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管理制度(試行)

為促進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鼓勵和支持相關單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規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的管理,浙江省溫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於2018年7月18日印發了《溫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管理制度(試行)》。該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管理制度(試行)
  • 頒布時間:2018年7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18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溫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縣(市、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浙南產業集聚區文教體局:
為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建設,我局制訂了《溫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管理制度(試行)》(附),現予以發布實施。請各地根據該項制度的要求,加強對非遺傳承基地的服務,不斷提升非遺保護傳承工作水平,進一步推動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溫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018年7月18日

辦法全文

  • 溫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鼓勵和支持相關單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規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的管理,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溫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溫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是指在溫州市行政區域內,由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主辦或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聘請主辦並以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為核心授藝人,以交流、展示、傳習、培訓等方式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活動的公益性服務場所和空間。
第三條 已列入國家級、省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名錄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或具備一定保護能力、師資力量、符合相應保護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可申報溫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
第四條 申報溫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一個或數個紮根於溫州市相關地域、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特色並已列入市級以上(含市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名錄項目。
(二)有與基地項目對應的市級以上代表性傳承人為核心骨幹的傳承教學人;有項目傳承計畫和具體目標任務,有固定的學員,有可預見的傳承效果。
(三)有適合展示傳承項目、開展傳承活動的固定場所,傳承場所的建築使用面積原則上不少於50㎡,並符合公共所場的安全要求。
(四)傳承基地所開展的各類傳承活動不違反保密制度與智慧財產權,傳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知識技能要具有系統性、完整性、可持續性。
(五)當地政府部門對傳承活動予以支持。
第五條 申報溫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溫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申報表。
(二)申報單位開展傳承活動的工作總結。
(三)年度傳承工作計畫和五年發展規劃。
(四)傳承活動場地、面積及照片、傳承活動相關照片以及五分鐘的申報錄像資料(高清格式)。
(五)傳承人和基地負責人或管理人員基本情況介紹和登記表。
(六)學員名單及相關情況。
(七)傳承基地的經費來源說明。
(八)其它有助於說明創建傳承基地的相關材料。
第六條 溫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的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溫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組織實施。其基本程式為:
(一)申報:凡具備條件的項目傳承單位可向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意後,推薦溫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隸屬於市本級的單位,可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提出申請。
(二)評估:溫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成立傳承基地評估專家組,通過申報材料審核和實地勘察,提出評估意見,提交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10天。
(三)公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將審定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四)命名:溫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無異議的申報單位進行命名公布並授牌。
溫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每兩年組織開展一次新基地的認定工作。
第七條 溫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具有以下權利:
(一)在各項活動中可使用非遺代表性項目標誌。
(二)優先參與各級文化部門組織的非遺研討、推廣活動。
(三)優先申報獲得各級文化部門的財政資金專項補助。
(四)享有申報上級非遺項目的優先權。
(五)享有或同傳承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享有非遺代表性項目的智慧財產權。
(六)享受或同傳承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享受非遺代表性項目產生的經濟收益。
第八條 溫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應履行傳承發展該項目的職責和義務:
(一)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求,完整傳授項目操作程式、技術規範、原材料要求、技藝要領等,培養後繼傳承人。
(二)定期向市文化行政部門提交項目傳承情況報告,積極配合文化部門的相關檢查與考核。
(三)積極參加縣、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部門組織的展覽展示、展演、研討、交流等活動。
(四)建立所傳承項目較為完整的基礎檔案(包括發祥與傳承歷史、地理環境、發展歷史、代表性作品、傳承情況等內容)
(五)規範管理基地,做到有管理制度、人員名單、物品清單等,建立傳承活動傳承教學與活動的文字、圖片、音像資料檔案,有條件的傳承基地應該建立數位化的動態信息管理中心。
第九條 傳承基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級文化主管部門撤銷其命名,收回基地標牌,並向社會公布:
(一)不當使用非遺代表性項目名稱,或歪曲、貶損非遺代表性項目,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怠於履行保護職責,未能有效實施傳承計畫的。
(三)未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傳承情況的。
(四)傳承不力或傳承措施不當,導致非遺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惡化或出現嚴重問題。
(五)未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各級政府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
第十條 溫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傳承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考核一次。考核結果分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對考核優良的基地,溫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發文予以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基地,溫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經整改後仍不能達到要求的,撤銷“溫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稱號,並予以公布;被撤銷的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行申報。如該基地已獲得省級以上傳承基地稱號的,將考核結果報上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溫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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