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在1989.11.21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11月21日
- 實施時間:1989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在1989.11.21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加強本市河道管理,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河道管理,必須全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北京市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和本規定。本市...
十、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1989年11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號令公布)1、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中的“水利局”,均修改為...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2010修正)是為加強水利工程的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工程效益,促進工農業生產發展,保障城鄉人民生活用水,確保首都防洪安全,特制定的條例。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2010-12-23 ...
第十七條 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河道、湖泊和水庫、閘壩等防洪工程設施劃定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第十八條 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禁止從事《北京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規定的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
三)違反《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擅自向水庫、河道等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堆放渣土和工程棄土的,責任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對責任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對違反《北京市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的,水利管理部門應依據該條例...
管理條例 (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河湖的保護和管理,保障城市河湖防洪、供水,改善水環境,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水庫、塘壩、人工水道工程設施及其水體(以下統稱河湖)的保護和管理。第三條 河湖保護管理堅持統一規劃、綜合治理、科學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河湖的規劃、建設、治理應當...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破壞水土保持設施的,由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並按照《北京市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處以損失金額1倍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具體辦法...
為加強本區水利工程的保護與管理,充分發揮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昌平區水利工程保護管理辦法 第...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是 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的條例。(1988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簡稱水污染防治法),防治北京地區的水體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合理地開發利用水資源,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第三條開發利用江河湖泊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第四條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第三條開發利用江河湖泊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第四條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第十五條 關於河道清障和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樑、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的改建或者拆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十六條 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和市、...
《北京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北京市技術市場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北京市促進私營個體經濟發展條例》《北京市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