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制定了《北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條例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20日
背景,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背景

北海歷史積澱深厚,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特色鮮明、形式多樣。北海市共有國家級非遺項目2項、自治區級非遺項目25項、市級非遺項目56項,涵蓋非遺十大門類。隨著城市現代化進程的加快,非遺保護工作形勢嚴峻,保護難、傳承難和利用不佳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面臨失傳或消失的危險。因而,制定和實施非遺保護條例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條例全文

北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2022年10月13日北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傳承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合浦珠還民間傳說等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北海貝雕、合浦角雕等傳統美術;
(三)北海粵劇、北海鹹水歌、北海耍花樓、合浦公館木魚、南康賣雞調等傳統戲劇、音樂、舞蹈和曲藝;
(四)合浦大月餅製作技藝、北海沙蟹汁製作技藝、赤江陶燒制技藝、利家艾灸療法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
(五)北海開海習俗、外沙龍母廟會、疍家婚禮等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六)李家拳及南蛇過垌、合浦上刀梯過火海等傳統體育、遊藝和雜技;
(七)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屬於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一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轄區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六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鄉村振興、民族、檔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主要用於: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整理、建檔、資料庫建設和維護等;
(二)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珍貴資料和實物的徵集、收購、保存;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學習場所及設施的建設、修繕;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平台建設、運營及宣傳、展示、展演、對外交流、成果出版和人才培養等活動;
(五)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從事保護、傳承、學習活動的資助和補助;
(六)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
(七)生產性項目的扶持、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的資助;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獎勵;
(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展調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資料庫,加強檔案數位化建設,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予以公開。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體現本行政區域內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並向社會公布。
對列入國家級、自治區級、市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名錄的項目,應當分別按照項目級別實行分級保護。
第十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認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並向社會公布。
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條件、權利、義務及認定程式,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製定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
未取得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不得以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不得以與其資格不符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十一條 對存續狀態受到威脅、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優先安排保護工作經費,記錄、整理、保存項目資料和實物,修繕建(構)築物和場所,改善或者提供相應的傳承條件,安排或者招募人員學藝,實行搶救性保護。
第十二條 對喪失傳承人、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開展調查,收集相關資料和實物,實行記憶性保護。
第十三條 對客群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代表性項目,應當通過培養後繼人才、提供必要場所和資金、加強宣傳推廣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
第十四條 對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轉化為文化產品或者文化服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
實行生產性保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傳統工藝流程的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的真實性。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產性項目現狀、市場狀況,制定扶持政策,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企業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強金融服務,並在培育和開發市場、創新產品和服務等方面提供幫助。
第十五條 對南珠文化、海絲文化、海洋漁文化、客家文化等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相對完整,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生態環境較好的特定區域,可以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文化生態保護區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建立保護扶持機制,保持歷史風貌和傳統文化生態,不得破壞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人居環境。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宅、街區的,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協調好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場所和傳承基地建設,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習、體驗場所,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教育和傳承。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設立專題博物館,開設傳習館(傳習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展示活動。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傳承工作補助制度,按照分級發放、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給予工作補助。
市人民政府對市級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給予每人每年不低於三千元的傳承工作補助,縣(區)人民政府對縣級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給予每人每年不低於二千元的傳承工作補助。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建設中,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美麗鄉村建設、城市建設相結合,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氛圍。
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培訓、展覽、講座、學術交流等活動。
公共運輸工具及其等候區域,公園、廣場等具有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公共場所,應當為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提供便利。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經典性元素和標誌性符號納入城鄉規劃和城市設計,合理套用於城市公共空間,展現本市文化特色。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具有本地特色、適宜普及推廣的傳統音樂、舞蹈、戲劇、體育等代表性項目納入公共文化服務目錄,將傳統體育、遊藝代表性項目納入全民健身活動,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社區建設,打造社區特色文化。
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通過專題、專欄、公益廣告等形式,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鼓勵各類新媒體平台做好傳播工作,宣傳和推介非物質文化遺產。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遊融合發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列為本行政區域旅遊形象宣傳內容,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機融入景區、度假區,鼓勵開發具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的主題旅遊線路、研學旅遊產品和演藝作品。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展藝術創作、表演和展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典籍、資料進行整理、翻譯、出版和研究。
支持和引導單位和個人通過收藏、捐贈、資助和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
鼓勵預算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採購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普及推廣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指導、支持在中國小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課程。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引進和招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管理、研究等各類專門人才。
教育、文化和旅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後繼人才:
(一)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或者課程,按照規定實施學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二)支持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與高等學校或者中等職業學校合作,鼓勵代表性傳承人到學校兼職任教、建立工作室;
(三)通過給予補貼、補助等方式,鼓勵傳承人帶徒授藝;
(四)通過給予適當助學金、獎學金等資助方式,鼓勵表現優異的後繼人才學習、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
第二十四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評估制度,定期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及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估。
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作為對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資助、獎勵、取消資格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對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一)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挖掘、收集、整理、教學、宣傳、出版、研究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將個人收藏的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密切相關的代表性物品、資料捐贈給政府或者委託給政府設立的公共文化機構收藏、保管、展出的;
(三)對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積極檢舉、揭發、制止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行為的;
(五)其他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2年12月20日,《北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施行,這部地方性法規對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利用等方面將起到促進作用,使非遺“見人見物見生活”理念深入人心,讓更多人了解非遺、走近非遺、愛上非遺。
《條例》針對北海非遺項目不同的生存狀態和發展潛力,按照分類保護的工作要求,根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屬性、特點以及存續狀況,制定了搶救性保護、記憶性保護、傳承性保護、生產性保護的辦法和措施,並通過對代表性傳承人的人文關懷,鼓勵代表性傳承人到學校兼職任教、開設特色課程、帶徒授藝等,確保非遺工作後繼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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