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為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規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的命名和管理,鼓勵和支持相關單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浙江省麗水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於2013年5月29日印發了《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3年5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3年5月29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麗水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縣(市、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麗水生態產業集聚區(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
為更加有效地保護與傳承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進一步做好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管理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大家,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013年5月27日

辦法全文

  • 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是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舉措。為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進一步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規範“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的命名和管理,鼓勵和支持相關單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以及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是指通過交流、展示、傳習、培訓等方式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的活動場所和空間。涵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的區域性生態保護區、生態博物館、專題博物館、傳習所、展示中心、活動中心等形態。
第三條 凡是已列入國家級、省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或是具備一定保護能力、符合相應保護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傳承保護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均可申報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
第四條 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的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批等程式。
第五條 申報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一個或數個紮根於麗水市相關地域、世代相傳、具有鮮明地方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並已列入麗水市級,或市級以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
2、對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顯著成績,具有該項目公認的社會代表性、權威性與影響力。
3、申報單位應有一名或若干名掌握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市級或市級以上代表性傳承人,有一批熱心於傳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骨幹,有專職或兼職的管理人員,管理人員必須熟悉基地所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基本情況。
4、有專門的傳授人,該傳授人必須是該項目保護單位認可的傳承人,或是受項目傳承人委託有能力擔當傳承工作的人員,接受傳承的學員人數不少於20人。
5、在不違反智慧財產權的前提下,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項目傳授人)完整傳授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技能,培養後繼人才。
6、有該項目傳承計畫和具體目標任務,有一定規模的教學、排練、演出或加工製作(陳列)的固定場所開展傳承活動,面積一般在50-100平方米。
7、以學校培訓或傳統師徒傳授的方式進行項目傳承,有正常的傳承計畫,積極參與各級文化部門開展的各類展示、傳播、研討、交流等活動,近一年內開展傳承活動不少於5次,並在市級以上產生一定影響。
8、每年有一定的經費投入基地傳承活動,當地政府及文化行政部門對該傳承單位的傳習等相關活動予以支持,措施有力。
第六條 申報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須提供下列材料:
1、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申報表;
2、申報單位開展傳承活動的工作總結;
3、年度傳承工作計畫和五年發展規劃;
4、傳承活動場地、面積及照片、傳承活動相關照片、以及五分鐘的申報錄像資料(DVD格式);
5、傳承人和基地負責人或管理人員基本情況介紹和登記表;
6、學員名單及相關情況;
7、傳承基地的經費來源證明;
8、其它有助於說明創建傳承基地的相關材料。
第七條 凡具備條件的有關傳承單位和團體可先向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經縣(市、區)政府同意後,推薦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隸屬於市本級的傳承單位,可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提出申請。  
第八條 麗水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各縣(市、區)提出的申報名單進行評審及實地考察論證,提出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建議名單。由麗水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
第九條 公示期滿,對申報傳承基地的單位或團體無異議的,由麗水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命名公布,並授牌匾。已經被省文化廳認定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傳承教學基地)的,自動被認定為市級傳承基地。
第十條 命名為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應履行傳承發展該項目的職責和義務:
1、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求,完整傳授項目操作程式、技術規範、原材料要求、技藝要領等,培養後繼有人;
2、積極參與展覽、演示、研討、交流等活動。要求有活動計畫,每年開展保護傳承、展示展演活動不少於5次,活動計畫與資料上報當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3、定期向市文化行政部門提交項目傳承情況報告,積極配合文化部門的相關檢查與考核;
4、建有規範和完備的記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形成情況、歷史沿革及作品(產品)成就、傳承情況等的文化藝術檔案。
5、建有系統完整的檔案,包括傳承基地的管理制度、人員名單、物品清單等,以及在傳承活動中的相關文字、圖片、音像資料等,有條件的傳承基地應該建立數位化的動態信息管理中心。
第十一條 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認定一次。已命名的傳承基地根據本辦法第十條所定的職責和義務的要求,實行年度評估,評估不合格的傳承基地,按整改意見進行整改,整改後仍不能達到要求的,撤銷“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的稱號,並予以公布;被撤銷的單位,三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二條 麗水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將定期組織展示、展演、評比等活動,對傳承基地的保護傳承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同時將考核情況綜合評比,評選出一、二、三等獎若干名,頒發榮譽證書,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
上述獎金要用於傳承基地的授徒傳藝、教育培訓和示範展示等保護傳承活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麗水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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