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長汀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龍巖市長汀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龍巖市長汀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於2020年5月22日龍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龍巖市長汀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龍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7/2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長汀水土流失區的生態文明建設,推動水土流失精準治理深層治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條例》《福建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長汀水土流失區的生態文明建設及其相關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長汀水土流失區是指長汀縣行政區域內的河田鎮、三洲鎮、濯田鎮、策武鎮、新橋鎮、南山鎮和塗坊鎮等現有水土流失和曾經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具體範圍由長汀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
第四條 長汀水土流失區的生態文明建設應當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生態惠民、生態利民、生態為民,堅持黨政主導、民眾主體、社會參與、多策並舉、以人為本、持之以恆的長汀經驗,遵循依法促進、統籌規劃、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全民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長汀水土流失區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長汀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的領導,建立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林業、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履職、協調聯動、合力推進,共同做好水土流失區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園區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工作,並加強對園區入駐企業水土保持相關制度的督促檢查,落實水土保持方案報備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要求,做好本行政區域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水土流失區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第六條 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應當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公眾和市場的作用,建立公眾參與制度,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並保障其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路媒體應當加強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的宣傳和輿論引導,開展形式多樣的生態文明和水土保持公益性宣傳。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的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的科學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水土保持技術,培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人才。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畫,確定年度目標和責任。
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規劃應當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涉及空間利用的主要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規劃,應當重點圍繞水土流失斑塊治理、林分質量提升、土壤綜合整治、病蟲害防治、礦區治理等重點難點問題,確定生態文明建設總體目標、指標體系、重點領域及重點工程、重點任務、保障機制和措施等內容。
第九條 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規劃一經批准,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條 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土地開發整理、旅遊開發、水利水電開發、經濟開發區建設、地質災害防治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的組織編制部門應當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並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水土流失區的生態保護應當遵循誰開發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誰影響水土保持功能誰補償、誰承包治理誰受益的規定。
第十二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開發利用水土流失區的水土資源,加強水土流失區自然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作,按照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規劃,採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改善林分結構等措施,組織單位和個人植樹造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提高森林質量,增加和保護植被,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第十三條 在水土流失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撫育性、更新性採伐和破壞水土保持林以及與水土保持相關的植被;
(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山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三)全坡面開墾、順坡開墾耕種等不合理的開發生產活動;
(四)開墾、開發、占用和破壞植物保護帶;
(五)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土石流易發區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從事與治理工程無關的挖砂、取土、採石、挖土洗砂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在水土流失區內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四條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的,應當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規模,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從事林業生產活動的,提倡實行擇伐作業,控制煉山整地;在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禁止皆伐和煉山整地。
對已有的坡度大於二十五度且無法進行生態改造的茶園、果園,應當逐步退茶、退果還林。
第十五條 水土流失區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租賃給個人或者單位經營的,應當將治理水土流失的責任列入承包、租賃契約。
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監督承包、租賃契約中治理水土流失責任的履行。
第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水土流失,可以由農民個人、聯戶或者專業隊承包治理,也可以由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投資投勞入股治理。
實行承包治理的,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簽訂承包治理水土流失契約。
第十七條 加強水土流失區域的精準治理和深層治理,對不同水土流失區因地制宜、分類施策,恢復植被,控制水土流失,維護綠水青山生態系統的長期穩定。
第十八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和從事集中連片的農業開發生產活動,除從事以植樹造林為主的林業活動外,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或者填報水土保持登記表,並按照規定程式報請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
第十九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在主體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中同時開展水土保持設計,有關主管部門審查生產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應當同時審查水土保持設計。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施工契約應當包含水土保持工程內容。
水土保持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水土保持工程在設計、施工中有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水土保持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竣工驗收,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二十條 生產建設活動中產生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利用,合理調配,減少廢棄物排放;確需排棄的,應當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並採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和植被恢復等措施,防止產生新的危害。
生產建設單位在報送水土保持方案時,應當提供有關部門對專門存放地選址的意見。
從事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水土保持方案確認或者經批准的地點進行取土、採石;並在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後,及時回覆表土,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
第三章 保障與促進
第二十一條 市、縣、鄉三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列為公共財政支持的重點,通過財政獎勵、補助、補貼等方式,發揮財政的導向作用。
市、縣、鄉三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推動水土流失第三方治理,形成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發展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債券等綠色金融業務,重點支持綠色產業發展和水土流失治理。
第二十二條 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工作實行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林長、河長責任制,建立縣、鄉(鎮)、村(社區)三級林長、河長責任體系,突出建、管、防、保並舉,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持續發展的生態保護和管理機制,實行水土保持和管理責任審計制度。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松材線蟲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檢疫御災和防治減災體系,制定應急預案,提高水土流失區林業有害生物的整體防控水平。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功能齊全、回響迅速、運轉高效的水土流失區森林防滅火監測預警系統和應急指揮系統,強化森林消防隊伍應急能力建設,加大隱患排查整治力度,提高森林火災的科學預防、撲救和處置水平。
第二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體現生態價值、代際公平、合理補償的原則,建立以資金補償為主和技術、政策、實物補償為輔的水土流失區生態補償機制,加大對紅線管控區域的生態保護補償。
生態補償的具體規定,由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水土保持的特點和全國、全省水土保持監測網路布局的要求,合理設定水土保持監測站點,對本行政區域水土流失進行動態監測;並對本區域內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等情況進行定期公布。
第二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林業、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水土流失區水土保持工作的日常監管,落實管理責任,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並查處破壞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創新水土流失治理體制機制,創建科技示範工程,推廣套用先進實用技術、新模式,採取多種形式籌集資金支持水土流失區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對單位和個人按照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規劃,以投資、捐資或者其他方式參與水土流失治理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技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引導。
第二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健全完善權責明確的自然資源產權體系,保護水土流失區各類自然資源產權主體的合法權益,建立產權明晰、權能豐富、規則完善、監管有效、權益落實的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
依法建立健全水土流失區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制度,建立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運行機制,推動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產權制度。
第三十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同時,通過科學發展林下經濟、水果、花卉苗木產業、畜禽產業、生態康養產業以及發展鄉村旅遊等富民行動,讓民眾共建共創共享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的成果,釋放生態紅利。
第四章 生態文化培育
第三十一條 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水土流失區生態文化建設,普及生態文明和水土保持知識,推動全民生態文化精神的培育,推動生態文化理念的樹立,倡導生態文明行為,提高全民生態文化素質。
第三十二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生態文明和水土保持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組織開展生態文明主題活動,加強生態文明和水土保持宣傳教育工作;幼稚園應當開展兒童生態文明養成教育。
公務員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行政學院(校)應當把生態文明和水土保持作為幹部教育培訓和公務員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態文化基礎設施建設,提升水土保持科教園建設水平。
鼓勵、引導、支持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生態司法教育實踐基地、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利風景區等場所成為生態文明和水土保持教育的載體。
第三十四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編制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態文明和水土保持讀本、宣傳材料,定期組織生態文明和水土保持學習培訓。
鼓勵在村規民約中規定生態文明和水土保持自律內容,倡導節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三十五條 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的監督,聽取和審議同級人民政府關於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的情況報告,定期對本條例以及與生態文明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對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問題,適時作出決議決定。
第三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地區履行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職責,完成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目標。
第三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其負責人、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績效考評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的主體功能定位,實行差別化考核制度;對以保護生態為主的地區,提高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等指標考核權重。
對發生嚴重損毀水土保持設施、自然植被,造成重大生態破壞的地區,取消綜合考核評優資格。
第三十八條 支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破壞環境資源的刑事、民事案件中探索建立水土保持生態恢復性司法機制,綜合運用刑事處罰與民事賠償等責任承擔方式,依法責令破壞環境資源行為人履行水土保持生態恢復責任,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生態效果的有機統一。
支持推進水土保持生態恢復性司法的運用,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生態恢復性資金管理機制,推進水土保持生態恢復性司法與社區矯正的銜接。
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有關組織和人民檢察院對破壞水土保持的環境資源案件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維護生態環境公共利益。
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或者機構依法對破壞水土保持的環境資源案件開展賠償磋商、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嚴格保護生態環境,追究損害生態環境責任者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專家和社會組織成員、志願者代表等熱心公益人士擔任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監督員,對水土流失生態文明建設進行監督。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與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的權利和義務,有權對危害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投訴或者舉報。
受理投訴、舉報的主管部門應當實行首問責任制,及時依法處理,並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水土流失區內進行非撫育性、更新性採伐或者破壞防護林的,依照森林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水土流失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對個人並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罰款:
(一)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山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
(二)進行全坡面開墾、順坡開墾耕種等不合理開發生產活動的;
(三)開墾、開發、占用和破壞植物保護帶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水土流失區內破壞與水土保持相關的其他植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土石流易發區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從事與治理工程無關的挖砂、取土、採石、挖土洗砂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擅自變更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的;
(三)對有關水土保持設施疏於管理和維護,致使該設施殘缺或者喪失功能的;
(四)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監督的;
(六)未依法及時受理投訴、舉報或者不及時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處理的;
(七)其他在水土流失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和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的,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長汀水土流失區範圍之外的水土流失區的生態文明建設促進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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