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

為推進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完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制度,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於2020年2月26日印發,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修訂說明,

發文通知

各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局,有關單位:
為推進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完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立足當前保護工作實際情況,我廳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0年2月26日

辦法全文

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傳承發展浙江省優秀傳統文化,支持和鼓勵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加強動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參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認定,承擔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傳播、弘揚、振興等責任,在特定領域和區域內被公認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傳承人。
第三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增強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鍊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五條 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根據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際,定期組織開展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
第六條 認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請、審核、評審、公示、公布等程式。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被推薦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遵紀守法,愛國敬業,德藝雙馨;
(二)居住或長期工作在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流布地區;
(三)熟練掌握其傳承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在項目所在領域和區域內公認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
(四)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中具有核心、帶頭、示範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僅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蒐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第八條 公民提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申報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申請人志願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其他有助於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項目保護單位為省屬單位的,可直接向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申請,推薦材料應當包括前款各項內容。
第九條 申請人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核並逐級上報。
設區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後,應當組織審核,提出推薦人選和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一併報送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
第十條 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收到的申請材料進行覆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成立評審委員會,對推薦認定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人選進行初評和審議。
第十二條 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評審委員提出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5日。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四條 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並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承活動,進行創造性實踐;
(二)參加教育培訓,學習新知識和技藝;
(三)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和交流;
(四)獲得各級政府給予的傳習補助經費;
(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和研究;
(四)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等活動;
(五)接受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指導、管理和考核評估;定期向所在地設區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交傳承情況報告;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相關義務。
第十七條 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予以支持: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建檔、整理、研究等活動;
(四)支持其參與展覽、展示等社會公益性活動;
(五)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條 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進行評估。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另行制定《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評估實施細則》。
考核評估結果是繼續享有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及相關權益的主要依據。
第十九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核實後,報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批准,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
(三)連續兩次傳承活動評估不合格;
(四)違背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
(五)其他應當取消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經設區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核實後,報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審核備案,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將把作出積極貢獻的傳承人列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榮譽傳承人”,並鼓勵地方給予其一定的優撫。
第二十一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去世的,設區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採取適當方式表示哀悼,組織開展傳承人生平事跡和傳承事跡的宣傳報導,並及時將相關情況向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文化廳發布的《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報與認定辦法》(浙文社〔2007〕10號)同時廢止。

修訂說明

《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的說明
為傳承發展浙江省優秀傳統文化,提升我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完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制度,我廳在深入研究論證、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參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文化和旅遊部令第3號),立足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實際,在《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報與認定辦法》(浙文社〔2007〕10號)的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二、編制過程
1、在全省開展實地調研,並在杭州、寧波、台州市試點開展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評估的基礎上,起草管理辦法。
2、向各地文化和旅遊局進行兩輪徵求意見,研究吸收修改意見後形成《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於2019年12月9日至20日,在我廳官網上公開徵求意見。
3、經廳法規處合法性審查、廳黨組會審議後,形成《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
三、主要內容
《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共23條,主要內容包括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權利義務、考核管理。
與《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報與認定辦法》相比,《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增加以下四方面內容:一是將近年來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理念成果和行之有效的經驗,予以固定和規範。二是細化了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條件,規範了認定程式,完善評審程式和環節。三是明確了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應當遵循的行為規範。四是加強評估管理,建立健全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義務履行和傳習補助經費使用情況評估機制,完善退出機制,規範對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和去世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管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