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銅仁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銅仁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是貴州省銅仁市的地方性法規,於2020年7月9日銅仁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該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銅仁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銅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條例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貴州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利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本市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之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苗族婚嫁禮辭、唱夜郎、苗族巴狄熊口傳經典等民間文學類項目;
(二)土家族民歌、龍燈鈸、船工號子、侗家祝酒歌等傳統音樂類項目;
(三)松桃瓦窯四面花鼓、土家族擺手舞、金錢桿、蓮花十八響等傳統舞蹈類項目;
(四)儺戲、花燈戲、木偶戲、苗族高台戲、採茶調等傳統戲劇與曲藝類項目;
(五)賽龍舟、德江土家舞龍、思南僰牌、苗族斜走大刀等傳統體育、遊藝與雜技類項目;
(六)苗繡、土家刺繡、思南土家族剪紙、侗族刺繡等傳統美術類項目;
(七)玉屏簫笛製作技藝、石阡苔茶製作技藝、苗族銀飾鍛造技藝、油紙傘製作技藝等傳統技藝類項目;
(八)苗醫藥挑痧療法、土家族醫藥、仡佬民間治療鼻竇炎等傳統醫藥類項目;
(九)石阡說春、仡佬毛龍節、鼟鑼、羌歷年、紅棺葬等民俗類項目;
(十)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分級保護、社會參與、傳承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保障;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制,協調解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門工作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申報、保護管理、宣傳利用等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教育、民族宗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參與機制,組織專家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論證、評審、認定和研究等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行業組織,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研究、記錄、整理、傳承、傳播等保護工作。
第七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名錄保護、屬地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認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省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掌握其種類、數量、分布、存續以及保護等情況,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建立和完善檔案、資料庫。對存續狀態受到威脅、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時採取搶救性保護措施。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依照有關規定申報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中遴選項目,依照有關規定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制定保護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保護、修繕相關實物和場所;
(三)舉辦宣傳、展示、展演等活動。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除採取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保護措施外,還應當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設定展示場館或者傳習場所;
(二)設立傳承人工作室;
(三)建設活態傳承體驗工坊。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除採取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保護措施外,還應當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補助專項經費;
(二)建立專題博物館;
(三)在項目發源地建立傳承基地。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展示館等場館的,應當給予補助或者獎勵。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組成部分的建築物、構築物、場所、遺蹟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設立保護標識、標牌。
第十五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保護與傳承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收集實物、整理資料、建立檔案;
(三)開展項目的研究、宣傳、展示等活動;
(四)定期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項目保護情況,並接受其監督。
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行業組織申請成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認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代表性傳承人可以是個人或者團體。同一個代表性項目有兩個以上個人或者團體符合代表性傳承人認定條件的,可以同時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七條 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技藝傳授、技藝展示、講學以及研究等活動;
(二)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傳承補助;
(三)參加有關活動獲得報酬;
(四)按照有關規定申報專業技術職稱;
(五)對創作作品享有智慧財產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詆毀、貶損代表性傳承人或者干擾、破壞代表性傳承人依法開展傳承活動。
第十八條 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收徒授藝,培養後繼人才;
(二)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
(三)參加公益性宣傳、展示、展演等活動;
(四)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五)定期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情況,並接受其監督。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對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每年給予不低於4000元的傳習補助,縣級人民政府對縣級代表性傳承人每年給予不低於3000元的傳習補助。
代表性傳承人為團體的,團體每個成員的傳習補助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代表性傳承人考核制度,對代表性傳承人履行義務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享有資格和給予補助、資助、獎勵等方面的依據。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會同檔案主管部門將其列入地方志人物名錄。
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或者弄虛作假獲得資格的,由認定該代表性傳承人的文化主管部門取消其資格。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採取下列措施培養傳承人:
(一)支持普通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課程、傳承班,培養專門人才;
(二)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進入普通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兼職任教或者建立工作室;
(三)組織代表性傳承人、後繼人才等參加相關研修、研習和培訓。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文化和自然遺產日、傳統節日、民間習俗以及重大活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示、展演、體驗等活動,並支持新技術、新媒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中的開發套用。
文化館(站)、博物館、圖書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適時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展演、傳習、研究等活動。
鼓勵在旅遊景區、公園、廣場、公交站台等公共場所規劃建設中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元素。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依法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政策扶持、資金補助等方式,促進轉化利用。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培育、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旅遊、文化創意產業。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建立檔案、資料庫的;
(二)未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採取分級保護措施的;
(三)未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組成部分的建築物、構築物、場所、遺蹟及其附屬設施設立保護標識、標牌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銅仁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採用條款式立法結構,不分章節,共26條,主要是對上位法的細化和補充,明確了人民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門的職責、項目保護措施、傳承人管理、傳承利用等方面的內容。
該條例的主要特點有:一是進一步明確政府及部門在非遺保護工作中的職責;二是明確保護單位的職責,並鼓勵非遺相關行業組織申請成為保護單位;三是採取名錄保護、屬地管理,對不同級別非遺項目採取不同的保護措施,明確了縣級政府的保護責任;四是保障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創設了團體可以作為代表性傳承人,明確了市、縣級代表性傳承人傳習補助標準;五是創設了公共文化機構要適時開展非遺的宣傳、展示、傳習、研究等活動;六是引導社會參與非遺保護,鼓勵支持民間投資建設非遺場館,鼓勵普通高校、職業學校開設非遺相關課程和傳承班、建立傳承人工作室,明確了政府從獎勵、補助和政策扶持等方面給予支持。
銅仁是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十分豐富。《條例》實施後,對於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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