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朝陽區申報2015年專利資助金的通知
- 來源:政商匯
朝陽區各專利權人:
根據《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管理辦法》及《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有關規定,現就2015年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申報事宜通知如下:
一、資助通知
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申報工作正在進行,請符合專利資助申報條件的各專利權人於7月10日前登錄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網上申報系統完成資助申報工作。
相關連結如下:
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網上申報系統:
附屬檔案名單內的各單位請接到通知後,及時做好專利資助申報相關工作。
二、受理部門: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北京代辦處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海淀南路甲21號中關村智慧財產權大廈A座三層
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鼓勵發明創造和自主創新,促進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提高北京市專利資助金(以下簡稱“資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據《北京市專利保護與促進條例》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助金主要用於資助本市專利創造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 資助金資助對象是指註冊或登記地在本市的單位和戶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工作居住證的個人。資助涉及的專利具有多個權利人的,必須是第一權利人。
第四條 資助金納入市財政預算,由市財政局和市知識產權局共同管理。
第五條 資助金的使用堅持“公正透明,支持重點,部分資助,總量控制”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六條 市財政局是資助金的監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資助金的使用原則;
(二)審核、批覆年度資助金預算和決算;
(三)檢查、監督資助金的管理和執行情況;
(四)對重大項目組織實施績效考評。
第七條 市知識產權局是資助金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聯合市財政局確定資助金的支持方向;
(二)編制年度資助金的預算和決算;
(三)組織對資助金申報的審核、評估;
(四)檢查、監督資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對資助金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考評。
第三章 資助範圍和標準
第八條 專利資助是對授權專利在申請和維持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所給予的部分資助。
第九條 資助範圍
(一)國內授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部分申請費用;
(二)國內授權發明專利的代理服務費和第七年、第八年年費,小微企業發明專利授權後前三年度的年費;
(三)向我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提交的發明(標準)專利並獲得授權(註冊)的部分申請費用;
(四)通過PCT途徑或巴黎公約途徑向國外申請並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的費用;
(五)其它需要資助的專利費用。
凡獲得國家財政或市級財政專項支持的專利,不得重複申請資助。
第十條 涉及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項目,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究開發的項目,以及其它需要重點支持項目的授權專利可優先獲得資助。
第十一條 國內專利的資助
發明專利授權後,單位申請人每件資助申請費用1500元,個人申請人每件資助申請費用1000元。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後,每件資助申請費用150元。
委託本市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的國內發明專利的代理服務費,授權後每件資助1000元。
擇優資助國內授權發明專利的第七、八年年費,資助金額每件每年不超過500元;小微企業發明專利授權後前三年度年費,按費用減緩後的金額標準予以資助。
向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提交發明(標準)專利並獲得授權(註冊)的,按照國內發明專利資助標準辦理。
單位申請人年度獲得本條所規定的專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個人申請人年度獲得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二條 向國外申請專利的資助
在美國、日本和歐洲專利局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個國家每件資助不超過2萬元;在其它國家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個國家每件資助不超過1萬元。每件發明專利資助不超過五個國家。
資助費用包括資助申請人向有關專利審查機構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和向國內專利代理機構支付的專利代理服務費用。
單位申請人年度獲得本條所規定的專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個人申請人年度獲得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四章 申報與受理
第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委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北京代辦處作為執行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和實施方案,做好資助金申報受理、審核、發放的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 資助金申請集中申報。資助金申請人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實施細則要求按時申報,逾期不予受理。
申報項目的資助金申請人,應按規定提交相應的申報表格和證明材料,如實填寫相關信息。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資助金必須專款專用。資助金的使用,接受有關部門的專項審計和績效評價,確保專利資助規範、安全和有效運行。
除用於資助項目的管理、審查、評估、檢查、驗收等費用外,其它費用不得在資助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資助金申請人在申請資助過程中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的,限期交回已撥付的資金,取消三年內申請資助金的資格,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專利代理等服務機構受委託辦理資助金申請或者承擔工作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停止辦理資助資格,並提請有關部門給予懲戒,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辦理資助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專利申請資助金管理暫行辦法》(京財文〔2006〕3101號)、《北京市專利申請資助金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京財文〔2009〕85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