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百色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12月1日起,《百色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正式施行。

發布歷程,條例全文,價值意義,

發布歷程

2023年9月2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批准了《百色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2023年12月1日起,《百色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正式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利用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布洛陀、壯族嘹歌、那坡彝族開路經、樂業壯族古歌等民間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那坡壯族民歌、凌雲壯族72巫調音樂、田東瑤族山歌、壯族馬骨胡藝術、凌雲瑤族長號藝術、那勞山歌調等傳統音樂;
(三)田陽壯族獅舞、瑤族金鑼舞、田林瑤族銅鼓舞、樂業壯族龍燈舞、隆林苗族蘆笙舞等傳統舞蹈;
(四)南路壯劇、北路壯劇、樂業唱燈、西林那勞土戲等傳統戲劇;
(五)末倫、壯族卜牙調、田東壯族唐皇等曲藝;
(六)隆林彝族打磨秋、苗族爬坡桿等傳統體育、遊藝與雜技;
(七)靖西壯族堆繡、田林瑤族刺繡等傳統美術;
(八)壯族織錦技藝、右江壯族麽乜製作技藝、德保麥桿花籃製作技藝、靖西壯族繡球製作技藝、凌雲白毫茶制茶技藝等傳統技藝;
(九)平果壯族眼疾療法、靖西壯醫駁骨療法等傳統醫藥;
(十)右江賽龍舟習俗、田陽敢壯山壯族歌圩、壯族土俗字、那坡彝族跳弓節、隆林壯族六月六敬田節、靖西壯族端午藥市、西林瑤族度戒等民俗;
(十一)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屬於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新聞出版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合作、展示、傳承、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進行調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資料庫,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除依法應當保密外,檔案和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數據整合共享,推動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位化信息平台。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並向社會公布。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推薦申報按照國家、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其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團體(群體)。
未經依法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不得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本級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傳習補助。傳習補助標準和發放管理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參加相關的研修研習培訓、技能大賽等活動;支持、指導和幫助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按照規定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技能人才認定和執業資格。
第十三條 每年農曆三月為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月”以及民族傳統節慶、民間民俗重大活動,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展示、展演和傳統工藝品展銷等活動。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集中展示場館,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存、宣傳、展示、傳承等活動。
國有文藝院團,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服務場館,應當根據各自業務範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培訓、展示、演藝等傳承傳播活動。
鼓勵本市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跨區域設立傳承場所,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遊、民族宗教等部門指導中國小校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融入相關課程,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培訓內容,支持有條件的中國小校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
中國小校在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時,可以聘請代表性傳承人、民間藝人等人員擔任兼職教師,組織學生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研學活動。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喪失傳承人、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組織開展調查,收集相關實物和資料,形成系統完整的文字、圖片、音像等資料檔案,實行記憶性保護。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優先安排專項資金,收集相關實物、資料,記錄並保存其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等,修繕保護傳承場所,改善或者提供相應的傳承條件,安排或者招募人員學藝,重點扶持和培養代表性傳承人和後繼人才,實行搶救性保護。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客群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通過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後繼人才、建設傳承基地、扶持基地運營,組織開展研討、宣傳、展示、展演、交流活動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具有市場潛力和發展優勢,能夠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通過培育開發市場,支持產品研發,扶持基地建設,提供產品宣傳、展示、推介平台和渠道等方式,實行生產性保護。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實施生產性保護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金融服務。
實施生產性保護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不得擅自改變其傳統生產方式、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挖掘民間文化藝術之鄉、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特色小鎮、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具有一定規模和自然生態環境良好的特定區域,可以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文化生態保護區專項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文化生態保護區的設立條件和程式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市、邊境縣(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深入挖掘、闡釋邊境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重要價值,建設邊境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展示平台,加強邊境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交流活動,提升邊境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水平。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打造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特色適應時代需求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現代生活。
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註明項目名稱、所在地等相關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充分挖掘和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紅色資源,鼓勵和支持創作以紅色文化為主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品,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紅色文化緊密結合。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具有獨特地域文化特色的壯錦、繡球、銅鼓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經典性元素和標誌性符號納入城鄉規劃,合理套用於城鄉公共空間,豐富城鄉規劃文化內涵,展示本地文化特色。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旅遊資源,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列入本地旅遊開發的重要內容,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遊業融合發展。
鼓勵有條件的文化生態保護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開發特色文化旅遊、鄉村旅遊品牌項目。
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有機融入景區、度假區,鼓勵有條件的景區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展示場所。
鼓勵開發具有鮮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的主題旅遊線路、研學旅遊產品和演藝作品。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新聞出版等部門支持、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等,將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生產工具、藝術表現形式等申請專利、註冊商標和著作權登記。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主要用於: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項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整理、建檔、資料庫建設和維護、代表性項目申報等;
(三)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實物和珍貴資料的徵集、保存;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平台建設和運營宣傳、節慶活動、展示展演、對外交流、成果出版等傳承傳播活動;
(五)重點代表性項目保護、生產性保護項目的扶持、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基地、展示場館等場所設施建設、修繕和管理;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實施;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人才培養,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從事保護、傳承、學習活動的資助和補助;
(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表彰和獎勵;
(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隊伍建設,培養、引進、招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等專門人才。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文化和旅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後繼人才:
(一)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專業以及選修課程;
(二)通過補助、獎勵等方式,鼓勵在校學生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
(三)支持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與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合作,鼓勵代表性傳承人到學校兼職任教、建立工作室。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檢查制度,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開展情況以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評估制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並作為享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給予傳習補助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價值意義

《百色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的制定出台,將有利於加強百色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提高公眾參與度,推動文旅深度融合發展。
《百色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在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規定了記憶性保護、搶救性保護、傳承性保護、生產性保護等不同保護措施。特別是對能夠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規定政府通過培育開發市場,支持產品研發,扶持基地建設,提供產品宣傳、展示、推介平台和渠道等方式,實行生產性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發展。
《百色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在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方面,進一步細化了利用措施,除了規定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打造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外,還規定了各地應當將具有獨特地域文化特色的壯錦、繡球、銅鼓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經典性元素和標誌性符號納入城鄉規劃,合理套用於城鄉公共空間,同時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列入本地旅遊開發的重要內容,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遊業融合發展。
《百色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在傳承傳播方面,規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展示、展演等活動;規定國有文藝院團、公共文化服務場館,應當根據各自業務範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培訓、展示、演藝等傳承傳播活動;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活動等。
《百色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後繼乏人的問題和經費保障方面,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文化和旅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系列措施,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後繼人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並明確資金使用範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經費支持。
另外,《百色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充分體現了地方立法特色,結合百色是民族地區、邊境地區、革命老區實際,明確每年農曆三月為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月;規定市、邊境縣(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深入挖掘、闡釋邊境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重要價值,建設邊境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展示平台,加強邊境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交流活動,提升邊境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水平;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充分挖掘和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紅色資源,鼓勵和支持創作以紅色文化為主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品,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紅色文化緊密結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