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澗彝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

為了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於2021年8月25日印發了《南澗彝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澗彝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南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發文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國家行政機關各辦局(司行社):
《南澗彝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1年8月25日

辦法全文

  • 南澗彝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各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雲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文字等;
(二)傳統音樂、舞蹈、詩歌、美術、戲劇、曲藝、雜技、書法等;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產、生活的傳統民居建築、服飾、器皿、用具等;
(七)地域文化突出的傳統文化保護區和傳統文化之鄉;
(八)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類保護、長遠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
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關的管理、開發、利用、經營等活動,應當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式和內涵,不得歪曲、貶損濫用,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場所、生態環境進行人為的改造和破壞。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逐步增加地方財政投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隊伍的建設,完善人才培養機制。
第六條 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三)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認定、記錄、建檔;
(四)組織申報、評審、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
(五)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活動;
(六)管理、監督並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經費;
(七)對境外組織或者個人依法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活動實施監督和管理;
(八)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申報、評審由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報請縣人民政府認定公布。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推薦為上一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申報工作由縣文化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調查、組織、上報,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評審推薦。推薦或申請時應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九條 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評審後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項目及其保護責任單位,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進行公示。公示期為20個工作日。
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公示結果,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收集該項目的實物、資料,並登記、整理和建檔;
(二)推薦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三)保護與該項目有關的實物和場所;
(四)開展該項目的研究、展示和宣傳活動;
(五)為該項目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六)制定該項目的保護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七)其他應該履行的職責。
第十一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責任單位,因保護項目所在地行政區劃變更、單位撤銷等客觀原因,無法繼續履行保護職責的,由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建議,重新認定保護責任單位。
第十二條  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實施搶救性保護。搶救性保護應當在專家指導下進行,採取下列主要措施:
(一)採用文字、錄音、錄像等方式真實、完整記錄;
(二)徵集、收購和保存相關資料、實物,保護相關場所等;
(三)採取特殊措施培養傳承人。
第十三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集中、民居建築特色鮮明並具有一定規模、傳統文化形式和內涵保存完整、自然生態環境良好的特定區域,經過申報和審批,公布為“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
第十四條 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以保護劃定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科學合理制定專項保護規劃,並納入本縣國土空間規劃。
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的制定,專項保護規劃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經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評審通過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因保護不力,致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相關的自然生態環境遭到破壞,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後報請縣人民政府撤銷。
第十六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於: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與研究;
(二)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搶救;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傳承、傳播及宣傳活動;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利用設施建設;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和實物的徵集;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書籍、音像製品的整理出版;
(七)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的制定實施;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表彰、獎勵;
(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 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以及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或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或者不尊重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的,由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挪用、擠占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專項經費的,由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責任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保護職責的,由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0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南澗彝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是對《南澗彝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管理意見(試行)》的修訂,《南澗彝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已印發,現解讀如下:
一、檔案制定依據說明
該檔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雲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和《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雲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相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編制完成了《南澗彝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
二、規定的主要措施
為推進大理文化生態保護試驗區建設,更好地抓好南澗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管理,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各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我縣制定了《南澗彝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本辦法共有21條,從制定管理辦法的依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原則、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申報評審、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責任單位的職責、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搶救措施、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的認定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的懲處方式等方面作了明確的規定,適用於南澗縣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一)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
本辦法所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文字等;傳統音樂、舞蹈、詩歌、美術、戲劇、曲藝、雜技、書法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遊藝;集中反映各民族生產、生活的傳統民居建築、服飾、器皿、用具等;地域文化突出的傳統文化保護區和傳統文化之鄉;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原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類保護、長遠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關的管理、開發、利用、經營等活動,應當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式和內涵,不得歪曲、貶損濫用,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場所、生態環境進行人為的改造和破壞。
(三)明確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縣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逐步增加地方財政投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隊伍建設,完善人才培養機制。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其職責有:宣傳貫徹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認定、記錄、建檔;組織申報、評審、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活動;管理、監督並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經費;對境外組織或者個人依法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活動實施監督和管理;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關的其他工作。
(四)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申報評審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申報、評審由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報請縣人民政府認定公布。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推薦為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申報工作由縣文化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調查、組織、上報,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評審推薦。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評審後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項目及其保護責任單位,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進行公示,公示期為20個工作日。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公示結果,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五)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責任單位的職責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責任單位職責主要有:收集該項目的實物、資料,並登記、整理和建檔;推薦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保護與該項目有關的實物和場所;開展該項目的研究、展示和宣傳活動;為該項目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制定該項目的保護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其他應該履行的職責。
(六)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搶救措施
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實施搶救性保護。搶救性保護應當在專家指導下進行,採取下列主要措施:採用文字、錄音、錄像等方式真實、完整記錄;徵集、收購和保存相關資料、實物,保護相關場所等;採取特殊措施培養傳承人。
(七)明確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的認定及保護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集中、民居建築特色鮮明並具有一定規模、傳統文化形式和內涵保存完整、自然生態環境良好的特定區域,經過申報和審批,公布為“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以保護劃定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科學合理制定專項保護規劃,並納入本縣國土空間規劃。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的制定,專項保護規劃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經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評審通過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組織實施。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因保護不力,致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相關的自然生態環境遭到破壞,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後報請縣人民政府撤銷。
(八)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與研究;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搶救;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傳承、傳播及宣傳活動;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利用設施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和實物的徵集;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書籍、音像製品的整理出版;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的制定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表彰、獎勵;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其他工作。
(九)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的懲處方式
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以及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或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違反規定,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或者不尊重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的,由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違反規定,截留、挪用、擠占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專項經費的,由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檔案制定程式說明
根據《雲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相關要求,2021年4月成立了由縣文旅局、縣民宗局、縣教體局、縣衛健局等部門組成的編制工作組,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5月5日對各鄉鎮、縣級有關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行業、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開展調研。2021年5月10日起草了《南澗彝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初稿)。經多次修改並報編制工作組會商研究修改後,形成《南澗彝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討論稿)。2021年5月13日將《南澗彝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各鄉鎮、相關單位徵求意見,並在縣人民政府網站上公開徵求意見,被徵求意見單位均回復“無意見”,期間也未收到任何個人的意見建議。2021年6月18日,召開了專家論證及合法性審查會議,經進一步修改完善後,由法律顧問單位出具了《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形成了《南澗彝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報審稿)。2021年7月25日第十二屆縣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形成了《南澗彝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於2021年8月 日公布並印發。
四、檔案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說明
該檔案的公布日期是2021年8月25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10月1日,載明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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