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維護和培育文化生態,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於2019年11月21日印發了《江西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1月21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設區市文廣新旅局、贛江新區社會事務局:
現將《江西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
2019年11月21日

辦法全文

  • 江西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維護和培育文化生態,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促進我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歷史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整體性保護,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尊重人民民眾的主體地位,貫徹新發展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贛鄱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堅持“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保護孕育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第二章 申報與設立
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一)傳統文化歷史積澱豐厚,具有鮮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態保持良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是當地生產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有序,傳承實踐富有活力、氛圍濃厚,當地民眾廣泛參與,認同感強;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密切相關的實物、場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邊的自然生態環境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良性的發展空間;
(五)當地人民政府重視文化生態保護,當地民眾對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普遍知情同意;
(六)當地人民政府已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集中、自然生態環境基本良好、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為完整的鄉鎮、村落、街區等核心區域以及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所依存的重要場所開列清單,並已制定明確的保護辦法和措施;
(七)文化生態保護區可以是一個或若干個縣域組成;
(八)有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
第六條 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化生態保護區涵蓋一個縣域的,由其上一級設區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交縣級人民政府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相關檔案和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申報的批覆;涵蓋兩個以上縣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設區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交各縣級人民政府的申報檔案和設區市人民政府批覆同意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相關檔案;
(二)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
(三)設區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評
審論證意見;
(四)其他有助於說明該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材料。
第七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編制工作應廣泛聽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當地民眾意見,吸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地方文化研究、規劃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參與。
第八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文化形態形成的地理環境、歷史沿革、現狀、鮮明特色、文化內涵與價值的描述和分析;
(二)保護區域範圍及重點區域,區域內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物保護單位、相關實物和重要場所清單等;
(三)建設目標、工作原則、保護內容、保護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機制;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 評審和批准文化生態保護區應本著小而精、少而精的原則,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嚴格履行申報、評審、公示、公布等程式。
第十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經材料審核,實地考察,聽取意見,論證評審等環節後,研究確定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備選名單。
第十一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將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備選名單及其相關情況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二十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設立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
第十二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設立後一年內,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的基礎上,細化形成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並報省文化和旅遊廳備案。
第十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的編制應以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規劃綱要和全面、深入的調查研究為基礎。框架結構和條目內容應符合規劃設計要求,翔實具體,體現民族特色、地方特色。
第十四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依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分布狀況和文化生態環境劃分出保護區的核心區域(重點區域)、傳播區域(一般區域)等。
第十五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十五年,規劃期內可根據要求分為近期、中期、遠期。近期規劃一般不超過五年,應優先解決當前文化生態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安排亟待實施的保護項目。
第十六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納入所在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要與相關的城鄉建設、生態保護、環境治理、土地利用、旅遊發展、文化產業等專門性規劃相銜接。
第十七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三年後,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提出驗收申請;省文化和旅遊廳根據申請組織開展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成果驗收。驗收合格的,正式公布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並授牌。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八條 要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成立由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牽頭、多個相關部門共同組成的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工作。
第十九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委會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文化生態保護區內的有關文化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實施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各項建設管理制度,創新工作機制和保護方式、措施;
(三)負責實施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
(四)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理論和實踐
研究;
(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評估、報告和公布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和成效。
第二十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委會應協調有關部門綜合考慮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之間,文化遺產與自然環境、人文環境之間的關聯性,根據總體規劃確定的保護範圍、核心區域和重點場所保護清單,制定、頒布、實施一系列具體可行的保護辦法和保護措施,為在區域範圍內整體保護傳統文化生態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委會應協調有關部門在尊重原住居民的意願,保護原住居民權益,改善和提高原住居民生活品質的基礎上,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實施嚴厲的監督檢查措施,保持核心區域和重點場所的歷史風貌,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避免強制改變或將原住居民整體或高比例遷出、騰空。
第二十二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委會應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資料庫,注重妥善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實物資料,通過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觀察點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傳承、實踐情況留存完整的實物和數據資料。
第二十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委會應當依託相關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組織或委託開展與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文化生態整體性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
第二十四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委會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評測和保護績效評估,制定落實分類保護政策措施,優先保護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不斷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實踐能力,弘揚當代價值,促進發展振興。
第二十五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委會應當制定相關制度,為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支持,資助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教學、交流等活動。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幫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提高傳承能力,增強傳承後勁。對高齡和無固定經濟來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可發放一定的生活補貼。
對傳承工作有突出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獎勵,採取助學、獎學等方式支持從業者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技藝。
第二十六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應當至少建設一個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根據當地實際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館,根據傳習需要設立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習所或傳習點。
第二十七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委會應當整合多方資源,推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當地國民教育體系,編寫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普及輔導讀本,在保護區內的中國小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鄉土課程,在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或開設選修課,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進課堂、進教材。
第二十八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委會應當每年至少組織舉辦一次有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活動,利用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等重要節點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鼓勵和支持當地民眾按照當地習俗依法依規舉辦傳統文化活動。
第二十九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委會應當挖掘區域內傳統工藝項目資源,培養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動傳統工藝振興,將區域內具備一定傳承基礎和生產規模、有發展前景、有助於帶動就業的傳統工藝項目納入傳統工藝振興目錄,採取措施予以重點支持;組織開展區域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加傳統工藝相關技能培訓,帶動就業,精準助力區域內貧困民眾脫貧增收。
第三十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委會應當依託區域內獨具特色的文化生態資源,開展文化觀光游、文化體驗游、文化休閒遊等多種形式的旅遊活動。
第三十一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委會應當深入挖掘、闡釋非物質文化遺產蘊含的優秀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範,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升鄉村文明水平,助力鄉村振興。
第三十二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定期組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委託相關高等院校或機構,培養一批文化生態保護專業人才;建立一支文化生態保護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化生態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經費應當納入當地公共財政經常性支出預算,並作為重要評估指標。鼓勵社會資金參與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
第三十四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委會應當依據總體規劃,每年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開展自評,將年度重點工作清單和自評報告廣泛徵求區域內民眾的意見,並報送省文化和旅遊廳備案。
第三十五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每三年對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一次全面評估,形成的評估報告將通過省文化和旅遊廳、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區人民政府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得到當地民眾的認可,並經所在地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報送省文化和旅遊廳批准。
第三十七條 對建設成績突出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省文化和旅遊廳將予以通報表揚,在資金支持方面重點保障。因保護不力或不當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省文化和旅遊廳將責成限期整改。對在限期內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摘牌。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已批准設立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工作依據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鼓勵各地建立本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各地建立的本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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