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1月2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8年1月2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政辦發〔2018〕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8年1月2日

辦法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傳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促進我區自治區級、市級、縣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成為“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文化生態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對歷史積澱豐厚、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富集、存續狀態良好、傳承實踐活躍的傳統文化生態進行整體保護的特定區域。自治區級、市級、縣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
第三條建設文化生態保護區應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指導方針,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增進民族團結,保持文化內涵,堅定文化自信,使文化生態保護區做到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
第四條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應充分尊重人民民眾的文化主體地位,堅持“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堅持保護優先,堅持整體性保護,厚培文化土壤,助力區域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五位一體協調發展。
第二章 規劃與申報
第五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區域,可以申報文化生態保護區:
(一)傳統文化歷史積澱豐厚,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為完整,具有鮮明地域或民族特色;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分布集中,相互影響,相互關聯,是當地生產生活方式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富有活力、氛圍濃厚,當地民眾廣泛參與,認同感強;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密切相關的實物、場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邊的自然生態環境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良性的發展空間;
(五)申報自治區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還需具備下列條件:
1. 當地人民政府重視文化生態保護,當地民眾對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普遍知情同意,已經設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取得一定成效;
2. 當地人民政府已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集中、自然生態環境基本良好、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為完整的鄉鎮、村落、街區等核心區域以及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所依存的重要場所開列清單,並已制定明確的保護辦法和措施;
3. 自治區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可以是一個縣(區)、一個設區市,也可由若干縣(區)域組成。
第六條申報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
(二)申報地區文化行政部門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
(三)其他有助於說明該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材料;
(四)申報自治區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 已批准開展的設區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的相關檔案;
2. 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申報自治區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檔案;
3. 設區市組織的專家評審論證意見。
第七條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由本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在全面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編制。編制工作應吸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地方文化研究專家和規劃專家等共同參與,並廣泛聽取當地民眾意見。
第八條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15年,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傳統文化及文化生態形成的地理環境、歷史沿革、現狀、鮮明特色、文化內涵與價值進行系統描述和分析;
(二)保護區域範圍及核心區域、輻射區域和一般區域,區域內縣(區)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文物保護單位分布情況等;
(三)建設目標、工作原則、保護內容、核心區域和重要場所保護清單、保護方式與保護措施;
(四)五年近期規劃,含分期實施方案及階段性目標;
(五)保障措施及保障機制;
(六)圖表和附錄;
(七)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納入所在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相關的城鄉建設、土地利用、文物保護、環境治理、生態保護、旅遊與產業發展、公共文化服務等各類專門性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逐級申報原則,各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申報程式如下:
(一)申報縣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由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將總體規劃和相關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
(二)申報市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總體規劃和相關材料,應由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報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市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市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核、論證通過後,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
(三)申報自治區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總體規劃和相關材料,應由設區市文化行政部門報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向文化廳提出申請,經文化廳審核、論證通過後,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
第三章 批准與實施
第十一條評審和批准文化生態保護區應本著小而精、少而精的原則,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嚴格履行申報、評審、公示、公布等程式。
第十二條各級文化行政部門經材料審核,實地考察,聽取意見,論證評審等環節後,研究確定本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備選名單。
第十三條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將本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備選名單及其相關情況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設立為本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第四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四條各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成立由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牽頭、多個相關部門共同組成的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化生態保護區管委會),負責指導、協調、推進、監督本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工作。
第十五條各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委會應協調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綜合考慮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之間,文化遺產與自然環境、人文環境之間的關聯性,根據總體規劃確定的保護範圍、核心區域和重點場所保護清單,制定、頒布、實施一系列具體可行的保護辦法和保護措施,為在區域範圍內整體保護傳統文化生態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六條各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委會應協調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在尊重原住居民的意願,保護原住居民權益,改善和提高原住居民生活品質的基礎上,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實施嚴厲的監督檢查措施,保持核心區域和重點場所的歷史風貌,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避免強制改變或將原住居民整體或高比例遷出、騰空。
第十七條各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委會應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資料庫,注重妥善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實物資料,通過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觀察點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傳承、實踐情況留存完整的實物和數據資料。
第十八條自治區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委會應充分發揮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的作用,鼓勵在文化生態保護區內建立相應的研究機構,利用區內外學術研討會、交流會、實地調研等方式,積極開展與文化生態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理論研究和政策研究。
第十九條各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委會應優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推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在文化扶貧方面的積極作用,將區域內具備一定傳承基礎和生產規模、有發展前景、有助於帶動就業的傳統工藝項目納入傳統工藝振興目錄,採取措施予以重點支持。
第二十條各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委會應為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提供必要支持,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教學、交流活動。
對高齡和無固定經濟來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可發放一定的生活補貼,對傳承工作有突出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給予表彰、獎勵,採取助學、獎學等方式支持學藝者學習、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
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參與研修研習培訓,幫助提高傳承能力,增強傳承後勁。
第二十一條自治區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建設至少一個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根據當地實際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館,根據傳習需要設立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習所或傳習點。
第二十二條各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委會應整合文化、教育等多方資源,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當地教育體系,編寫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普及輔導讀本,在中國小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選修課程;自治區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委會應推動在保護區內的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進課堂、進教材。
第二十三條各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委會應每年至少組織舉辦一次有一定規模、有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活動,利用中華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等舉辦形式多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活動。
第二十四條各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委會應鼓勵和支持將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傳統文化元素或符號運用於城市鄉村建設和當地民眾的生產生活,鼓勵和支持民眾依法依規舉辦積極有益的民俗活動,營造濃厚的傳統文化生態氛圍。
第二十五條各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委會應建立健全文化生態保護區的保護機構和保護隊伍,配備專職的工作人員,組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培訓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委託相關高等院校或相關機構,培養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業人才,為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提供人才支撐。
第二十六條各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委會應每年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開展自評估,將年度重點工作清單和自評估報告分別報送本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並將自評估報告向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民眾公布。
第二十七條本級文化行政部門應根據保護工作的需要,適時組織對已批准公布的本轄區內的各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進行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檢查、評估。
第二十八條各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評估工作應根據評估指標體系,採取實地調研、走訪、問卷調查、座談等多種形式進行。評估形成的評估報告應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官方網站和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
各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評估指標體系由本級文化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印發。
第二十九條各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得到當地民眾的認可,並經本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所在地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報送上一級文化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條對建設成績突出的各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由所在地的上一級文化行政部門予以通報表揚,在資金支持方面重點保障。因保護不力或不當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上一級文化行政部門責成限期整改。對在限期內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摘牌。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怠於履行保護職責,導致已批准公布的各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被警告、嚴重警告甚至摘牌的;
(二)玩忽職守,致使各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文化生態及其環境遭到破壞的;
(三)不尊重保護區內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文化傳統和文化內涵,盲目開發或以歪曲、貶損等方式進行使用的;
(四)貪污挪用各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經費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已批准設立的各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工作依據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文化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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