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7北大法寶整理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7北大法寶整理版)是國務院於2017年03月01日發布,自1988年06月1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7北大法寶整理版)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7年03月01日
  • 實施日期:1988年06月10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 法規類別:水利綜合規定
修訂,內容,

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1988年06月10日發布。
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1年01月08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1修訂),2011年01月08日發布。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7),2017年03月01日發布。

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第三條開發利用江河湖泊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五條國家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河道以及國境邊界河道,由國家授權的江河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縣的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第六條河道劃分等級。河道等級標準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以及河道監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河道管理,執行供水計畫和防洪調度命令,維護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九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二章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十條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
第十一條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築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未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
第十二條修建橋樑、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
橋樑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於設計洪水位,並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防洪規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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