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傳習所)管理辦法

為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促進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效傳承和合理利用,鼓勵和支持相關單位、個人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江西省婺源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於2017年8月1日印發了《婺源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傳習所)管理辦法》。該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婺源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傳習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8月1日
  • 實施時間:2017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婺源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辦法全文,

辦法全文

  • 婺源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傳習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婺源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促進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效傳承和合理利用,鼓勵和支持相關單位、個人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培養和壯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人才隊伍,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相關檔案精神,結合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傳習所)是通過交流、展示、傳習、培訓、教學等方式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利用的活動場所和空間。
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傳習所)內的項目必須是紮根於婺源,具有鮮明地方特色,並已列入縣級及以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四條 傳承基地(傳習所)的主體應是對於具體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具有一定的保護能力、代表性與影響力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
第五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傳習所)的命名,應經申報、審核、評審、認定等程式。
第六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傳習所)的申報工作,由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指導。
第七條 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傳習所)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一名以上相應項目的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2.具備相應的傳承活動場所,面積一般不少於50平方米。場所應通過實物、圖片、音像等多種表現方式,全面展示該項目的歷史淵源、技藝流程、相關工具(道具)、傳承譜系、成品(成果)等多方面信息。
3.積極主動開展傳承活動,能積極參與文化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類展示、傳播、研討、交流等活動。
4.在相應項目傳承領域具有社會代表性與影響力。
第八條 申報婺源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傳習所),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報表:含申報單位基本信息,五年發展規劃,年度傳承工作計畫。
2.申報單位信用代碼證複印件,傳承人身份證及傳承人證書複印件;有固定的、具備傳習條件的場所的相關證明資料;開展傳承活動相關照片。
3.其它有助於說明創建傳承基地(傳習所)的相關材料。
第九條 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組,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傳承基地(傳習所)申報書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論證核實。
第十條 經評審確定的傳承基地(傳習所)名單,由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進行命名公布,頒發牌匾。
命名分傳承基地和傳習所兩類。傳習場所面積小於100平方米或非遺傳承人員(含學徒)少於3人的命名為傳習所。傳習場所面積大於100平方米且非遺傳承人員(含學徒)達到3人以上的命名為傳承基地。
第十一條 傳承基地(傳習所)應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1.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求,完整傳授項目操作程式、技術規範、技藝要領等,培養傳承人;
2.積極參與文化部門組織的展覽、演示、研討、交流、教學等活動。
3.定期向縣文化行政部門提交項目傳承情況報告,積極配合文化部門的相關檢查與考核;
4.建立系統完整的檔案,包括傳承基地(傳習所)的管理制度、人員名單等,以及在傳承活動中的相關文字、圖片、音像資料等,有條件的傳承基地(傳習所)應該建立數位化的動態信息管理中心。
第十二條 傳承基地(傳習所)日常管理:
傳承基地(傳習所)每年年初必須制定年度傳承工作計畫,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傳承基地(傳習所)傳承工作計畫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分為年中督查和年底驗收兩個程式。年底驗收前,傳承基地(傳習所)需向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及相關資料、圖片等。
通過考核的傳承基地(傳習所),由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考核成績優秀的,給予獎勵。未能完成年度傳承計畫的,根據具體原因相應對其作出整改或撤銷傳承基地(傳習所)等處理。
第十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傳習所)實行動態管理,喪失傳承基地(傳習所)設立條件或不能正常履行傳承職責義務的,取消傳承基地(傳習所)命名。
傳承基地(傳習所)申報命名每兩年舉行一次。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婺源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婺源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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