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號令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罰款處罰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31
- 實施時間:1998.01.01
1992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號令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修改決定 現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條款的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罰款處罰規定》依照本決定修正後...
一、《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罰款處罰規定(1992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號令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二、...
關於修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
《關於修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
的決定》第1次修正,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2次修正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七、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1.將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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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關於修改〈西安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修正。一、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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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3年12月17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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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辦法》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
的規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進行修訂的修正案(草案),決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作如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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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法》)和《...
根據2001年6月26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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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2015年7月日山西省...
辦法》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
關於修改〈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6月28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取消部分地方...
根據1997年9月22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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