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答:本辦法所稱宿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以下簡稱市非遺傳承基地)是指宿遷市行政區域內,通過傳習、交流、展示(展演)、培訓、研究等活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宣傳的場所和空間。
答:市傳承基地可分為生產性傳承基地、教學性傳承基地、研究性傳承基地和展示性傳承基地。生產性傳承基地是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開展產業化模式操作的傳承基地;教學性傳承基地是指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或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人才的傳承基地;研究性傳承基地是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開展學術性研究、整理、編撰出版等工作的傳承基地;展示性傳承基地是指收藏、保存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展示、交流活動的傳承基地。
答:1.傳承的項目必須是紮根於宿遷區域,世代相傳,具有鮮明地方特色,並已列入市級以上(含市級)保護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2.申報單位可以是已列入國家級、省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保護單位,也可以是具備一定保護能力、符合相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等。
3.傳承基地必須具備相應的供教學、排練、演出或加工製作、陳列展示所需的場所,面積一般不少於100平方米。場所應通過實物、圖片、音像等多種表現方式,全面展示該項目的歷史淵源、技藝流程、相關工具(道具)、傳承譜系、成品(成果)等多方面信息。
4.申報單位至少開展1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應有1名或多名掌握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市級以上(含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接受傳承的學員人數在20人以上。
5.項目傳承要求有活動計畫和傳承目標,每年開展傳承活動不少於12次。
6.生產性傳承基地要能夠正常開展生產性開發,促進項目的產業化,保持項目的可持續性發展。展示性傳承基地要積極參與各類演出活動,每年參演公益活動不少於4次。
7.申報單位要建有系統完整的項目傳承活動檔案,包括傳承基地的管理制度、學員名單、物品清單,以及在傳承活動中的相關文字、圖片、音像資料等。有條件應積極對保留的檔案進行數位化加工,建立資料庫。
8.申報單位須有專職或兼職的工作人員,項目傳承、傳習等活動要有一定的資金支持,每年有必需的經費投入。
答:《宿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申報表》;近年來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活動的介紹;傳承活動場地、傳承活動相關照片,以及可體現傳承過程和成效的視頻資料;項目傳承工作的工作人員、傳承人介紹及學員情況登記表;傳承基地經費投入證明材料;其他有助於說明傳承建設方面的輔助資料。
答:1.開展傳承項目的教學、生產、研究、展示等活動,妥善保管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2.積極開展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交流展示活動。3.每年需向縣(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接受宿遷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監管。4.完成市、縣(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交辦的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