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利用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 施行時間:2016年11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議情況的說明,審議意見,修改情況的匯報,相關報導,

條例全文

(2016年5月26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利用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利用和發展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和發展工作的領導,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總體保護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建立由相關部門參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實行績效管理責任制,加強考核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市、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利用和發展的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保護機構,加強專門人才培養和專業隊伍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所需經費,並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需求的增長而增加;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規劃編制、調查研究、人才培養、作品徵集、宣傳展示,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傳承保護基地(園區)、生態保護村落(街區)的資助或者補助等。
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第八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納入中國小校素質教育內容,開展相關教育活動。
第九條 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與傳承
第十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定期開展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建立檔案、資料庫和信息共享機制。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數位化存儲手段記錄相關資料,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技術研究和成果轉化工作。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文化主管部門調查的基礎上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對列入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落實項目保護規劃。
第十二條 市、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的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的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十三條 本市對國家、省、市、區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分級分類保護。
第十四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實行分級保護:
(一)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重點保護,編制專項計畫,配套單項扶持資金,設立專題展示場所或者博物館,為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設立工作室,並對其授徒傳藝給予補貼。
(二)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設立專題展示場所或者博物館,可以為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設立工作室。
(三)對市、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按照項目保護規劃實行保護。
第十五條 對存續狀態受到威脅、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搶救性保護。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瀕危項目名錄,會同相關部門制訂搶救保護方案,記錄、整理資料,保存項目實物,保存、修繕相關建築物、場所,推薦學藝人員。
第十六條 對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記憶性保護。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記憶項目名錄,組織開展調查,收集相關資料和實物,建立文字、圖片、音像等資料檔案庫。
第十七條 對客群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傳承性保護。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提供必要的展示場所,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和傳統節慶表演等活動,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第十八條 對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和傳統醫藥藥物炮製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
實施生產性保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傳統工藝流程的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的真實性,可以藉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十九條 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等主管部門對本市老字號企業的傳統技藝的存續狀態開展調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推薦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二十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數量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村鎮、街區或者特定區域,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設立文化生態保護村落(街區),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第二十一條 鼓勵本市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跨區域設立傳承場所。
鼓勵本市行政區域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在本市設立傳承場所,依法開展傳承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制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人才培養計畫,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納入全市人才培養計畫;為具有專業技術水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職稱提供指導和幫助。
市、區文化、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通過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或傳承班,培養專門人才。
第二十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應當共同選拔項目學藝者,並制訂培養計畫,傳授技藝。
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非本市戶籍代表性傳承人,可以優先轉入本市戶籍:
(一)引進的外地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二)在本市登記註冊並形成一定產業規模和影響的生產性保護企業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章 利用與發展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級文化發展規劃,統籌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收藏、展示、研究和傳承等公共文化設施。
各類公共文化場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和傳播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或者傳承場所。
第二十六條 鼓勵、支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園區),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設立工作室,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二十七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結合民族節慶、本地民間習俗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展示、展演、體驗等活動。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捐贈或者委託給公共文化機構收藏、保管、展出。
第二十八條 鼓勵、支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科學研究,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水平。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典籍、資料的整理、翻譯、出版;開展以弘揚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為目的的文化藝術創作。
第二十九條 鼓勵、支持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國內外合作與交流,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力,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第三十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一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旅遊主管部門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列為本市旅遊形象宣傳內容,支持、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基地(園區)、文化生態保護村落(街區)和有條件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開發旅遊項目,引導旅遊經營者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旅遊產品。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動物、植物和稀有礦產等天然原材料的保護。
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有權依法優先利用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資金、場所、宣傳推介、產品行銷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幫助。
單位和個人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符合文化產業發展優惠政策的,可以使用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予以扶持。
第三十四條 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指導、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業協會和相關專業協會,按照各自章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及相關的學術交流、諮詢服務、權益維護等活動。
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活動。
第三十五條 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創作、改編、表演、展示、產品開發、旅遊等活動,應當處理好保護傳承和開發利用的關係,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內涵,不得歪曲、貶損、濫用和過度開發。
第三十六條 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及文化生態保護村落(街區)落實保護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評估;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評估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糾正並予以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冒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的名義開展活動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以營利為目的開展活動的,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文化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文化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同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施。
第四十條 文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風景區,是指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化工區,是指武漢化學工業區。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委託,就《武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作如下說明。
武漢市是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十分豐富。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社會各界的不懈努力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四級保護名錄體系基本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制機制不斷完善,生產性保護取得積極成果,宣傳展示活動成效顯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社會氛圍正在形成。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隨著城鎮化建設的不斷推進,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衝擊,危及其生存和發展;二是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基礎較為薄弱,縱向的保護體制有待健全,橫向的協調機制尚未建立,隊伍不穩、資金不足等問題較為普遍,非物質文化遺產基礎設施建設還沒有取得大的突破;三是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重申報、輕傳承,重有形、輕無形,重開發、輕保護的現象,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呈現發展不平衡態勢,缺乏全面、系統、科學的保護;四是迫切需要營造全社會關注、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良好氛圍;五是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對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有必要及時加以總結提升。
2011年和2012年,國家和省相繼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遺法》)、《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以下簡稱《省非遺條例》),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在貫徹實施這兩部法律、法規過程中,我們感到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體制機制、具體的傳承與保護工作等方面迫切需要有地方性法規作為支撐。為了更好地推動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切實、有效地解決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保護利用方面存在的現實問題,2016年5月26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了《武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一、關於管理體制一是明確市、區人民政府職責。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為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條例》明確了政府職能,主要包括制定規劃、落實政策、目標考核、保障經費、建立名錄體系等方面內容。
二是明確部門職責。規定市、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利用和發展的管理工作。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保護機構,加強專門人才培養和專業隊伍建設。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二、關於分級分類保護關於分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建設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一項基本內容和重要的制度保障。《條例》提出分級保護,對國家、省、市、區四級名錄中的代表性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採取不同的保護措施。
關於分類保護。《條例》根據上位法規定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別實行保存、保護等不同措施,提出針對處於不同存續狀態和發展現狀的代表性項目,分別採取搶救性保護、記憶性保護、傳承性保護、生產性保護等不同類型的保護方式。
三、關於社會化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依託於人而存在,以口傳心授為延續方式,其延續和發展離不開傳承人的傳承與傳播。《條例》從三個方面提出鼓勵傳承人、學藝者學習和掌握傳統技藝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家庭傳承、師徒傳承帶來的弊端,提倡非物質文化遺產社會化傳承。一是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應當共同選拔項目學藝者,並制訂培養計畫,傳授技藝。二是規定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制訂人才培養計畫、指導和幫助代表性傳承人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職稱、支持學校開設相關專業或傳承班等方式加強人才培養。三是規定本市引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相關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非本市戶籍代表性傳承人可以優先轉入本市戶籍。
四、關於社會參與人民民眾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擁有者和傳承者,人民民眾保護意識的提高,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最好的保護。《條例》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基本原則,堅持政府保護與民間保護相結合,財政投入與社會資金投入相結合,鼓勵社會力量興建非物質文化遺產基礎設施,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行業協會和志願者服務隊伍,廣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與發展工作,明確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合作方式,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捐贈和委託公共文化機構收藏、保管和展出,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深入持續開展。
五、關於法律責任未取得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的名義開展活動,這對非遺保護工作的正常秩序、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傳承活動的開展,造成不良影響。為禁止此類行為,《條例》規定,冒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的名義開展活動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以營利為目的開展活動的,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以上說明,請連同《條例》一併審議。

審議情況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7月27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武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贊成批准該條例。7月27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再次進行了審議,認為該條例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不與上位法相牴觸,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
特此說明。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7月12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武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該條例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與上位法相牴觸,建議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批准。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5年10月27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聽取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武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說明和市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會上,共有21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55條次的意見和建議,教科文衛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的審議意見報告提出了5條意見和建議。
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就條例(草案)開展了徵求意見和立法調研等相關工作。將條例(草案)送常委會立法顧問組徵求意見;就條例(草案)的制度廉潔性問題向市檢察院徵求意見;將條例(草案)傳送各區人大常委會,徵求區人大常委會的意見,並委託區人大常委會徵求所在區的各級人大代表的意見;通過手機APP系統徵求市人大代表的意見;在市人大網站和武漢人大立法官方微博上公開徵求意見,通過媒體廣泛徵求市民意見;到漢陽區江堤街江欣苑社區、黃陂區人大常委會實地調研,聽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基層文化工作者以及街道、社區負責人的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就條例(草案)涉及的幾個主要問題進行論證。法規工作室會同教科文衛委員會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市文化局對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意見進行了研究,法制委員會部分委員和有關專家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研究,作了認真修改。
3月4日,市十三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聽取法規工作室關於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對條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並作了進一步修改。3月21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十八次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決定將《武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條例的名稱
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名稱中的“保護”二字將範圍搞窄了,不能體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存、合理利用,條例(草案)涵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和發展等方面的內容,而不僅僅是保護,建議將條例名稱中的“保護”二字刪除。也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名稱中應當保留“保護”二字,因為目前非遺工作的首要任務就是保護。
法制委員會高度重視這些分歧意見,對是否應當保留條例名稱中的“保護”二字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將其作為主要問題提交專家論證會進行論證,與會專家均贊成在條例名稱中保留“保護”二字。此外,外省市近期出台的非遺條例(如上海市)多數都在名稱中使用了“保護”二字。法制委員會認為,非遺工作雖然包括保護、傳承、利用、發展等多個環節,但其核心是保護,其他環節的工作目的也是圍繞保護,在條例名稱中突出“保護”二字有利於突出立法宗旨,因此在修改時保留了條例名稱中的“保護”二字。
二、關於工作機構和人員
有審議意見認為,目前非遺工作任務繁重,但卻缺乏相應的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建議在第五條增加文化部門明確專門工作機構和人員負責日常工作的內容。有關方面意見認為,設立專門的工作機構,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是當前非遺工作中亟需解決的問題。
法制委員會認為,制定本條例的目的之一是推動非遺工作的開展,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非遺保護機構是非遺工作有效開展的保障。因此,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條中增加了一款作為第二款:“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保護機構,加強專門人才培養和專業隊伍建設。”〔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二款〕
三、關於對傳承、傳播活動的規範
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二款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不得以與其認定資格不相符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規定含義不清。也有審議意見認為,這樣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有礙傳承活動的開展。根據審議意見,刪除了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二款中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不得以與其認定資格不相符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內容,並相應刪除了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設定行政處罰的內容。〔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三十八條〕
四、關於商業老字號非遺的保護
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對商業老字號的保護應當寫得更實一些,要對文化、商業部門提出要求。據了解,我市的商業老字號多數已列入市級以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但是對商業老字號傳統技藝的保護工作還有提升的空間,條例對此作出規定十分必要。據此,在條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一條作為第十九條:“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主管部門對本市老字號企業的傳統技藝的存續狀態開展調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推薦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
五、關於推進非遺的旅遊開發
有審議意見認為,應當將非遺保護與旅遊開發有機結合起來,市文化局和旅遊局應當共同推進這項工作。根據審議意見,在條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旅遊主管部門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列為本市旅遊形象宣傳內容,支持、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基地(園區)、文化生態保護村落(街區)和有條件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開發旅遊項目,引導旅遊經營者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旅遊產品。”〔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
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關於“過度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這一行為不好把握,若對其設定行政處罰,將會造成執法困難,也不利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審議意見,刪除了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中的“和過度開發”。〔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
七、關於制度廉潔性評估
按照市委關於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的要求,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就條例(草案)向市檢察院徵求了制度廉潔性方面的意見。市檢察院認為條例(草案)第二十條中“……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人才培養規劃,開展職稱評定,培養專門人才”的規定可能帶來廉潔風險。據此,將條例(草案)第二十條修改為:“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制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人才培養計畫,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納入全市人才培養計畫;為具有專業技術水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職稱提供指導和幫助。”〔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此外,根據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修改和調整,對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以上說明,請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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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今年5月26日經武漢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7月28日經湖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批准,將於今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武漢成為全國副省級及省會城市中唯一一個具有非遺保護地方性法規的城市。
《條例》緊緊把握上位法精神,廣泛吸收當今學界非遺保護最新理論研究成果,結合武漢本土非遺保護的工作實踐和經驗,突出“保護至上”的理念,對上位法有關原則規定進一步細化和強化,形成了一系列有力、明晰的操作規範。突出亮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突出“保護”二字。《條例》將“保護”主線貫穿始終,包括保護、傳承、利用、發展四個方面。
第二,明確政府是非遺保護的責任主體。一是明確市區人民政府職責。包括將非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建立非遺保護部門聯席會議制度,設立非遺保護專項資金,實行績效管理責任制加強考核和監督檢查,統籌建設非遺公共文化設施等。二是明確政府相關部門各自職責。三是明確工作隊伍與工作機構。
第三,明確實施分級保護制度。《條例》規定:對國家級非遺項目實行重點保護,編制專項規劃,配套單項扶持資金,設立專題展示場所或者博物館,為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設立工作室,並對其收徒傳藝給予補貼;對省級非遺項目可以設立專題展示場所或者博物館,可以為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設立工作室;對市區級非遺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按照項目保護規劃實行保護。
第四,明確實施分類保護制度。《條例》確定:對存續狀態受到威脅、瀕臨消失的非遺項目,實行搶救性保護;對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基本消失的項目,實行記憶性保護;對客群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項目,實行傳承性保護;對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和傳統醫藥類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對非遺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存完整的村鎮、街區或者特定區域,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建立瀕危項目名錄和技藝項目名錄進行重點保護。
第五,倡導非遺保護的社會化傳承。一是本市符合條件的老字號企業傳統技藝,優先推薦列入本級非遺項目;二是保護單位和傳承人共同選拔項目學藝者,並制訂培養計畫,傳授技藝;三是通過制訂人才培養計畫,指導和幫助代表性傳承人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職稱;四是支持高校、中等職業學校開設非遺相關專業或傳承班,培養專門人才;五是對符合條件的非本市戶籍代表性傳承人可以優先轉入本市戶籍。
第六,明確界定非遺區域流動的權責關係。一是鼓勵本市非遺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跨區域設立傳承場所;二是鼓勵市外非遺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在本市設立傳承場所,依法開展傳承活動。
第七,鼓勵非遺的合理利用。一是鼓勵、支持建立非遺傳承基地(園區)。二是將非遺列為本市旅遊形象宣傳內容;三是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遺資源,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四是市區政府對合理利用非遺資源的單位、個人,在資金、場所、宣傳、行銷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幫助,對符合政策的給予稅收優惠或資金扶持;五是支持開展非遺保護科學研究,提高非遺保護和利用水平;六是鼓勵支持依法開展非遺的國內外合作與交流;七是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有權依法優先利用與非遺項目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
第八,鼓勵非遺保護的社會參與。《條例》堅持政府保護與民間保護相結合,鼓勵社會力量興建非遺基礎設施;支持非遺行業協會和相關專業協會按照各自章程開展非遺保護以及相關的學術交流、諮詢服務、權益維護等活動;鼓勵和支持其他社會組織、公民、法人開展非遺文獻、典籍、資料的整理、翻譯、出版及開展文藝創作;明確可通過研究、收藏、展示、傳承、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非遺保護。
第九,明確非遺保護的執法機構及“冒用者”法律責任。《條例》明確文化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同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違反非遺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非遺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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