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及管理辦法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與管理,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9年12月5日印發了《宜昌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及管理辦法》。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及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5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5日
  • 發布單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宜昌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宜昌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是指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的項目。
第三條 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認定及管理工作。縣(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在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
第四條 認定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堅持依法行政、規範評審,嚴格履行推薦、審核、評審、公示、審批、公布等程式。
第五條 推薦申報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二)具有增強中華民族文化認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的作用;
(三)植根於宜昌地方文化土壤,在一定群體或地域內世代相傳,具有較長的傳承歷史和清晰的傳承脈絡,至今仍以活態形式存在;
(四)在當地有較大影響。
第六條 推薦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簡介、分布、歷史、現狀、價值、傳承範圍、傳承譜系、傳承活動、社會影響等;
(二)項目保護計畫,包括保護目標、已採取的措施和實現的成效、擬採取的措施、管理制度等;
(三)項目保護單位情況,包括保護單位資質、保護承諾、相關傳承人(群體)認可意見等;
(四)縣(市、區)級專家評審委員會對該項目的推薦意見;
(五)項目圖片、視聽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七條 縣(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統籌轄區內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推薦工作,基本程式為:
(一)從縣(市、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中遴選;
(二)組織專家論證,評出擬推薦項目;
(三)向社會公示擬推薦名單,公示期不得少於20日;
(四)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書面推薦。
第八條 市直單位經組織專家論證並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可直接向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推薦。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宜昌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價值的,可以向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後,按程式向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推薦。
第九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認定工作由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基本程式為:
(一)對推薦材料進行初步審核;
(二)從宜昌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中隨機抽選5名以上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小組,對推薦項目進行初評,提出初評意見。初評意見須經專家評審小組半數以上成員通過;
(三)從宜昌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中隨機抽選7名以上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對通過初評的項目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審議意見須經專家評審委員會半數以上成員通過;
(四)將擬列入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20日;
(五)根據公示結果,擬定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條 專家評審小組和評審委員會成員,應本著對國家和歷史負責的精神,廉潔自律,遵紀守法,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有關評審資料及情況。直接參與推薦項目申報材料製作或與推薦項目有利益關係的評審會成員,應申請迴避。凡違反評審工作紀律者,取消其參評資格,並從宜昌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中除名。
第三章 保護
第十一條 縣(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轄區內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組織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編制年度保護計畫,落實保護責任,量化年度保護任務指標。
由市直單位推薦的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該市直單位應指導項目保護單位編制保護規劃和年度保護計畫。
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規劃和保護計畫,應上報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具體承擔項目的保護與傳承工作。保護單位與項目一併推薦,經專家評審小組和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由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認定並隨項目一併公布。
第十三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項目申報地區範圍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落實專人負責項目保護工作;
(三)擁有該項目及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完整資料;
(四)具備實施保護計畫的能力和開展傳承、傳播的場所和條件;
(五)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傳承群體認可。
第十四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具有以下權利:
(一)懸掛和保存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標牌;
(二)使用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標誌;
(三)參與制定項目保護規劃;
(四)參與非遺研討、推廣活動;
(五)按規定申報項目補助經費;
(六)依法應當具有的與保護相關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項目保護規劃和保護計畫落實保護措施,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二)開展項目調查、建檔和實踐研究;
(三)聯繫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掌握其身心狀況和傳藝情況,為其開展傳承活動提供保障支持;
(四)保護項目所依存的文化場所;
(五)提高項目保護經費的使用績效;
(六)定期向當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報告項目保護實施情況及保護資金使用情況,並接受監督;
(七)其他與保護相關的義務。
第十六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確需調整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項目相關傳承人、群體、單位集體評議;
(二)評議通過後,由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向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保護單位確需調整的理由、新推薦的保護單位的資格材料和履責承諾;
(三)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調整後的保護單位名單並在官方網站公示、公布。
第十七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及縣(市、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妥善保管項目實物、資料,防止損毀和流失。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下列措施,促進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傳承:
(一)在有效保護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基礎上,鼓勵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擴大傳承人群和消費人群,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更好融入現代生活;
(二)在秉承傳統、不失其本的前提下,開展傳統工藝關鍵技術、原料的研究和改進,提升傳統工藝產品品質,提升項目的創造性價值,增強傳承活力;
(三)對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集中且形成鮮明文化形態的特定區域,可以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制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並與國土空間規劃、環境治理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相銜接;
(四)在社區、鄉村以及各級公共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機構或者設施中廣泛開展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傳承傳播,通過展覽、展示、教育、比賽及大眾傳媒等途徑,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公眾認知;
(五)建設本行政區域綜合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和傳習場所,鼓勵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建設項目展示場所或傳習場所,並向公眾開放;
(六)建立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資料庫,定期開展項目調查,運用現代信息管理手段予以記錄、存貯,及時更新項目傳承傳播活動等有關信息,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向社會開放;
(七)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多部門合作,對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開展傳承、推廣、經營等活動所需的場所、環境和原材料進行統籌協調,形成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髮展合力;
鼓勵和引導社會法人、自然人提供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資金、場所及志願服務;
(八)制定培訓計畫,組織開展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傳承人等參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培訓工作。
鼓勵採取合作、共建等形式,與具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教學條件、能夠承擔培訓任務的相關研究機構或高等院校共同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培訓工作。
第四章 考核與管理
第十九條 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績效考評和動態管理。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建立項目保護工作的定期自查和報告制度。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定期對項目年度保護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督查。
縣(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每年應對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計畫進展情況進行檢查、評估,於年初將上年度項目存續、保護規劃實施、傳承工作、經費使用、傳播展示情況以及本年度項目保護計畫報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並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
由市直單位推薦的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該市直單位每年應將上年度項目存續、保護規劃實施、傳承工作、經費使用、傳播展示情況以及本年度項目保護計畫報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並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不定期抽查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工作情況,對抽查發現的問題督促落實整改,並對項目保護單位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並限期整改;情節特別嚴重或整改不力的,經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核實,撤銷其保護單位資格,收回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標牌,重新認定保護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一)保護不力或保護措施不當導致項目存續狀況惡化或出現嚴重問題的;
(二)未有效實施項目保護計畫的;
(三)損壞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形象和價值,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未按規定使用保護專項資金的;
(五)未按規定報告項目保護情況的。
第二十三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因客觀環境改變、保護不力等原因不再呈“活態”特性而消亡的,經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核認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名錄,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對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保護和傳承工作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個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依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表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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