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

為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保護工作的管理,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文化和旅遊局於2021年8月30日印發了《洱源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9月3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洱源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9年9月30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洱源縣文化和旅遊局
辦法全文,

辦法全文

  • 洱源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傳承我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保護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雲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大理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洱源縣境內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文字等;
(二)傳統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曲藝、雜技等;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長遠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
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關的管理、開發、利用、經營等活動,應當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式和內涵,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場所、生態環境進行人為的改造和破壞。
第四條 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全縣範圍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定期組織對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情況的檢查。
第五條 洱源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名錄分為國家級、省級、州級和縣級四個等級,分別是由國務院、雲南省人民政府、大理州人民政府、洱源縣人民政府公布。按照逐級推薦的程式,由下一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向上一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推薦。
第六條 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名錄,並明確項目保護責任單位,制定相應的保護管理辦法。
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規劃,其中縣級項目經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由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的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擬列入縣級或者擬推薦為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
第八條  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評審後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項目及其保護責任單位,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
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公示結果,擬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名錄及其保護責任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九條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原則上每三年推薦、評審和命名一次。
第十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收集該項目的實物、資料,並登記、整理、建立檔案;
(二)推薦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三)保護與該項目有關的實物和場所;
(四)開展該項目的研究、展示和宣傳活動;
(五)為該項目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六)制定該項目的保護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七)其他應該履行的職責。 
第十一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責任單位,因保護項目所在地行政區劃變更、單位撤銷等客觀原因,無法繼續履行保護職責的,由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建議,重新認定保護責任單位。
第十二條  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實施搶救性保護。搶救性保護應當在專家指導下進行,採取下列主要措施:
(一)採用文字、錄音、錄像等方式真實、完整記錄;
(二)徵集、收購和保存相關資料、實物,保護相關場所等;
(三)採取特殊措施培養傳承人。
第十三條 傳統文化保護區應當以保護劃定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科學合理制定專項保護規劃來具體實施。
第十四條  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爭取當地政府的財政支持,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給予資助。
第十五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於: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與研究;
(二)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搶救;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傳承和傳播活動;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重大項目的保護利用設施建設;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和實物的徵集;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書籍、音像製品的整理出版;
(七)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的制定實施;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表彰、獎勵;
(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 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或者不尊重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的,由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挪用、擠占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專項經費的,由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責任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保護職責的,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撤銷其保護責任單位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3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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