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澗彝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南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發文通知
辦法全文
- 南澗彝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
為了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於2021年8月25日印發了《南澗彝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
《雲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是為加強雲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雲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的辦法。徵求意見 2023年...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傳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保護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列入國務院批准公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的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第三條 國家級非物質...
涼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通過時間:2010年2月8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弘揚優秀...
加強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基地建設,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館(所、室、點)作用,建設一批以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為依託,與文化和旅遊產業基地、旅遊景區相結合,集傳承、體驗、教育、培訓、旅遊為一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驗基地。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安排,用於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工作,補助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文化生態保護區、傳承人記錄補助、傳承人研培計畫補助等開展保護傳承活動發生的...
保護名錄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名錄,並明確保護責任主體。保護責任主體應當制定保護措施,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保護情況。第八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名錄分為國家級、省級...
(三)縣(特區、區)文化行政部門可以根據保護工作的需要,將本縣(特區、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項目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推薦,參加六盤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項目的評審;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省、自治...
財政部 文化部關於印發《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2〕45號 中央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文化局:為了規範和加強國家非物質...
(六)資助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七)培養扶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一)在文化遺產的發掘、收集、整理、搶救、保護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二)...
(八)苗醫藥挑痧療法、土家族醫藥、仡佬民間治療鼻竇炎等傳統醫藥類項目;(九)石阡說春、仡佬毛龍節、鼟鑼、羌歷年、紅棺葬等民俗類項目;(十)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分級保護、社會...
(四)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和浪費的;(五)不具備項目實施條件的。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和文化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補助經費申報書 ...
(五)對文化遺產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指導、監督;(六)組織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傳承單位和文化遺產傳承鄉鎮(街道);(七)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八)文化遺產保護的其他職責。自治縣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
第十條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分級保護的原則,建立州、縣(市)兩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第十一條州、縣(...
單位或者個人認為需要保護的,可以向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自治縣中國小校將本地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納入素質教育內容。第十三條鼓勵自治縣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和非物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研究、傳承、傳播、瀕危項目搶救等保護、保存工作和代表性傳承人扶持。第六...
第七條 組織管理費是指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和管理工作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調查研究、規劃編制、宣傳出版、諮詢評審、交流培訓、資料庫建設等。第八條 保護補助費是指補助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代表性...
加強與代表性項目相關的文化空間保護。(文化和旅遊廳)(五)推進代表性傳承人隊伍建設。加強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和管理工作,推動市、縣兩級出台本級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加強評估和動態管理,完善退出機制。對省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
第三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六條 建立省、市、縣三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代表性項目)名錄,將符合下列條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一)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二)具有中華...
(七)民族文化藝術創作和文化遺產的開發利用;(八)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九)資助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制定,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
(七)培養扶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八)文化遺產宣傳、展示;(九)開展民族節慶活動;(十)文化遺產保護的其他事項。第六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宣傳貫徹...
中央各部門直屬單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文化和旅遊部負責解釋。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文化部2008年5月14日發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
第十二條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責任單位,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會同民族宗教部門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評審後進行公示。公示之日起20日內沒有異議的,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發掘、整理;(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的徵集和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搶救;(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責任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傳承基地的資助或者補助和保護利用設施建設;(四...
第十三條自治州、縣(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擬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經同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並徵求有關部門、...
自治州、縣(市)級新增的代表性項目名錄每三年公布一次。代表性項目認定條件由本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需要,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自治州、縣(市)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