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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2號
《江西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9年9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9月28日
條例全文
江西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目標責任
第三章 生態文化
第四章 生態經濟
第五章 生態安全
第六章 生態文明制度
第七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打造美麗中國“江西樣板”,維護國家重要生態安全螢幕障,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態文明建設,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建設,是指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堅定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而從事的各項建設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生態文明建設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堅持生態惠民、生態利民、生態為民,堅持對山水林田湖草生態系統統籌兼顧、整體施策、多措並舉,堅持用最嚴格制度和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將生態文明建設融入本省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
第四條 構建以目標責任、生態文化、生態經濟、生態安全、生態文明制度為主體的生態文明體系,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提升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質量,實現生態文明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推進多規合一。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規範的省域空間規劃編制機制,組織編制全省生態文明建設領域專項規劃,明確總體目標、指標體系、重點領域及重點工程、重點任務、保障機制和措施,並與國土空間規劃等各類規劃融合為統一的整體。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生態文明建設協調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的指導、協調、推進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要求,做好本轄區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第七條 生態文明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公眾參與制度,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生態文明建設,並保障其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八條 全面推進生態鄱陽湖流域建設,構建鄱陽湖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系統保護與綜合治理制度體系,推動流域內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全面提升,形成大湖流域生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新模式。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全省生態雲大數據平台建設,匯聚融合全省生態文明相關數據,建立生態文明基礎資料庫,運用大數據進行分析、管理和套用,提升生態文明建設治理水平。
第二章 目標責任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質量負總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制定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做好涉及本系統、本行業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的生態目標責任體系,合理規劃生態文明建設目標,建立完善獎懲制度。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制度,完善目標評價考核指標體系,將本條例規定的相關制度納入生態文明建設考核內容,合理量化考核指標。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依照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指標體系,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目標進行評價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建立目標評價考核指標監測統計機制,並如實提供評價考核的指標數據。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結果綜合運用機制,將考核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與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建立土地資源、林木及濕地資源、水資源和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賬戶,健全自然資源調查全過程質量控制機制。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結果應當作為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完善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並將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幹部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嚴格的生態環境考核問責。對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損害的,終身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章 生態文化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基礎、以生態價值觀念為準則的生態文化體系,促進生態文明知識和生態文化理念的傳播普及,培育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經營模式和生活消費方式,增強全社會對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尊法守法意識。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文化培育引導機制,將生態文化建設作為文明城市、文明村鎮和文明單位(社區)、生態文明示範縣(市)創建評選的重要內容,推動生態文明成為全社會共識。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生態文化載體建設,推進文化遺產保護髮展工程和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整修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村鎮、古民居、文物古蹟,加強生態文化村鎮創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有條件的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等生態文化載體逐步向公眾免費開放,有序推進自然保護區中的實驗區適當向公眾開放,培育公眾的自然保護意識和生態文明意識。
第二十條 每年六月為省生態文明宣傳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生態文明宣傳普及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通過開展地球日、環境日、濕地日、低碳日、水日水周、節能宣傳周、愛鳥周、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等主題宣傳活動,加強生態文明宣傳工作,普及生態文明知識,弘揚生態文化,倡導生態文明行為,提高全社會的生態文明意識。
工會、共青團、婦聯及各社會團體應當參與生態文明宣傳。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生態文明宣傳和輿論引導,開展生態文明公益性宣傳。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態文明相關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在學校開展生態文化宣傳教育主題活動,在學前教育機構開展兒童生態文明養成教育。
公務員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各級行政學院應當將生態文明建設作為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
有關普法責任單位應當將生態文明相關法律法規作為普法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 推進節約型機關、綠色家庭、綠色校園、綠色社區、綠色出行、綠色商城創建。
推行綠色殯葬改革,新建城鄉公墓實行節地生態安葬,支持已建成的公墓進行生態改造。
鼓勵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社區、住宅小區的自治公約規定節能減排、垃圾分類、限制使用塑膠購物袋等生態文明建設自律內容。
探索建立碳普惠機制,通過專業資料庫和交易服務平台,對居民的減碳行為給予政策鼓勵與市場激勵,促進居民生活方式向低碳轉型,推動全社會積極參與節能減排,共創低碳社會。
第四章 生態經濟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制定促進生態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調整經濟結構、能源結構、產業結構,鼓勵、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和公眾參與生態經濟建設,建立健全以產業生態化和生態產業化為主體的生態經濟體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高效生態農業發展,推行生態循環種養模式,培育提升綠色農業品牌,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體系,建設全國綠色有機農產品示範基地。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以森林資源和濕地等林業資源為依託,引導發展林業生態經濟,充分利用本地資源優勢,發展竹木資源深加工利用和林下經濟,實現林業經濟與農業綜合開發、畜牧養殖、扶貧開發、科技推廣等項目有機結合。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發展新能源、新材料、中醫藥等綠色低碳循環、科技含量高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提高經濟發展綠色含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節能環保產業,構建節能環保技術創新體系,培育節能環保龍頭企業和產業集群,建設節能環保產業基地,壯大節能環保服務產業,形成完善的節能環保產業體系。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產業園區應當根據所在區域實際情況,明確進入本區域的建設項目或者工業產業的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加強循環化改造,實現產業廢物交換利用、能量梯級利用、廢水再生利用和污染物集中處理;完善環境保護設施,發展綠色產業,建設循環經濟基地。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推廣使用太陽能、風能、水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綠色能源,改善能源結構,穩步提高非化石能源的消費比重。
鼓勵發展綠色交通,使用新能源交通工具。新增或者更換公務用車、城市公共運輸車輛應當以新能源車輛為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綠色建築發展和建造方式創新,城鎮新建建築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按照綠色建築標準規劃、設計、建設和使用;因地制宜推進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提高綠色建築比例;推廣套用綠色建材,鼓勵發展裝配式建築。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生態旅遊資源,注重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鼓勵發展生態旅遊,創新旅遊產品,推進全域旅遊發展。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本行政區域資源優勢、產業基礎,鼓勵發展生物醫藥、醫療服務、康體旅遊、健康食品、養生養老、健康管理,推進大健康產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綠色金融發展,構建具有本省特色的綠色金融體系。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行業監管政策的指引下,創新綠色信貸產品和服務,加大綠色信貸的投放和管理力度。加快發展綠色投資,推動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上市掛牌,支持銀行和企業發行綠色債券,設立綠色發展基金。發展綠色保險,在環境高風險領域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三十三條 資源枯竭型城市應當積極轉型發展,支持發展新能源產業、生物產業和節能環保產業等替代產業,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強化重點污染物防治,推進節能減排和生態建設,逐步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五章 生態安全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和環境風險有效防控為重點的生態安全體系,堅持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原則,開展五河兩岸一湖一江全流域治理,推動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維護生態系統的完整性、穩定性和功能性。
第三十五條 長江江西段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原則,推動長江經濟帶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落實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明確長江江西段及重要幹流湖泊岸線開發、河湖段利用、區域開發和產業發展方面禁止、限制類目錄及相應管控要求。最佳化沿江企業、產業和碼頭布局,推進工業園區生態化改造。強化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禁止非法采砂、非法捕撈、非法採礦、非法占用濕地等危及水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國土空間規劃為依據,科學有序統籌布局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空間管控邊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進行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永久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三十七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和資源利用上線要求,編制生態環境準入負面清單,分類明確禁止和限制的環境準入要求。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並逐步改善。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大氣污染防治職責,督促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依法開展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實行對污染源的一證式管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的紅線控制指標,加強水資源保護,改善水體生態功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安全,最佳化城鄉水源地布局和保護區劃定,加強水源地規範化建設和管理,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工程和應急備用水源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環境監測體系,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船舶污染,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使水環境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加強對城鎮、旅遊度假區等重點區域污水收集處理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的監督管理,提高污水處理率,規範污泥處置。鼓勵對生產生活廢水進行深度處理,提高中水回用率,削減污染物進入水環境的總量。
第四十條 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嚴格預防和控制土壤污染,按照各自職責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土壤環境監測、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開展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傳和技術培訓活動,扶持農業生產專業化服務,指導農業生產者合理使用農藥、獸藥、肥料、飼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控制農藥、獸藥、化肥等的使用量。
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採取有利於防止土壤污染的種養結合、輪作休耕等農業耕作措施;採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於土壤養護和培育的措施;建設畜禽糞污處理、利用設施,或者委託第三方進行糞污處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推進固體廢物分類收集、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鼓勵投資建設固體廢物綜合處理設施。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包括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等方面的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系統,形成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類機制,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目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危險廢物處理設施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環境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對產生、收集和處置危險廢物企業的監管,確保危險廢物安全處置。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持續實施國土綠化工程、森林質量提升工程、天然林保護工程等林業生態保護工程,開展退化林修復,建立健全林業資源與生態狀況綜合監測體系,推廣生態護林員制度,推進退耕還林工作,加強對林業資源的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在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國家森林公園、五河以及東江源頭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可以通過贖買、租賃、置換或者其他方式取得非國有的林地使用權或者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以開展禁伐補貼和協定封育試點,建設和發展生態公益林。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濕地資源進行全面保護,構建濕地保護體系,加強濕地管理,科學開展退化濕地修復,嚴格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濕地生態功能不降低。
嚴格控制濕地占用,因重大工程確需占用的,用地單位應當事先徵求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意見,依法履行相關審批手續,按照先補後占、占補平衡的原則,恢復或者重建與所占濕地面積、質量相當的濕地。
鼓勵在重要濕地區域建立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提高全省濕地保護率。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區域生物多樣性調查,建立生物物種資源資料庫,加強生物棲息地保護;建立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完善外來物種風險評估制度,防範外來有害生物入侵。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水土流失治理,強化對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管理,防止人為新增水土流失,完善水土保持監測網路,加強水土流失動態監測,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工作體系,會同水利、應急管理、林業、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法監督相關責任單位開展礦山生態修復工作。
第四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發揮建築、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控制雨水徑流,逐步推行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完善污水、垃圾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加強城市內河整治,消滅黑臭水體,促進相關設施標準化建設和規範化管理,提高城鄉人居環境質量。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生產環境、農村生活環境的綜合治理,嚴格執行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可養區規劃,推進農業農村清潔生產,推進改水改廁,提升村容村貌,建立健全長效管護機制,建設生態美麗宜居鄉村。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重點領域、重點區域生態環境風險監控、預警及應急體系,加強生態環境安全隱患排查。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預案。
因生態災害、突發事件導致生態環境受到破壞或者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受到影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救災救濟機制,並開展生態修復。
第六章 生態文明制度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健全各領域生態文明制度,構建產權清晰、多元參與、激勵約束並重、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推動各項制度相互銜接,增強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水流、森林、山嶺、草地、荒地、濕地、灘涂以及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按照國家分級行使所有權有關規定,明確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主體權利,創新自然資源資產全民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實現形式,明確國土空間的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監管者及其責任。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實現開發與保護相結合,加強空間治理,最佳化空間結構。完善主體功能區制度,制定針對不同主體功能區的財政、產業、投資、用地、資源開發、環境保護等制度體系,建立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資源總量管理和全面節約制度,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實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制度,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健全用水總量控制制度,保障水安全。
建立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和節約制度,強化能耗強度控制,健全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獎勵制。
完善資源循環利用制度,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促進自然資源保護、合理利用及生態環境質量的改善。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多元化、市場化的全流域生態補償機制,實施生態補償資金使用績效管理制度,鼓勵建立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補償機制。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治理制度,提高環境治理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跨區域跨部門環境治理信息溝通,構建環境治理綜合監管機制,最佳化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配置。
建立健全農村環境治理制度,制定美麗鄉村建設標準。
建立健全流域綜合管理制度,全面推進生態鄱陽湖流域建設,統籌流域開發、綜合治理、系統保護,提升改善流域生態環境質量。
實施河長制、湖長制和林長制,落實河、湖、林管護主體、責任和經費,完善河、湖、林管護標準,加強對河長制、湖長制和林長制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於替代修復;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使用制度,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替代修復資金的管理。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市場制度,培育生態保護市場主體和市場體系,提高社會參與度。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環境權益交易制度,探索建立全省統一的排污權、用水權、用能權、碳排放權等重要綜合性資源環境生態產品的交易平台,推進各類環境權益交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環境保護第三方治理市場,建立和完善第三方治理機制,制定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資、財政等政策,推行環境污染、生態修復、契約能源管理、契約節水管理、環境公用設施等第三方治理模式。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探索建立綠色共治共享制度,實施生態扶貧,建立健全全民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制度體系。
第七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生態文明建設信息發布和共享平台,每年發布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評價情況,並定期公布相關生態文明建設信息,公開下列信息:
(一)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計畫實施情況;
(二)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及目標評價考核結果;
(三)財政資金保障的重大生態文明建設項目及實施情況;
(四)社會反映強烈的破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五)公眾參與的信息反饋;
(六)其他相關信息。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資金投入與生態文明建設任務相匹配、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加大生態文明建設財政投入力度。綜合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產業投資基金、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和專業力量共同參與生態文明建設,構建多元化、市場化的投融資機制。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科學技術的投入,實施創新驅動工程,打造產業創新平台和載體。
推動構建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鼓勵開展能源節約、資源循環利用、新能源開發、污染治理、生態修復等領域關鍵技術攻關和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支持技術推廣套用和成果轉化。發展改革、財政、科技等主管部門應當對相關項目予以支持和獎勵。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列入重點投資領域的生態文明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在項目布點、土地利用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六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質量信息共享機制,協調解決跨區域污染糾紛,開展跨區域聯合執法行動,查處跨區域污染違法行為。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相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職能,統籌執法資源和執法力量,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體系和能力建設,制止和懲處破壞生態環境行為。
第六十四條 建立跨行政區域司法辦案協作配合機制。加強跨設區的市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辦理生態環境資源案件的協作配合;推動長江經濟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辦理長江流域生態環境資源案件協作配合機制建設。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採取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生態文明建設情況。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督察機制,制定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清單和整改方案,明確督辦內容、流程、時限,對整改和督辦不力的納入政府核查問責範圍,並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第六十七條 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對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履職情況進行法律監督,相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辦理生態環境訴訟案件或者參與處理環境事件,可以向行政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或者檢察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書面答覆。
健全生態環境資源行政執法與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的銜接配合機制,落實線索轉遞、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檢測鑑定等環節的有效銜接與協作,逐步加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案件的檢察監督。
第六十八條 完善環境資源審判機制,堅持保護優先、修復為主的現代環境司法理念,建立健全環境資源損害案件認定和裁判規則、生態修復司法機制、公益訴訟和生態損害賠償審判制度。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生態文明建設,對污染生態環境、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鼓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援助,為符合條件的生態環境污染案件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作出涉及生態文明建設重大決策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專家諮詢會或者社會公示等方式,聽取社會公眾意見,接受社會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聘請熱心公益的社會人士、志願者擔任生態文明建設監督員,對本地本部門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對生態文明建設以及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對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有關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並及時反饋。
第七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依法予以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舉報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獎勵。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在生態文明建設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生態文明建設信息而未公布或者弄虛作假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社會、媒體監督的;
(三)未依法對生態文明建設實施有效監督管理的;
(四)未依法受理有關生態環境的舉報或者不及時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的;
(五)未依法共享生態文明相關數據的;
(六)在生態文明建設工作中存在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第七十四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中所稱五河一湖,是指贛江、撫河、饒河、信江和修河,以及鄱陽湖。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有條件的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等生態文化載體逐步向公眾免費開放;探索建立碳普惠機制,通過專業資料庫和交易服務平台,對居民的減碳行為給予政策鼓勵與市場激勵……2019年11月,《江西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正式公布,並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同時確定每年6月為省生態文明宣傳月。
推動有條件的森林公園等免費開放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生態文化載體建設,推進文化遺產保護髮展工程和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整修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村鎮、古民居、文物古蹟,加強生態文化村鎮創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有條件的
森林公園、
濕地公園、
地質公園、
風景名勝區等生態文化載體逐步向公眾免費開放,有序推進自然保護區中的實驗區適當向公眾開放,培育公眾的自然保護意識和生態文明意識。
每年六月為省生態文明宣傳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生態文明宣傳普及活動。
對居民減碳行為給予政策鼓勵與市場激勵
推進節約型機關、綠色家庭、綠色校園、綠色社區、綠色出行、綠色商城創建。推行綠色殯葬改革,新建城鄉公墓實行節地生態安葬,支持已建成的公墓進行生態改造。
鼓勵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社區、住宅小區的自治公約規定節能減排、垃圾分類、限制使用塑膠購物袋等生態文明建設自律內容。
探索建立碳普惠機制,通過專業資料庫和交易服務平台,對居民的減碳行為給予政策鼓勵與市場激勵,促進居民生活方式向低碳轉型,推動全社會積極參與節能減排,共創低碳社會。
城市公共運輸應以新能源車輛為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推廣使用太陽能、風能、水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綠色能源,改善能源結構,穩步提高非化石能源的消費比重。
鼓勵發展綠色交通,使用新能源交通工具。新增或者更換公務用車、城市公共運輸車輛應當以新能源車輛為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綠色建築發展和建造方式創新,城鎮新建建築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按照綠色建築標準規劃、設計、建設和使用;因地制宜推進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提高綠色建築比例;推廣套用綠色建材,鼓勵發展裝配式建築。
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推進固體廢物分類收集、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鼓勵投資建設固體廢物綜合處理設施。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包括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等方面的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系統,形成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類機制,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目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危險廢物處理設施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環境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對產生、收集和處置危險廢物企業的監管,確保危險廢物安全處置。
建全國綠色有機農產品示範基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制定促進生態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調整經濟結構、能源結構、產業結構,鼓勵、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和公眾參與生態經濟建設,建立健全以產業生態化和生態產業化為主體的生態經濟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高效生態農業發展,推行生態循環種養模式,培育提升綠色農業品牌,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體系,建設全國綠色有機農產品示範基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以森林資源和濕地等林業資源為依託,引導發展林業生態經濟,充分利用本地資源優勢,發展竹木資源深加工利用和林下經濟,實現林業經濟與農業綜合開發、畜牧養殖、扶貧開發、科技推廣等項目有機結合。
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終身追責
根據《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結果綜合運用機制,將考核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與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完善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並將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幹部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嚴格的生態環境考核問責。對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損害的,終身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媒體應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作出涉及生態文明建設重大決策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專家諮詢會或者社會公示等方式,聽取社會公眾意見,接受社會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聘請熱心公益的社會人士、志願者擔任生態文明建設監督員,對本地本部門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對生態文明建設以及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有關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並及時反饋。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生態文明建設信息而未公布或者弄虛作假的;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社會、媒體監督的;未依法對生態文明建設實施有效監督管理的;未依法受理有關生態環境的舉報或者不及時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的;未依法共享生態文明相關數據的;在生態文明建設工作中存在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解讀二
為什麼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怎樣的生態文明、怎樣建設生態文明?《江西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此進行了回答。《條例》經江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共設總則、目標責任、生態文化、生態經濟、生態安全、生態文明制度、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9個章節,共76條,是江西省生態文明建設領域首部綜合、系統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建立、完善了以評價考核、結果運用、審計、問責為主要內容的綜合性生態文明目標責任體系。同時,《條例》結合江西省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實踐,構建了生態文明建設制度體系。
《條例》規定了生態文明建設信息發布、資金保障、科研創新與推廣套用支持、項目支持、跨區域執法和綜合執法等保障內容,規定了人大監督、環保督察、法律監督、信用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等措施,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此外,《條例》規定每年6月為江西省生態文明宣傳月。
修訂信息
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7號)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中醫藥條例〉等13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23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9月27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中醫藥條例》等13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江西省中醫藥條例》等13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八、江西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生態文明建設應當貫徹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生態文明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持續鞏固提升生態環境質量,著力暢通‘兩山’轉化通道,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江西,打造國家生態文明建設高地,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生態文明建設應當堅持同步推進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構建綠色低碳循環經濟體系。堅持系統觀念,增強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整體性、協同性。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構建保護治理大格局。堅持用最嚴格制度和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堅持以‘雙碳’工作為引領,持續推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綠色低碳轉型,將生態文明建設融入本省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分步驟實施碳達峰行動,推動能源革命,促進能源清潔低碳高效利用,推進工業、建築、交通等領域清潔低碳轉型,鞏固提升生態系統碳匯能力,應對氣候變化。”
(四)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六月”修改為“八月”。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推動建立完善生態產品調查監測、價值評價、經營開發、保護補償、價值實現保障、價值實現推進等機制,探索綠水青山與金山銀山雙向轉化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