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宜昌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由宜昌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8年12月10日表決通過,並經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於2019年1月9日批准。於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 批准日期:2019年1月9日
  • 實施日期:2019年6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與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活動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應當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注重真實性、整體性、傳承性。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總體保護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統一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建設,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發展、研究等專門人才。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廣播電視、新聞出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族宗教、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等相關部門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屈原文化、昭君文化、嫘祖文化、巴楚文化等地域特色文化為重點內容,結合端午節等傳統節日以及文化和自然遺產日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展演活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收藏、展示、研究等公共文化設施。
鼓勵和支持具有展示條件的公共場所管理者、經營者依法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通過研究、教學、收藏、展示、傳承、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符合列入上一級名錄的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開展本行政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位化、信息化保護和傳播,建立資料庫。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分級保護:
(一)對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編制專項保護規劃,建立專題展示館;
(二)對列入國家級、省級、市級和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按照項目保護規劃要求實行保護。
第十一條 對客群廣泛、活態傳承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實行傳承性保護:
(一)培育或者扶持建設傳承基地;
(二)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三)記錄、整理、出版有關技藝資料;
(四)組織開展研討、宣傳、展示、展演、交流等活動。
第十二條 對存續狀態好、有一定消費群體、具有市場潛力和發展優勢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和傳統醫藥藥物炮製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保持傳統工藝流程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真實性的基礎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實行生產性保護:
(一)制定生產性保護規劃和扶持政策;
(二)建設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
(三)挖掘、記錄、整理和研究傳統工藝;
(四)開展傳統技藝類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
(五)鼓勵、引導社會力量興辦傳統工藝企業;
(六)支持、指導傳承基地、傳承人、農戶與行業協會、合作社、公司等合作發展相關產業。
第十三條 對瀕臨消失、傳承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實行搶救性保護:
(一)記錄、整理和保存代表性傳承人掌握的傳統技藝;
(二)收集、收藏和修繕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場所;
(三)推薦或者招募學藝人員。
第十四條 對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實行記憶性保護:
(一)建立記憶性保護名錄;
(二)組織開展調查,收集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相關資料和實物;
(三)建立檔案庫。
第十五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傳統文化積澱深厚的傳統村鎮、街區、少數民族聚集區等特定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設立本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第十六條 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建築物、構築物、場所、遺蹟等的建設與管理,應當兼顧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和相關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劃定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制定專項保護規劃,並納入城鄉規劃。
在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新建、改造或者修繕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尊重該區域的歷史文化,並與傳統風貌相一致。
第十七條 市級和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的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的權利和義務,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的名義開展活動。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評估辦法,並將評估結果作為給予補助、資助的依據。市級和縣級代表性傳承人的傳承補助標準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規定義務或者職責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取消其資格並重新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重新認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助學、獎學金或者給予職業培訓補貼等方式,鼓勵傳承人帶徒授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高齡或者經濟困難的代表性傳承人發放生活補貼。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納入中國小教學內容。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課程設計與教學活動。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列為本行政區域旅遊形象宣傳內容,支持、指導傳承基地和有條件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參與開發文化旅遊、鄉村旅遊項目,鼓勵、引導旅遊經營者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旅遊項目。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鼓勵和支持省內外其他地區具有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本市傳承、傳播,並與本土文化融合發展。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利用,應當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內涵,不得歪曲、貶損、濫用和過度開發。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將符合條件的項目依法申請獲得國內外的商標、著作權、地理標誌和民俗文化、傳統知識、遺傳資源等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冒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名義開展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對於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增強文化自信、推動宜昌文化強市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制定條例是傳承與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客觀要求。宜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現有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項目1項(全省有4項)、國家級19項、省級50項、市級109項、縣級359項,國家級項目數量位列全省第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國家級17人、省級103人、市級493人、縣級1760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示範基地省級2個、市級28個。隨著時代發展和大量農民外出務工,非遺項目生存空間逐漸萎縮;傳承人老齡化嚴重,有些已經無法授徒;客群缺乏,部分非遺項目面臨失傳的困境。通過立法保護宜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的客觀要求。
(二)制定條例是宜昌彰顯文化自信、打造文化強市的現實需要。宜昌歷史文化名人富集,是偉大愛國詩人屈原、“長江的女兒、草原的母親、和平的使者”王昭君和軒轅黃帝正妃、華夏之母嫘祖的故里,具有豐富的非遺保護工作基礎和經驗。宜昌是最早在全國提出“文化生態保護區”概念並實施建設的城市,2004年,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出台了《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2006年頒布的《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為全國首部縣級條例,2009年制定了《宜昌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通過制定條例,更加突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地位和作用,有利於堅定文化自信、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市,提升城市的文化競爭力。
(三)制定條例是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舉措。在貫徹實施國家非遺保護法律法規過程中,宜昌市非遺保護工作得到長足發展,同時也還面臨一些問題和困難,如非遺基礎設施建設滯後;專業專職人員匱乏;重申報輕傳承、重開發輕保護;分級、分類保護制度不夠健全和完善,生產性保護項目發展不夠,沒有形成規模生產;文化產業發展相對滯後,民族文化資源及文化產品未能充分開發利用等。通過地方立法總結、固化成功經驗,針對存在的問題完善制度措施,對加強宜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歷史文脈,具有重要意義。
二、條例主要內容
條例共二十八條。制定條例一是堅持正確處理好與上位法之間的關係。條例屬於實施性立法,要把握好立法空間,法律、行政法規和湖北省地方性法規等上位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已有規定的,一般不作重複性規定。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圍繞宜昌非遺保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難和問題強化制度設計,對分級、分類保護制度作出具體規定,填補上位法的立法空白。三是堅持總結有效舉措。條例突出宜昌地域特色,固化文化保護成果。
(一)關於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條例明確了政府及其部門職責,政府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總體保護規劃,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規定基層保護主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責任。同時,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二)關於經費保障與激勵機制。條例要求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分別制定市級、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傳承補助標準;通過助學、獎學金或者給予職業培訓補貼等方式,鼓勵傳承人帶徒授藝;依照有關規定對高齡或者經濟困難的代表性傳承人發放生活補貼。
(三)關於分級、分類保護制度。條例對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項目、國家級、省級、市級和縣級代表性項目實行分級保護;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特點和現狀,實行傳承性保護、生產性保護、搶救性保護、記憶性保護、區域性整體保護等分類保護制度,制定具體的保護措施,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
(四)關於文化生態保護區。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同時要求對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建築物、構築物、場所、遺蹟等的建設與管理,應當兼顧相關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尊重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歷史文化與傳統風貌。
(五)關於動態管理制度。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評估辦法,並將評估結果作為給予補助、資助的依據。
(六)關於利用與發展。條例重點突出屈原文化、昭君文化、嫘祖文化、巴楚文化等地域特色文化,要求與文化旅遊、節慶民俗活動相結合,推進非遺進景區,鼓勵和支持非遺資源產業化市場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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