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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2號
《北京市水土保持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於2015年5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同時廢止。
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5月29日
條例內容
北京市水土保持條例
(2015年5月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北京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北京市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改善首都生態環境,建設和諧宜居城市,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活動。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採取經濟、技術、管理等政策和措施,保障首都生態安全。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完善水土保持管理體制,實行嚴格的水土資源保護制度,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
本市實行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市和區人民政府將水土保持任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水行政部門做好本地區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條 市水行政部門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區水行政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園林綠化、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和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水土流失,對造成的水土流失結果依法承擔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水土資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義務,有權向水行政部門舉報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對舉報並查證屬實、為查處水土保持重大違法案件提供關鍵線索或者證據的,由水行政部門予以獎勵。
第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保護水土資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相關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的水土保持意識。
學校應當將水土保持知識納入教育內容,增強學生的水土保持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水土保持知識;對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市屬新聞媒體應當刊播水土保持公益宣傳內容。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與相關省市的水土保持工作協作機制,推進水土保持規劃、水土保持政策措施和技術標準、重點工程、監督防控的協調一致,逐步實現防治進展和監測信息共享,共同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第九條 市水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和水土保持監測等水土保持技術標準。
第十條 市水行政部門應當每五年組織全市水土流失調查並公告調查結果;因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應當及時開展相關區域的水土流失調查。
市水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編制全市水土保持規劃;區水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市水土保持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水土保持規劃。水土保持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由水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劃定水土保持功能區,確定水土資源保護目標和措施布局、水土保持控制性和約束性指標,明確水土保持監督管理、監測和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目標及任務。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水資源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綜合性規劃,組織編制部門在編制規劃時,應當對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進行專項論證。
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旅遊開發建設等方面的規劃,組織編制部門應當在規劃中編制水土保持篇章,根據國家和本市水土保持技術標準和用地豎向控制的要求,提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對策和措施,並在規劃報請審批時附具水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流失防治需要,將河湖、濕地、生態公益林、綠化隔離帶、公共綠地、郊野公園、濱河森林公園、綠道和崩塌滑坡危險區、土石流易發區、蓄滯洪區等區域納入城鄉規劃確定的禁止建設地區、限制建設地區進行管理,並將具體範圍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放牧和種植農作物。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的,應當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規模,採取林下植被保護、修建梯田和樹盤、蓄水保墒、節水灌溉、控制化肥和農藥施用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地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採取免耕、等高耕作、輪耕輪作、控制化肥和農藥施用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對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和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地種植農作物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退出種植,對坡地實施生態修復,並對退出種植的主體給予補助。具體範圍由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
第十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以小流域為單元,以控制土壤侵蝕、保護水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為重點,按照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標準,綜合治理山、水、林、田、路,使流域範圍內水土資源得到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溝道基本保持自然生態狀態。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中長期規劃,建立健全有關部門和屬地政府參與的統籌協調機制,整合河湖水系治理、濕地建設、園林綠化、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溝域經濟發展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推進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並將建設和管護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山區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應當明確實施生態修復、生態治理和生態保護的範圍,採取植物措施、工程措施和保護性耕作等措施,對污水、垃圾、廁所、溝道和面源污染進行同步治理。
平原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應當以調控地表徑流、涵養地下水為重點,採取集蓄利用、徑流排導、水系溝通等措施,控制泥沙和面源污染物進入河道和管網。
水行政部門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並會同有關部門因地制宜制定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方案。
第十六條 編制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方案應當聽取流域所在地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並根據意見對方案進行修改。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方案確定後應當予以公布。
流域所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為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生態清潔小流域的,應當與村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協商一致;村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可以按照規定承接工程建設和水土保持設施管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應當做好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和管護工作。
第十八條 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項目竣工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列明生態清潔小流域工程和設施清單,並與管護主體簽訂管護協定,明確管護的權利和義務。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清單和管護協定報市水行政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市水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生態清潔小流域範圍內的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的運行、管護和監督,由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其他水土保持工程和設施的管護,由管護協定確定的主體負責。
水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態清潔小流域管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管護工作考核獎勵制度,對參與生態清潔小流域管護的村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
第二十條 在生態清潔小流域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在溝道內私搭亂建、堆放物品;
(二)隨意取土、挖砂、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三)破壞水土保持設施或者干擾其正常運行;
(四)其他影響水土保持設施正常功能的行為。
生態清潔小流域範圍由市水行政部門組織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本市建立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水源涵養區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工作,公平分擔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責任。具體辦法由市水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涉及土石方挖填的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包括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減少地表擾動範圍和地表裸露面積、降低地表徑流外排量、限制施工降水,有效控制泥沙進入水體、河道和排水管網,防止施工揚塵,避免產生新的危害。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用再生建築材料,減少砂、石、土的使用量和排棄量。
第二十三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水行政部門批准,並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水行政部門應當簡化行政審批程式要求,合併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響評價等行政審批程式。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由水行政部門通過網際網路進行公示,相關批准檔案應當由生產建設單位在施工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標準,明確表土利用率、土石方利用率、雨水利用率、施工降水利用率、硬化地面控制率、林草覆蓋率等水土流失防治目標。
第二十五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和工程設計編制單位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進行設計,並將水土保持設施納入項目主體工程設計。
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組織對水土保持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列明水土保持設施清單,形成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並報送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應當加強對生產建設單位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監督檢查。
水土保持設施的管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日常管護制度,保障設施正常運行,並保存水土保持設施清單和管護記錄。
第二十六條 涉及土石方挖填的生產建設項目所產生的地表土和廢棄的砂、石、土等,應當採取現場堆放、適度調配、集中存放、臨時防護等措施,對土石方進行分類處理和綜合利用,減少土石方轉運。地表土應當分層剝離,優先用於農業種植和園林綠化等生產建設活動。
生產建設單位承擔土石方堆放、轉運和綜合利用等責任,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土石方管理,避免造成水土流失。
本市建立生產建設項目土石方信息服務平台,為土石方堆放、轉運和綜合利用提供信息服務。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如實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帷幕隔水等技術方法,隔斷地下水進入施工區域。因技術等原因無法實施的,可以採用管井、井點等方法進行施工降水。施工降水應當綜合利用,並在水土保持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八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託水土保持監測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監測,並定期向水行政部門報送監測情況。
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的水土保持監測機構應當自土石方挖填工程施工之日起,按月向水行政部門報送土石方堆放、轉運和綜合利用等監測情況。
第二十九條 水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方案跟蹤檢查制度,對水土保持措施設計的實施或者重大變更、施工單位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情況、水土保持監理和水土流失監測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未落實水土保持方案、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本市加強雨水控制與利用工作,充分利用雨水資源,建設海綿城市,改善生態環境。鼓勵在已建成的居住小區、公園、綠地、道路、下凹式立交橋及其他人口密集、地勢低洼場所等區域建設雨水控制與利用工程。
新建、改建和擴建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建設集雨式綠地、透水鋪裝、雨水集蓄利用等設施,對公共停車場、人行道、步行街和休閒廣場、室外庭院等場所進行透水鋪裝,有效控制地表徑流,充分利用雨水資源。雨水控制與利用工程應當納入水土保持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喪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水土保持補償費應當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水行政部門應當完善水土保持監測網路,合理設定監測站點,對水土流失狀況進行動態監測。市水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告水土流失重要指標監測情況和預防、治理情況。
第三十三條 水政監督檢查人員開展水土保持監督執法,應當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誌,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四條 水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違法行為信息記錄製度,將生產建設單位和水土保持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測單位、監理單位的違法行為信息納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對情節嚴重的,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水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問責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作出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審批決定的;
(二)違反跟蹤檢查制度、對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不履行監督檢查責任的;
(三)對水土保持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按規定公開水土流失調查、監測等信息的;
(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禁止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將水土保持設施納入項目主體工程設計的,由水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水土保持設施管護單位未保存水土保持設施清單和管護記錄的,由水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處50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建設單位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時報送監測情況的,由水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未建設集雨式綠地、透水鋪裝、雨水集蓄利用等設施的,由水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北京市水土保持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背景
我市位於燕山、太行山和華北平原交界地帶,全市總面積16410平方公里,分布有1085條小流域,其中山區小流域576條,平原區小流域509條。本市山區坡陡溝深、地表岩層破碎風化嚴重,平原區和平原山區過渡帶生產建設活動頻繁、開發強度大,加之降水時空分布不均,水土流失問題嚴重,水土流失已成為制約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突出問題。
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是實現本市人口、資源、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1992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法》),市人大常委會頒布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貫徹落實《水土保持法》和本市的實施辦法,本市以小流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為模式,先後建成生態清潔小流域253條,累計治理面積3232平方公里。為開展水土保持國策建設,建立了3個國家級水土保持科技示範園區和7個水土保持戶外教室。加強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對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審查和後續監管,生產建設單位累計投入水土保持資金200億元,減少人為水土流失量343萬噸。提高科學治理水土流失水平,建成11個坡地徑流場、163個坡地徑流小區和14個溝道控制站,開展了降雨、徑流、泥沙、土壤含水量、總磷、總氮和化學需氧量等指標的監測工作,累計獲得100萬餘條監測數據。
但是,相對於國家對生態文明建設提出的高標準,2011年新修訂的《水土保持法》的新要求,本市城鄉建設出現的新情況,現狀水土保持工作和實施辦法,已表現出多方面的不適應。
黨的十八大提出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的發展戰略,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把北京建設成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的新目標,並提出了建設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體的要求,為我市水土保持工作指明了方向。
2011年3月全國人大新修訂的《水土保持法》頒布實施。新《水土保持法》進一步強化了政府的水土保持責任、水土保持規劃的法律地位、預防保護、方案管理、補償、法律責任等六方面內容,實行各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等17項制度。我市實施辦法與新《水土保持法》存在一些不一致內容,特別是缺少水土保持規劃巨觀調控,生產建設活動水土保持和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與管護等內容,無法統籌全市水土保持工作,不能有效規範生產建設中的水土保持活動、嚴格處理違法行為,也難以為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提供法律保障。
本市水土保持工作面臨著新的形勢和任務。首先,水土流失治理任務還很艱巨。根據北京市第一次水務普查結果,全市仍有水土流失面積3202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潮白河、大清河、薊運河流域。水土流失威脅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影響水源安全。據監測,2001年至2013年期間全市每年降水造成的土壤流失量達到284萬噸,年平均流失總磷69噸、總氮489噸、化學需氧量1684噸,加劇了水體富營養化。二是威脅防洪安全。水土流失造成河道、水庫、湖泊泥沙淤積。監測數據表明,密雲、官廳兩大水庫已累計淤積泥沙達到752億立方米。2012年“7·21”特大暴雨,全市發生強烈等級的土壤侵蝕面積達1380平方公里,土壤流失量高達2468萬噸,致使山區23%的小流域不同程度受損,主溝道兩岸破壞嚴重,大量房屋、農田被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16億元,嚴重影響了當地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三是威脅生態安全。我市水土資源天然稟賦不足,山區土層瘠薄,土層厚度小於30厘米的土地占山區面積的40%以上,水土流失直接損害植被基本生長條件,影響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
其次,平原地區和山區平原過渡帶水土流失問題凸顯。近年來隨著我市基礎設施建設全面提速,具有建設項目多、開發強度大、資金投入多、開發密度高的特點。據測算,“十一五”期間,各類生產建設項目擾動土地面積879平方公里,造成人為水土流失739萬噸,產生棄土棄渣量16億立方米,擾動表土資源2187萬立方米。每年進入城市排水管網的泥沙近15萬噸,相當於近8000米的排水管道淤積一半,使上百平方公里的城區防洪能力降低一半。同時,北京城市建設快速發展造成不透水面面積急劇增大,導致城市雨水徑流量劇增、排水壓力加大。由於水土保持方案編報範圍過窄、編報對象不明確、監管體制不健全、監管力度較弱等原因,水土保持方案編報率、驗收率低下,人為造成的水土流失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再次,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成果亟待鞏固和提升。2003年以來,我市以水源保護為中心率先開展了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得到了國家有關部門的肯定和民眾的認可。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的理念連續三年被寫入了中央一號檔案,同時被納入了新《水土保持法》。我市應當通過立法,進一步把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的成功做法及經驗加以固定。同時,隨著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深入開展,也暴露出一些深層次問題:一是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涉及內容多、範圍廣,需要由一個部門統籌規劃、強力推進;二是生態清潔小流域建成後,管護制度不完善,管護經費沒有保障,影響設施正常運行,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解決。
水是生命之源,土是生存之本,水土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性戰略資源。面對新形勢、新要求、新問題,根據修訂後的《水土保持法》,採取廢舊立新的形式,制定《北京市水土保持條例》,進一步提升我市水土保持工作水平,提高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對於嚴格水土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服務首都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立法工作過程
新《水土保持法》頒布後,本市的水土保持立法工作隨即進入立法議程。按照“問題引導立法、立法解決問題”的思路,市水務局組織有關單位就我市的水土保持工作進行了深入調查研究,剖析本市水土保持方面存在的各類問題,編寫完成了22個專題、共70餘萬字的調研報告,並按照程式向市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呈報了立法報告。2013年12月12日,《北京市水土保持條例》通過市人大常委會立項論證並列入立法計畫。市人大農村辦、市人大法制辦、市政府法制辦、市水務局共同組成立法起草工作組,負責立法調研及法規草案起草工作,同時邀請水利部、市人大法制辦等單位的專家擔任顧問參與本次立法。
遵循立項論證確定的基本思路,按照問題導向、改革導向、公共治理導向的原則,立法起草工作組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多次召開水土保持立法調研工作會議,集中聽取基層水務部門、委辦局、生產建設單位、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水土保持專家、村民代表等方面的意見,《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書面徵求了市政府29個委辦局、部分直屬機構以及基層水務部門的意見。為了進一步落實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理念,提高立法的質量和可操作性,同時在北京水務信息內外網、《北京水務報》開設專欄,全文刊登法規草案,面向全市水務系統和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擴大水土保持立法社會參與度,根據反饋意見修改完善法規草案。
市政府法制辦在審查過程中書面徵求了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意見,並通過首都之窗網站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多次赴朝陽區、懷柔區、門頭溝區等區縣實地調研,與區縣水務局、鄉鎮政府和村委會等方面的工作人員座談研討;組織發展改革、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市容、園林綠化等部門進行座談並聽取意見;召開市政府法律專家工作組會議,針對重點條款進行法律審核。在此基礎上,經過反覆研究、修改,形成《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已經2014年11月13日第6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立法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和生態文明建設為指導,以落實最嚴格的水土資源管理制度為主線,突出水土資源的約束性作用,體現北京特色,不重複上位法規定,強化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過程、精細化管理,為建設國際一流和諧宜居之都提供支撐和保障,實現水土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維護,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四、《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39條,不分章節。主要內容是:
(一)明確工作原則,加強政府職責,注重區域協作
水土保持工作的艱巨性、長期性、普惠性和公益性特點,決定了水土保持任務的落實不能完全依靠和運用市場經濟機制進行,而必須發揮政府的組織引導作用,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才能真正取得實效。因此,根據上位法和十八大以來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條例(草案)》完善了水土保持工作原則,規定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第3條)。明確了政府的主導地位,並對政府的水土保持工作職責作出了具體規定(第4條)。此外,生態環境建設是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重要內容之一,在加強區域協作方面,規定市政府建立健全與相關省市的水土保持工作協作機制,共同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第7條)。
(二)強化水土保持規劃巨觀調控功能
水土保持規劃是對水土保持工作進行的總體安排和部署,是依法加強水土保持管理的重要依據,是指導水土保持工作的綱領性檔案,必須進一步強化規劃管理、統籌考慮。《條例(草案)》規定水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劃定水土保持功能區,確定水土資源保護目標和措施布局、水土保持控制性和約束性指標,明確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目標及任務等(第9條)。在規劃銜接上,規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綜合性規劃,應當在編制時對水土流失的防治進行專項論證;有關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規劃,應當編制水土保持篇章,提出防治對策和措施(第10條)。
(三)加強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全過程管理
生態清潔小流域是我市水土保持工作的成功經驗,也是立法的重點內容。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的主要問題是,生態清潔小流域部分水土保持工程和設施日常管護的主體及責任不明確、經費無保障。為了加強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全過程管理,解決“重建設、輕管護”問題,《條例(草案)》規定水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因地制宜制定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方案,並根據山區和平原的差異確定建設內容(第13條)。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與管護主體簽訂管護協定(第16條)。在管護責任劃分方面,規定區縣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的運行、管護與監督,管護協定確定的主體負責其他水土保持工程和設施的管護(第17條)。為避免已建成的生態清潔小流域遭受人為破壞,草案規定了4類禁止行為(第18條)。
(四)完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生產建設活動等人為因素是造成水土流失的重要原因。我們以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為起點,圍繞水土保持措施設計、水土保持監測、方案實施的跟蹤檢查、竣工驗收和管護制度等重要節點,加強制度設計保證水土保持方案嚴格落實。《條例(草案)》做了6方面規定:一是對相關生產建設單位提出減少地表擾動範圍、降低地表徑流外排量、限制施工降水,有效控制泥沙進入水體、河道和排水管網,以及根據實際情況選用再生建築材料的要求(第20條)。二是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水行政部門審批後組織實施(第21條);水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方案跟蹤檢查制度,檢查方案的實施情況(第26條)。三是水土保持措施應當納入項目主體工程設計,並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時,專項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第22條)。四是規定生產建設單位承擔土石方管理責任,對地表土和廢棄的砂、石、土等採取現場堆放、適度調配、集中存放等措施,並進行分類處理和綜合利用。地表土應當分層剝離,優先用於農業種植和園林綠化等生產建設活動(第23條);在限制施工降水方面,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技術方法隔斷地下水進入施工區域,但確需進行施工降水的,則應當綜合利用(第24條)。五是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託水土保持監測機構按照規定實施監測,特別是要自土石方挖填工程施工之日起,按月向水行政部門報送土石方堆放、轉運和綜合利用等監測情況(第25條)。六是對雨水控制與利用提出明確要求(第27條)。
(五)推進公共治理,保護水土資源
水土資源是全社會共有、全社會受益的資源。保護水土資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是全社會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需要全社會的廣泛參與。《條例(草案)》做了以下規定:一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水土流失,對造成的水土流失結果依法承擔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水土資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義務,有權舉報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對舉報並查證屬實的,由水行政部門予以獎勵;學校應當將水土保持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增強學生的水土保持意識;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水土保持知識(第6條)。二是市水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和水土保持監測等水土保持技術標準(第8條)。三是對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和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地種植農作物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退出種植,對坡地實施生態修復,並對退出種植的主體給予補助(第11條第4款)。
(六)細化水土保持違法行為法律責任
按照不與上位法相牴觸、與地方性法規相銜接的原則,《條例(草案)》進一步細化了法律責任。凡新《水土保持法》已有明確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新《水土保持法》沒有規定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水行政管理的實際,參照我市現行水法規、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章、市政府規章及外省市的做法,適當規定具體的處罰種類、罰款數額或幅度,加大執法力度,完善法律責任,增強可操作性。
《條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員,請予審議。
修改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5年3月26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北京市水土保持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會上有5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2位列席人大代表發表了意見,認為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了一審的審議意見,內容比較成熟,同時針對具體條款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會後,法制委員會針對常委會審議中提出的問題,會同市人大農村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水務局及有關方面進行了研究,並於5月8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及其他方面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提出了進一步修改的意見。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加強水土保持宣傳教育非常重要,但不能僅僅依靠政府,而是要發動社會各方面,通過多種形式來加強宣傳。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中對政府、學校、新聞媒體的水土保持宣傳教育提出了要求,在此基礎上可以補充完善,建議對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一款進行修改,表述為:“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保護水土資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相關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的水土保持意識。”(表決稿第七條第一款)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規定,對違反生態清潔小流域範圍內禁止行為規定的個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處罰力度小,違法成本較低,不足以遏制違法行為,建議提高罰款的額度。根據上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提高對個人實施處罰的力度,表述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禁止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表決稿第三十六條)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一些條款的文字表述作了完善性修改。法制委員會按照上述意見提出《北京市水土保持條例(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4年11月26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北京市水土保持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會上,農村委員會對條例草案作了審議意見的報告,11位常委會組成人員、1位列席人大代表發表了意見。大家認為,水土保持是一項基本國策,是保障首都生態安全的基礎性措施,通過修訂水土保持條例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對於改善生態環境,實現本市人口、資源、環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條例草案反映了當前水土保持工作面臨的新情況,內容比較全面,具有可操作性和建設性。同時,大家對水土保持生態建設成果的保護、生態清潔小流域的建設和管護、水土保持方案的主要內容報批程式等問題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法制委員會對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意見進行了梳理,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對涉及的重要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會同農村委員會、有關政府部門進行了調查研究。2015年3月1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的意見,重點圍繞與相關法律法規的一致性和協調性、權利義務對等性、內容完整性、邏輯合理性、表述準確性等方面對草案進行審議,提出了進一步修改的意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水土保持生態建設成果保護
農村委員會提出,我市多年來持續開展的京津風沙源治理、平原百萬畝造林、河湖水系綜合治理等大規模生態環境建設,為水土保持提供了堅實基礎。這些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區域,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水土流失防治需要,明確禁止或者限制生產建設活動的區域範圍。法制委員會研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北京市主體功能區規劃》等法律和規範性檔案的相關規定,根據上述意見,建議增加一條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表述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流失防治需要,將河湖、濕地、生態公益林、綠化隔離帶、公共綠地、郊野公園、濱河森林公園、綠道和崩塌滑坡危險區、土石流易發區、蓄滯洪區等區域納入城鄉規劃確定的禁止建設地區、限制建設地區進行管理,並將具體範圍向社會公告。”
二、關於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和管護
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是我市水土保持工作的成功經驗,體現了山水林田湖是一個生命共同體,需要統一保護、統一修復的理念。農村委員會提出,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為了使水務、環保、園林綠化、市政市容、農業等多個部門和屬地政府共同參與,持續推進工作,應當在條例中明確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和管護的制度機制。法制委員會認為,生態清潔小流域的建設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其後續管護在實踐中也存在管護機制不健全、經費無保障等問題,為了使條例的規定更具可操作性,建議增加一款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二款,表述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中長期規劃,建立健全有關部門和屬地政府參與的統籌協調機制,整合河湖水系治理、濕地建設、園林綠化、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溝域經濟發展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推進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並將建設和管護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三、關於水土保持方案的主要內容
水土保持方案是生產建設項目中水土保持管理的重要依據,影響著生產建設過程中水土保持工作的整體質量。農村委員會認為,應當在條例中明確社會公眾對方案實施的監督,細化水土保持方案的內容,以保障水土保持方案的後續執行。為了使條例的規定在內容上更為完整,在邏輯上更為合理,根據上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表述為:“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由水行政部門通過網際網路進行公示,相關批准檔案應當由生產建設單位在施工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標準,明確表土利用率、土石方利用率、雨水利用率、施工降水利用率、硬化地面控制率、林草覆蓋率等水土流失防治目標。”
四、關於雨水控制與利用
加強雨水控制和利用工作,可以有效緩解城市排水防澇壓力,減少開發建設對水生態環境的破壞,降低地面徑流水量對地表、河道水體產生的不良衝擊,提高雨水資源利用能力,促進城市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農村委員會提出,應當加強對雨水的控制與利用,在建設過程中嚴格實施有關強制性技術標準,並增強工程設計、審批、建設規定的操作性。根據上述意見,法制委員會參考了本市《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雨洪控制與利用工作的意見》和《新建建設工程雨水控制與利用技術要點》的相關規定,建議對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作出修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表述為:“本市加強雨水控制與利用工作,充分利用雨水資源,改善生態環境。鼓勵在已建成的居住小區、公園、綠地、道路及其他人口密集、地勢低洼場所、下凹式立交橋等區域建設雨水控制與利用工程。
“新建、改建和擴建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建設集雨式綠地、透水鋪裝、雨水集蓄利用等設施,對公共停車場、人行道、步行街和休閒廣場、室外庭院等場所進行透水鋪裝,有效控制地表徑流,充分利用雨水資源。雨水控制與利用工程應當納入水土保持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五、關於行政責任追究
農村委員會提出,條例草案明確了政府有關部門的相關職權,按照權責統一的原則,還應當細化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根據上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進行修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表述為:“水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問責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法作出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審批決定的;(二)違反跟蹤檢查制度、對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不履行監督檢查責任的;(三)對水土保持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四)不按規定公開水土流失調查、監測等信息的;(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其他行為。”
六、關於加倍處罰規定
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受到罰款處罰兩次以上的,水行政部門可以在上一次罰款金額基礎上加一倍進行處罰。”經研究、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沒有上位法依據,建議刪除該條。
此外,法制委員會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一些條款的文字表述作了完善性修改,對條款順序作了必要的調整。
法制委員會按照上述意見,提出《北京市水土保持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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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河湖、濕地、綠道和崩塌滑坡危險區、蓄滯洪區等區域將被納入禁建區和限建區,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避讓此類區域。為了防止水土流失,近日通過的《北京市水土保持條例》劃定了本市的水土保持生態紅線。
隨著北京城鎮化進程加快,人為水土流失不斷加劇,人口、資源、環境的矛盾越來越突出。據北京市第一次水務普查結果,全市水土流失面積超過3000平方公里,潮白河、大清河、薊運河流域的水土流失狀況尤為嚴重。
生產建設項目會加劇水土流失的狀況。市水務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在工程建設期,由於擾動、開發原地貌,地表的土壤、植被會遭到破壞,土壤裸露面積增大,會加劇區域內的水土流失。正因如此,此次通過的《北京市水土保持條例》劃定了水土保持生態紅線,紅線內不得隨意開發建設。
《條例》規定,將河湖、濕地、生態公益林、綠化隔離帶、公共綠地、郊野公園、濱河森林公園、綠道和崩塌滑坡危險區、土石流易發區、蓄滯洪區等區域納入城鄉規劃確定的禁止建設地區、限制建設地區進行管理。禁建區和限建區的範圍由本市和各區縣政府部門劃定。在開發建設中,如出現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等情況,有關單位應當依法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為了落實水土保持紅線,在建設項目立項之前,水行政部門和水保專家將對其進行水影響評價審查。項目一旦觸碰紅線,審查不通過,就立即叫停,項目不能上馬。涉及土石方挖填的生產建設項目,還應當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今年3月底,水影響評價審查已經在全市正式推廣。
建設項目的具體設計中,還應採取多種措施建設,建設集水“海綿城市”。《條例》要求,生產建設項目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下凹式綠地、雨水集蓄設施、透水鋪裝等措施,充分利用雨水資源,回補地下水,有效控制地表徑流,確保徑流外排量不增加。
此外,《條例》規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放牧和種植農作物。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地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採取免耕、等高耕作、輪耕輪作、控制化肥和農藥施用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同時,區、縣政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退出種植,對坡地實施生態修復,並對退出種植的主體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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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北京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召開,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市水土保持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水土保持也需京津冀聯動
《條例》第八條規定,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與相關省市的水土保持工作協作機制,推進水土保持規劃、水土保持政策措施和技術標準、重點工程、監督防控的協調一致,逐步實現防治進展和監測信息共享,共同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同時,《條例》也對水土保持的工作的負責單位和各部門聯動的職責做出了規定。
水土保持有了“技術標準”
《條例》第九條創新性地規定,市水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和水土保持監測等水土保持技術標準。涉及質量、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要求的,可以制定強制性條款。
從此,水土保持的將有章可循,有標準可依。
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是重點
《條例》用近四分之一的篇幅規定了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的相關方法,提出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以小流域為單元,以控制土壤侵蝕、保護水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為重點,按照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標準,綜合治理山、水、林、田、路,使流域範圍內水土資源得到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溝道基本保持自然生態狀態。
同時,《條例》第二十條詳細規定:在生態清潔小流域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在溝道內私搭亂建、堆放物品;
(二)隨意取土、挖砂,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三)破壞水土保持設施或者干擾其正常運行;
(四)其他影響水土保持措施正常功能的行為。
生態清潔小流域範圍由市水行政部門組織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違反規定單位最高處10萬元罰款
《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禁止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