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於2020年10月28日由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5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2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繼承和弘揚各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雲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大理白族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保存、認定、傳承、傳播、發展和利用等保護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當遵循新發展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類保護、長遠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推動各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利用,應當尊重其真實性和文化內涵,不得歪曲、貶損、濫用。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逐步增加地方財政投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隊伍建設,完善人才培養機制。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認定、記錄、建檔;
(四)組織申報、評審、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
(五)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活動;
(六)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經費,並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七)對境外組織或者個人依法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活動實施監督和管理;
(八)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行政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
(九)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關的其他工作。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的發展改革、財政、民族宗教、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業和信息化、商務、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教育體育、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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