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洱源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9年9月30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洱源縣文化和旅遊局
辦法全文
- 洱源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
為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保護工作的管理,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文化和旅遊局於2021年8月30日印發了《洱源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9月3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9日。辦...
《雲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是為加強雲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雲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的辦法。徵求意見 2023年...
自治州、縣(市)級新增的代表性項目名錄每三年公布一次。代表性項目認定條件由本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需要,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自治州、縣(市)人民...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名錄分為國家級、省級、州(市)級和縣(市、區)級四個等級,按照逐級推薦的程式,由下一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向上一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擬...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安排,用於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工作,補助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文化生態保護區、傳承人記錄補助、傳承人研培計畫補助等開展保護傳承活動發生的...
加強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基地建設,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館(所、室、點)作用,建設一批以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為依託,與文化和旅遊產業基地、旅遊景區相結合,集傳承、體驗、教育、培訓、旅遊為一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驗基地。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傳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保護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列入國務院批准公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的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第三條 國家級非物質...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是文化和旅遊部發布的檔案。辦法全文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
解讀”欄目,通過對條例部分條目的解讀,讓民眾進一步了解《大理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知識、保護成果,讓各級政府、單位、個人更好地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推動我州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七)培養扶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一)在文化遺產的發掘、收集、整理、搶救、保護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二)在文化遺產研究、傳承、傳播和開發利用中有突出...
(二)研究、整理、翻譯、出版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三)文化遺產相關書籍、音像製品的整理、出版;(四)維護、修繕文化遺產建築、設施和場所;(五)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傳播;(六)資助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和文物保護...
(六)民俗館、傳習所等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七)民族文化藝術創作和文化遺產的開發利用;(八)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九)資助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自治...
第七條 組織管理費是指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和管理工作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調查研究、規劃編制、宣傳出版、諮詢評審、交流培訓、資料庫建設等。第八條 保護補助費是指補助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代表性...
第十四條 自治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內的傳統建築、古橋、古井古塘、古樹名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相關場所的保護,並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傳統單體民居建築實行掛牌重點保護。第十五條 傳統村落內的傳統民居...
為了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於2021年8月25日印發了《南澗彝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逐級推薦的程式,可以從本級名錄中,推薦列入上一級名錄。第十七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擬列入本級或者擬推薦為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名錄的項目及其...
第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沒有傳承人、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基本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通過開展調查、建立檔案、記錄保存等方式,實行記憶性保護。第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瀕臨消失、傳承...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發掘、整理;(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的徵集和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搶救;(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責任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傳承基地的資助或者補助和保護利用設施建設;(四...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傳統村落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挖掘、整理和研究,推動傳統村落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與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認定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三)制定文化遺產保護的具體措施,並對瀕危文化遺產進行搶救性保護;(四)管理文化遺產保護資金,並監督使用;(五)對文化遺產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指導、監督;(六)組織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傳承單位和文化遺產傳承鄉鎮...
(四)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和浪費的;(五)不具備項目實施條件的。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和文化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補助經費申報書 ...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保護搶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點項目,制定名錄,並向社會公布。第五條 自治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文化遺產保護資金。資金主要用於:(一)文化遺產的調查、普查、學術研究,以及文字、圖片、音像資料、書籍等的整理出版;(二)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搶救,珍貴資料和實物的徵集、收購;(三)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十二條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責任單位,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會同民族宗教部門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評審後進行公示。公示之日起20日內沒有異議的,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
文化遺產保護包括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我國文化遺產蘊含著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像力,體現著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結晶,也是全人類文明的瑰寶。保護文化遺產,保持民族文化的傳承,是...
第三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八條 國務院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
第六條 組織管理費是指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和管理工作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規劃編制、調查研究、宣傳出版、培訓、資料庫建設、諮詢支出等。第七條 保護補助費是指補助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