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號
《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於2013年9月27日修訂,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9月27日
通過信息
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
(2005年5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2013年9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專利保護
第三章 專利促進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專利的保護、促進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專利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新、合理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完善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首都智慧財產權戰略制定專利保護和促進規劃,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保障專利事業發展需要的經費和投入,加強體制機制創新和政策環境建設,建立和完善專利發展評價指標,提升社會的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服務,完善有利於專利保護和促進的市場環境,健全政府與市場、社會的統籌協調機制。
第五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
區、縣專利管理部門在市專利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有關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農業、工商、商務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指導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專利工作,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專利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專利宣傳教育,在法制宣傳教育計畫和公務員培訓體系中納入專利知識的內容,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培訓,鼓勵高等院校開設專利課程,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營造專利保護和促進的良好環境。
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專利信息發布、新聞報導工作的組織、協調,對重大專利事件新聞報導和輿情進行收集、分析、通報。
第二章 專利保護
第九條 市專利管理、工商、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保護的預防、查處、處理工作機制,重點預防假冒專利行為和群體性專利侵權行為,依法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處理專利侵權糾紛。
第十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應當依法調查取證,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
市專利管理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時,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一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並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一)侵權人製造專利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製造行為、銷毀製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等生產工具,並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二)侵權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為、銷毀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模具等生產工具,並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三)侵權人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行為,並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四)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消除影響,並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五)侵權人進口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已經進入本市的,責令其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六)侵權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專利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為;
(七)制止侵權行為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條 本市建立專利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完善執法協作工作平台,健全專利案件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完善行政機關之間以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案件移送和線索通報制度。
第十三條 發生專利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在行政處理時向市專利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業協會及其他中介組織可以接受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委託進行調解的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糾紛時,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優先採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就下列專利糾紛請求市專利管理部門調解:
(一)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糾紛;
(二)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三)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四)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五)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該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六)其他專利糾紛。
第十五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進行調解時應當堅持自願、合法原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協商解決糾紛。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定的,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協定書,並告知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未能達成協定的,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應當合理運用專利制度,不得濫用專利許可權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大型零售企業應當與供貨企業就專利保護事項進行約定,明確雙方的專利保護責任,預防假冒專利產品和專利侵權產品進入流通市場;專利產品的供貨企業應當提供專利證書或者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展覽會、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等活動的主辦方應當與參展方就專利保護事項進行約定,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專利保護工作;參展方以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技術的名義進場參展的,應當提供專利證書或者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等相關證明材料;依法需要向海關部門申報的,應當提交相關材料。
在展會期間,展會的主辦方、承辦方、參展方應當對專利管理等部門的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實施假冒專利、專利侵權違法行為的檔案,納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對於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本市設立專利舉報投訴工作平台,公布舉報投訴方式,並為舉報人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和區、縣專利管理部門舉報投訴假冒專利行為,提供違法行為線索。對於舉報查實的,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十一條 本市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應當積極開展專利維權援助工作,重點援助、扶持困難人員和中小企業,實現維權援助的公益化、專業化、規範化。
第二十二條 市專利管理及相關部門應當指導企業、行業協會建立專利海外援助機制,鼓勵行業協會、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應對海外專利糾紛、爭端和突發事件的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制定本行業專利海外應急預案,指導會員建立海外專利保護制度。
第三章 專利促進
第二十三條 本市鼓勵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制定專利戰略,加強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工作;鼓勵個人發明創造,申請專利。
第二十四條 本市應當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創新組織模式,構建、完善以項目為載體、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第二十五條 本市鼓勵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依法申請專利,實施專利;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共同研究開發和實施專利。
第二十六條 本市建立重大經濟活動專利評議制度,對使用大額政府財政資金、涉及國有資產數額較大或者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經濟活動進行專利評估和審議,防範專利糾紛隱患和市場風險,避免低水平重複研究,為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具體評議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市建立專利預警制度,對重點區域、行業的國內外專利狀況、發展趨勢、競爭態勢等信息進行收集、分析、發布、反饋。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企業開展專利預警工作,支持行業協會、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在專利預警方面為政府決策和企業發展提供服務,維護產業安全,提高企業應對專利糾紛的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市建立專利研究開發、實施和交易的服務體系,建設專利公共信息服務基礎設施、各類專業專題專利資料庫,開展專利信息數據檢索、加工和分析,促進專利信息的傳播和利用,推動專利交易和專利運用。
第二十九條 本市設立專利獎,對在本市進行發明創造並實施,為促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予以表彰獎勵。
專利獎資金應當用於獎勵發明人、設計人以及對專利的實施、轉讓、許可做出實質貢獻的專利管理、技術轉移人員。
第三十條 本市對在進行發明創造、專利申請、專利實施、專利保護、專利預警等方面確需獲得幫助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予以資金支持。具體辦法由市專利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科學技術、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市通過各種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及其他組織增加專利研究開發的投入,其專利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在實際成本基礎上按照規定比例加計扣除或者攤銷。
企業購買專利所發生的費用,可以按照規定列入成本。
第三十二條 專利權轉讓契約、專利申請權轉讓契約、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經依法認定登記的,當事人享受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交易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 市專利管理工作部門會同市科學技術、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農業等相關部門建立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等各類創新主體認定的專利考核指標體系,並將認定考核結果作為相關部門支持、獎勵創新主體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四條 本市鼓勵企業將自主研究開發的專利產品、技術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第三十五條 申請本市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研究開發、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涉及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和項目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專利文獻檢索報告或者專利分析報告。
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科學技術、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公布可以出具專利文獻檢索報告或者專利分析報告機構的推薦目錄。
第三十六條 本市政府財政資金支持項目可能產生專利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全面、準確、真實地報告專利成果。項目主管部門應當與項目承擔單位就以下事項進行約定:
(一)涉及專利成果的研發目標和驗收標準。
(二)資金使用計畫。屬於科技計畫項目的,按照計畫和規定所發生的費用,在項目驗收後,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在科技計畫項目經費中列支。
(三)專利權的權屬及相關權益。未約定的,專利權歸項目承擔單位所有,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決定專利的實施、許可、轉讓、作價入股等,並取得相應的收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專利申請權及申請的合理期限。項目承擔單位在合理期限內不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申請專利,專利權被授予後,項目承擔單位享有專利免費實施權。
(五)專利的實施運用計畫及其期限。項目承擔單位未依照約定實施的,項目主管部門可以許可他人實施,所收取的費用,應當給予項目承擔單位。
(六)專利維持的合理期限。
第三十七條 以專利出資方式設立企業的,專利出資占企業註冊資本的比例,依法由出資各方約定。以專利作價出資的,應當出具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和驗資機構的驗資證明。涉及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應當符合有關國有資產的管理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市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專利管理制度,健全專利管理體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專利評估:
(一)以專利作價出資設立企業的;
(二)許可境外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使用專利權的;
(三)改制、上市、投資、轉讓、置換、拍賣、償還債務等涉及專利的;
(四)合併、分立、解散、清算等涉及專利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專利評估的。
第三十九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以及對專利的實施、轉讓、許可做出實質貢獻的專利管理、技術轉移人員獎金和報酬。
獎金和報酬可以現金、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付。給付的數額、時間和方式等,由當事人依法約定。沒有約定數額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確定:
(一)單位轉讓、許可他人實施的,不低於轉讓費、許可使用費淨收入的20%;
(二)以專利權入股的,不低於股份或者股權收益的20%。
第四十條 本市進行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時,應當將發明人、設計人已經實施並取得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相關專利作為評價考核的重要因素;對技術進步能夠產生重大作用、取得顯著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專利,可以作為發明人、設計人以及對專利的實施、轉讓、許可做出實質貢獻的專利管理、技術轉移人員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評價考核的重要因素。
第四十一條 對於具備實施條件、未能適時實施的單位擁有的專利,本市鼓勵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與擁有專利權的單位以簽訂契約的方式予以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市鼓勵開展專利領域的金融創新,支持金融機構開展專利質押業務,創新專利質權處置機制,建立質押貸款和風險補償機制,鼓勵擁有專利的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支持境內外個人和機構開展以專利運用為目的的投資。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和基金,應當採取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等多種方式,支持專利產業化和商用化。
第四十三條 本市鼓勵發展專利服務業,支持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發展,加強專利中介服務業人才隊伍建設,培育專利中介服務市場,完善專利中介服務體系。
第四十四條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提供服務,不得利用商業賄賂手段招攬業務、不得泄露委託人的商業秘密。
第四十五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依法對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執業人員進行監督和管理。依法設立並在本市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專利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情況向市專利管理部門備案,並由市專利管理部門公示。
市專利管理部門建立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執業人員的違法行為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披露違法行為信息。
第四十六條 本市有關行業協會應當開展專利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增強會員專利意識,規範會員行為,指導支持會員建立專利聯盟和專利池,為會員提供專利信息諮詢、預警、維權援助等服務。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與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優勢,促進產學研合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者法院判決生效後,同一侵權人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可以由市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第十一條採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侵權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市專利管理部門可以對涉及的產品以及設備、模具等生產工具予以沒收。
第四十九條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五十條 負有專利保護和促進責任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保護和審查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相關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背景和起草經過
本市於2005年制定了《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隨著形勢的進一步發展,專利作為創新驅動的戰略性資源,推動首都經濟走高端發展道路的作用更加凸顯,而本市專利工作卻不能與之完全適應,顯現出一定的差距:一是激勵機制不健全;二是專利運用水平低;三是專利保護制度尚不健全;四是專利管理和服務水平都亟待提升。針對問題與挑戰,相關部門近年來做了一些新制度、新措施的嘗試,取得了一定成效,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鞏固完善。
另外,2008年《專利法》進行了第三次修訂,地方立法也應該進行相應的調整,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市人大常委會於2010年通過修訂《條例》的立項論證,立項意見書指出修訂《條例》應當突出保護和實現專利相關權益的立法主旨,總結本市經驗,解決重點難點問題,要具有前瞻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在起草過程中,對本市專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研究,並評估了已經實施的相關制度、措施。走訪了兄弟省市,深入中關村科技園區進行實地調研。廣泛徵求了市政府相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管理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針對重點問題還召集相關委辦局、法院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發明人等進行專題座談、論證,最後聽取了市政府立法專家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
二、主要內容
《條例(修訂草案)》包括總則、專利保護、專利促進、法律責任、附則共五章五十條。《條例(修訂草案)》與原條例相比在立法思路上更強調建立全社會共同保護和促進專利的體系,形成行政保護、權利人自我保護和相關社會主體共同保護的格局,引導社會內生動力驅動發展。
(一)專利保護
1構建專利保護工作體系,實現全流程監管,做到事先有防範,事後有救濟。完善預防警示、查處處理、執法協調、行政調解、舉報投訴等工作機制,重點預防假冒專利行為和群體性專利侵權行為,依法查處專利違法行為、處理專利糾紛。
2加強了行政執法手段,對於專利侵權人拒不銷毀侵權產品、生產工具的,授權市專利管理部門可以予以沒收;強化了對惡意重複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理力度,規定同一侵權人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可以由市專利管理部門依據此前生效的判決或處理決定依法處理。
3完善調解機制,加強行政與司法的銜接,通過司法確認保證行政調解的執行效力,提倡專利糾紛當事人和諧解決糾紛。
4拓展了行政執法的引導、評價功能,完善了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和違法信息披露制度,發揮社會監督和市場淘汰機制的作用。
5引導專利權人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合理運用專利制度,有效實現自我保護。相關部門應當指導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專利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有條件的還應當設立專利管理部門和專職管理人員。
6針對專利侵權行為易發生的流通領域及各類展會等重點環節,明確了大型零售企業以及各類展會主辦方應當擔負起的專利保護責任。
7加強專利知識的普及和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專利保護意識,營造良好的專利保護法治環境。
(二)專利促進
1政府應當制定專利保護和促進規劃並組織實施,引導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制定專利戰略,構建以項目為載體、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專利促進的目標,不僅僅是促進專利研發和將研發成果儘快地轉化為商品生產,還應當看到這也是貿易保護的壁壘和武器,需要從國家安全的視角謀劃專利戰略。
2通過制度創新促進專利發展。一是建立重大經濟活動專利評議、創新主體認定專利考核制度,提升政府科學決策水平,提高政府資金投入和政策優惠的指向性、有效性;二是引導企業建立專利聯盟和專利池,提升國際競爭力;三是建立專利預警制度,維護產業安全,提高企業應對專利糾紛的能力;四是建立專利研發、實施和交易的服務體系,提高公共信息服務水平;五是創新金融服務,完善專利質押貸款風險補償機制以及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基金的運作模式。
3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優惠力度。各級政府建立完善專利發展評價指標,保障專利事業發展需要的經費和投入,並在獎勵、稅收優惠、資金資助等政策方面進行扶持。
4提升政府財政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水平,引入社會力量監督督促。政府財政資金支持項目涉及專利的,應當充分認識專利制度的特殊性,專利權依法屬於項目承擔單位,政府不宜採用單方面行政命令的形式規定項目承擔單位的義務,一是可能侵犯權利人的相關權利,同時也不利於政府的精細化管理,因此《條例(修訂草案)》規定,政府財政資金支持項目可能產生專利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與項目承擔單位就相關事項進行約定,包括研發目標、權屬、驗收標準、資金使用計畫、專利申請權、實施運用計畫、維持期限等內容,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全面、準確、真實地報告專利成果,進行技術交底。另外,《條例(修訂草案)》還注意發揮發明人、設計人的督促作用,規定項目承擔單位怠於申請、實施專利的,可由發明人、設計人代為行使相關權利。
5完善直接惠及發明人、設計人的措施,調整其與單位之間的經濟關係,維護其創新積極性和切身利益。除了構建巨觀體系外,還注意調整微觀利益關係,規定單位應當給予發明人、設計人以及作出實質貢獻的專利管理、技術轉移人員獎金和報酬,對於沒有明確約定的,《條例(修訂草案)》綜合各方意見明確了相應的比例,可以作為爭議解決的尺度,也可以成為雙方約定的參照標準。另外,《條例(修訂草案)》規定了在技術職稱評定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的內容。
6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行業協會除了一般的自律、宣傳、培訓、諮詢事務外,還應當建立平台促進產學研合作,引導企業建立專利聯盟和專利池,提供專利預警、維權援助等服務。
7拓展專利中介服務組織的功能,規範執業行為,最佳化專利服務環境。專利中介服務組織除了代理企業申請專利等傳統服務外,還應當在專利戰略諮詢策劃、專利分析、專利託管、維權保護等深度服務方面進行拓展。相關部門一方面要加強引導,另一方面還要規範其執業行為,最佳化專利服務環境。國家對從事專利代理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及人員實行資質管理,並將管理許可權集中於中央,而對於北京這樣的代理機構和人員高度集中的地區,為防止管理漏洞,《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在本市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實行備案管理,對未按照規定到管理部門備案的,予以行政處罰,同時建立信用管理機制,對於相關機構及人員的違法行為及時披露。
《條例(修訂草案)》已經2012年9月25日市政府第1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條例(修訂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員,請予審議。
修改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3年7月24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會上有6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1位列席人大代表對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法律責任、大學生群體的支持和幫助以及專利獎資金的運用等發表了審議意見。
9月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以及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符合上位法精神和本市實際,具體內容成熟可行。現將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關於增加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法律責任。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對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依法提供服務做出了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增加與本條違法行為相對應的處罰條款。法制委員會徵求了市知識產權局、市工商局的意見,認為,對於利用商業賄賂手段招攬業務和泄露委託人的商業秘密此兩種違法行為,可以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十、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查處:經營者不得採用財務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侵犯商業秘密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據此,建議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提供服務,不得利用商業賄賂手段招攬業務、不得泄露委託人的商業秘密。”(表決稿第四十四條)同時,在法律責任一章增加一條,表述為:“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表決稿第四十九條)
在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大代表還提出了關於增加對大學生群體的支持和幫助以及專利獎資金運用等兩個方面的具體工作建議。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今後的工作中予以重視,法規條文不做修改。
此外,法制委員會還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對條款順序進行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按照上述意見提出《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並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2年11月29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會上,市人大教科文衛體委員會作了審議意見的報告,12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2位列席人大代表發表了審議意見。大家認為,2005年《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頒布實施以來,為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有效推動了本市專利事業發展。隨著首都城市發展由資源、資本驅動轉變為知識、創新驅動,率先形成創新驅動的發展格局和科技北京的發展戰略對本市專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0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完善了專利工作管理體制和專利保護等制度。因此,有必要根據上位法,對法規進行修訂完善。修訂草案結合本市專利工作實際,對專利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細化,內容具體可行。同時,還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法制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針對常委會審議中的重點問題,召開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國家知識產權局、市高院和高校、院所的知名專家參加的座談會,書面徵求了部分法制建設顧問以及市發改委、市商務委、市科委等14個部門、16個區縣的意見和建議。2013年5月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教科文衛體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進行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適應新形勢,依照上位法對條例進行修改是必要的。根據國家專利法的規定,國務院專利部門負責專利權的授予等工作,本市專利部門只負責專利權的行政保護和促進轉化與運用等具體工作。修訂草案針對本市專利保護制度、激勵機制不健全,轉化、運用和管理服務水平低等問題,明確了專利保護的政府職責,完善了預防警示、查處處理、執法協調、行政調解、舉報投訴等機制,建立了重大經濟活動專利評議和創新主體認定專利考核等制度,明確了政府和項目承擔單位在可能產生專利的項目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加大了政府投入和獎勵、資助政策的優惠力度,符合上位法精神,內容總體可行。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關於實施首都智慧財產權戰略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教科文衛體委員會提出,應當在總則部分增加本市專利工作總體目標的規定,明確將智慧財產權戰略作為城市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首都智慧財產權戰略的意見》指出,深入實施首都智慧財產權戰略,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的戰略地位,對於提高全市智慧財產權綜合能力,增強核心競爭力,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緩解人口資源環境壓力,提升首都現代化、國際化水平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法制委員會根據上述意見,建議將第四條修改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首都智慧財產權戰略制定專利保護和促進規劃,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保障專利事業發展需要的經費和投入,加強體制機制創新和政策環境建設,建立和完善專利發展評價指標,提升社會的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一款)
二、關於加強專利服務工作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教科文衛體委員會提出,應當加強政府服務,建立健全專利工作綜合協調的體制機制,發揮其在全市智慧財產權戰略工作中的統籌協調作用。《北京市“十二五”時期智慧財產權(專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出,要建立政府、行業協會、企業相互協調的智慧財產權(專利)保護、管理新機制。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政府組織協調和公共服務,切實發揮政府的引導和促進作用。法制委員會根據上述意見,建議增加一款,表述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服務,完善有利於專利保護和促進的市場環境,健全政府與市場、社會的統籌協調機制。”(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二款)
三、關於開展專利預警工作
教科文衛體委員會提出,專利預警是一項複雜的工作,需要政府、企業、行業協會和服務機構明確分工、相互配合。政府應建立專利預警制度,推動專利預警工作的開展;企業應積極主動開展專利預警工作;還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服務機構的作用。法制委員會根據上述意見,建議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本市建立專利預警制度,對重點區域、行業的國內外專利狀況、發展趨勢、競爭態勢等信息進行收集、分析、發布、反饋。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企業開展專利預警工作,支持行業協會、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在專利預警方面為政府決策和企業發展提供服務,維護產業安全,提高企業應對專利糾紛的能力。”(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四、關於促進專利服務業發展
教科文衛體委員會提出,修訂草案對發展本市專利服務業做出了一些規定,但是不夠全面充分,應當進一步予以充實和完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首都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的意見》指出,智慧財產權服務業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首都創新體系建設和創新驅動實現的重要力量。要培育和發展優質的專利服務機構,完善中介服務體系,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引導服務機構發揮更大的作用。法制委員會根據上述意見,建議增加一條,表述為:“本市鼓勵發展專利服務業,支持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發展,加強專利中介服務業人才隊伍建設,培育專利中介服務市場,完善專利中介服務體系。”(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
五、關於加大對特定專利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大代表提出,應當加大對同一侵權人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行為的處罰力度。法制委員會根據上述意見,建議將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者法院判決生效後,同一侵權人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可以由市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條)
此外,法制委員會還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對條款順序進行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按照上述意見,提出《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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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新修訂的《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正式發布,3月1日起實施。《條例》首次明確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獲得至少20%的專利轉讓、許可使用費用的淨收入。
《條例》更加注重建立全社會共同保護和促進專利的體系,形成行政部門、權利人、行業協會等相關社會主體共同保護和促進全市專利事業的發展格局。
《條例》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被授予專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以及相關的專利管理、技術轉移人員獎勵和報酬。獎勵和報酬可以現金、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付。《條例》明確規定“單位轉讓、許可他人實施的,不低於轉讓費、許可使用費淨收入的20%”;如果以專利權入股,則應當“不低於股份或者股權收益的20%”。
為激勵人們參與專利發明與申請,新版《條例》還賦予發明人、設計人督促權利——規定項目承擔單位怠於申請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申請專利。
目前,本市萬人擁有專利數量已經達到40餘件,超過美國全國平均水平。提升專利的使用價值、產業化程度,將是今後本市智慧財產權戰略的重要內容。《條例》明確多項激勵政策。例如,“鼓勵市區政府設立創投資金和基金,支持專利產業化和商用化”;企業購買專利的費用,“可以按照規定列入成本”;“通過稅收優惠、專項財政資助、政府採購、鼓勵專利領域的金融創新和獎酬等措施促進專利的運用和價值實現”。同時,《條例》還明確了支持開展專利質押業務,建立質權處置機制,形成質押貸款和風險補償機制;鼓勵以專利運用為目的投資等。
此外,《條例》還規定建立重大經濟活動專利評議制度,對大額財政資金、涉及國有資產數額較大或者對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經濟活動進行專利評議,防範政府決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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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2013年修訂版)》(以下簡稱《條例》)將於3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鼓勵以專利運用為目的的投資,並將通過稅收優惠、專項財政資助、政府採購、鼓勵專利領域的金融創新和獎酬等措施促進專利的運用和價值實現。
企業專利研發費用可按比例加計扣除
修訂後的《條例》規定了支持開展專利質押業務,建立質權處置機制,形成質押貸款和風險補償機制;鼓勵以專利運用為目的投資;鼓勵市區政府設立創投資金和基金,支持專利產業化和商用化。
此外,《條例》還鼓勵企業將自主研發專利產品和技術參與政府採購。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之外,對財政投入項目產生的專利所轉化和實施取得收益,由項目承擔單位享有;項目承擔單位未實施的,項目主管部門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對於在專利實施和轉化過程中作出實質貢獻的專利管理、技術轉移人員給予獎金和報酬;將專利的實施情況作為發明人和設計人職稱評審時的重要因素;支持產學研合作,共同研發和實施專利。
《條例》規定,本市通過各種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及其他組織增加專利研究開發的投入,其專利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在實際成本基礎上按照規定比例加計扣除或者攤銷。企業購買專利所發生的費用,可以按照規定列入成本。
設立專利獎激勵新主體發明創造
《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本市設立專利獎,對在本市進行發明創造並實施,為促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予以表彰獎勵。
專利獎資金應當用於獎勵發明人、設計人以及對專利的實施、轉讓、許可做出實質貢獻的專利管理、技術轉移人員。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副局長付曉輝表示,修改後的《條例》更加注重激勵發明創造,以獎酬、權屬界定、財政資助、指標考核等方式激勵創新主體進行發明創造。規定了直接惠及發明人、設計人的激勵措施;對財政投入項目產生的專利,除有約定外,專利權歸項目承擔單位;將專利納入市政府相關部門認定各類創新主體的考核指標體系,並將考核結果作為支持獎勵創新主體的依據;同時,修訂後的《條例》還賦予發明人、設計人督促權利,規定項目承擔單位怠於申請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申請專利。
反覆侵權行為將被沒收違反所得並罰款
修訂後的《條例》構建了多方參與的專利保護體系。規定有關執法部門應建立專利保護的預防、查處、處理工作機制;健全專利案件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機制;設立專利舉報投訴工作平台;建立專利海外援助機制,鼓勵行業協會、服務機構為企業海外專利事務提供服務;鼓勵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調解解決專利糾紛,完善調解機制,加強行政與司法的銜接,通過司法確認保證行政調解的執行效力;建立企業實施假冒專利、專利侵權行為的檔案,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並及時披露。
在對重點對象的專利保護上,《條例》對易發生專利侵權行為的流通領域和各類展會等重點環節,明確了大型零售企業以及各類展會主辦方應承擔的專利保護責任。同時,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對專利侵權人拒不銷毀侵權產品、生產工具的,市專利管理部門有權沒收;對反覆侵權行為,市專利管理部門有權沒收違反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