研培計畫補助等開展保護傳承活動發生的支出。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與使用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合理安排、專款專用、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管理,分省本級項目資金和省對下轉移支付項目資金。省級直接組織實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資金,列省級支出;州(市)級及以下組織實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資金由省財政通過轉移支付下達。
第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法分配,對符合條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項目、個人給予補助。省文化和旅遊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項目庫工作。保護資金項目庫分為項目申報庫、項目儲備庫、項目執行庫,分別對應項目申報、項目審核、項目執行環節。
第六條 專項資金管理與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文化和旅遊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使用範圍與支出標準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補助對象和範圍
(一)項目保護補助費。用於補助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相關的調查立檔、研究出版、保護計畫編制、開展傳承和實踐活動、展示展演和宣傳普及、必要傳承實踐用具購置等支出。
(二)傳承人補助費。用於補助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傳承活動的支出。補助測算標準為每人每年0.8萬元。省文化和旅遊廳每年對傳承活動開展評估,按照健在傳承人10%的比例評選出優秀傳承人,每人給予0.2萬元的獎勵。
(三)文化生態保護區補助費。用於符合條件的國家級以及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相關的規劃編制、研究出版、數位化保護、傳承體驗設施租借或者修繕、普及教育、宣傳推廣等支出。
(四)傳承人記錄補助費。用於補助對省級代表性傳承人實施系統記錄的支出。記錄項目每個15萬元以下。
(五)傳承人研培計畫補助費。用於補助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研修培訓計畫所發生的研修、培訓等支出。傳承人研培每個項目10萬元以下,同一研培項目3年內只安排一次,每年研培項目10個以內。
(六)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和事項的其他支出。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無關的支出,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償還債務和基礎設施建設,不得用於個人專著的出版,不得用於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支出,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九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每年7月底前發布雲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項目申報指南,明確申報程式和內容。
各州(市)級及以下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逐級申報,結合屬地實際,擇優推薦項目,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把關、匯總,於每年8月20日前將申報材料報送省文化和旅遊廳。
第十條 申報要求
(一)資金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
2.具有專門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人員;
3.具有可行性的工作方案、合理的資金需求和使用計畫。
(二)資金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如實填寫申報資料。保證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所申報項目應當具備實施條件,有明確的保護工作計畫和合理的實施周期、分年度預算,短期內無法啟動的項目不得申報。凡越級上報、逾期上報的,省文化和旅遊廳均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或者集體研究審議工作。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進行審核,確定資金補助建議方案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二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由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核定傳承人人數,提出資金補助建議方案報送省財政廳。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使用
第十三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基礎數據測算,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及時,負責編制年度預算和決算、項目的評審和申報、開展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根據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按照省文化和旅遊廳的申請撥付專項資金,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
州(市)級及以下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和預算執行、實施績效管理、監督項目完成情況等工作;州(市)級及以下財政部門負責撥付下達資金、組織指導績效管理和開展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申報資料,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申報計畫、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組織項目實施,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自覺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專項資金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安排使用專項資金。已批准的項目經費預算必須嚴格執行,原則不做調整。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按預算管理規定逐級報送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財政廳批准。對因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短期內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及時按程式向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報告,按規定收回統籌使用。
第十七條 接受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的個人,對未按規定開展相應的傳習活動或者將補助資金用於與傳習活動無關的其他事項,可作出停撥或按原渠道收回已撥補助費的處理;對傳承活動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傳承人,不得安排傳承活動補助。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專款專用。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執行。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我省國有資產有關規定管理與使用。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執行。項目成果(含專著、論文、研究報告、總結、數據資料、鑑定證書以及成果報導等),均應當註明“雲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補助項目”。
第二十條 預算年度結束後,資金使用單位應當與同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及時組織進行項目驗收,於每年6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實施完畢的項目進行驗收,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和旅遊廳根據需要對各州(市)級及以下資金使用情況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州(市)級及以下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開展績效自評,於項目完成後及時將績效自評報告報省文化和旅遊廳匯總。評價結果作為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資金分配、審核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申報使用保護資金的部門、單位以及個人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雲南省文化廳 雲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雲南省文化文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雲文財〔2018〕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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