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罰款處罰規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5項規章:
一、《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罰款處罰規定(1992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號令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二、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1986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65號檔案發布 根據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修正)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對使用煤炭質量的監督規定(1999年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2號令發布 根據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號令修改)
四、中關村科技園區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辦法(2001年3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1號令發布)
五、北京市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管理辦法(2001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3號令發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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