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水利工程保護管理辦法

為加強本區水利工程的保護與管理,充分發揮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昌平區水利工程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區水利工程的保護與管理,充分發揮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包括河道、湖泊、防洪排澇工程,水庫、蓄水、引水、提水工程,農田排灌、農村人畜飲水工程,以及附屬於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場和設施等,均按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區水務局是本區水利工程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全區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全區各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的責任,並有權制止和檢舉損害水利工程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規劃應當服從《昌平新城規劃(2005年—2020年)》、《昌平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昌平區防洪規劃》,並與全區水利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河道綜合整治規劃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防洪、供水、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結合環保、自然、生態的理念,由區水務局依據《昌平新城規劃(2005年—2020年)》組織編制,經規劃昌平分局審查後報區政府批准。
有關部門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涉及水利工程的,應事先徵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水利工程保護與管理
第七條 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實行市、區、鎮(街道)、村四級管理。
(一)市級水利工程:十三陵水庫、京密引水渠、小清河和溫榆河。
(二)區級水利工程:
1.水庫(閘):桃峪口、王家元、響潭、南莊4座水庫及沙河閘。
2.河道:南沙河、北沙河、東沙河等13條。
3.灌渠:七燕灌區七燕乾渠、桃峪口灌區一乾渠等10條。
4.蓄滯洪區:南口蓄滯洪區、牡羊城溝蓄滯洪區、高崖口溝支流蓄滯洪區、鄧莊河蓄滯洪區、東沙河蓄滯洪區和沙溝河蓄滯洪區6處。
5.調水工程:十三陵應急補水工程、半壁街骨幹輸水工程、馬池口供水工程3處。
(三)鎮(街道)級水利工程
1.水庫:德勝口、水溝、南溝、南峽、羊石片、居庸關6座小(二)型水庫。
2.河道:舒暢河、幸福河、鄧莊河等13條。
3.排乾渠:一排乾、二排乾、三排乾等41條。
(四)村(企、事業單位)級水利工程
1.塘壩截流(連拱閘)65座。
2.權屬範圍內的其他水利工程及附屬設施。
(五)區級水利工程管理權屬變更,須經區政府批准。
第八條 水利工程實行分級管理。
(一)根據《北京市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要求,市級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管理,其管理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
(二)區級水利工程由區水務局進行管理,其管理經費納入區級財政預算。
(三)鎮(街道)級水利工程由鎮(街道)進行管理,其管理經費由鎮(街道)負責。
(四)村(企、事業單位)級水利工程由村(企、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其管理經費由村(企、事業單位)負責。
第九條 區級水利工程和跨越鎮(街道)的水利工程,由區水務局負責建立、健全管理機構。鎮(街道)設水務站。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蓄水、引水和機井、揚水站、排灌渠道等水利工程,必須建立健全管理組織或確定管理人員。
管理機構的基本職責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加強工程保護,預防和制止偷盜、損毀、哄搶等破壞水利工程設施的行為,並及時報送區水務局查處;維護、保養工程設施,確保工程完好;合理用水、節約用水,執行供水計畫和防洪調度命令;建立各項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綜合效益。 第十條 水利工程按照規定劃定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
(一)市級水利工程:
市級水利工程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劃定,報市政府批准。
(二)區級水利工程:
區級水利工程和跨鎮(街道)水利工程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由區水務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劃定,報區政府批准。
1.水庫(閘):
(1)桃峪口水庫:
管理範圍:以土地確權範圍為準。
保護範圍:主壩下游200米,溢洪道下游(到京密引水渠界),副壩下游100米為庫區保護範圍。
(2)王家元水庫:
管理範圍:以土地確權範圍為準。
(3)響潭水庫:
管理範圍:以土地確權範圍為準。
(4)南莊水庫:
管理範圍:以土地確權範圍為準。
(5)沙河閘:
管理範圍:以土地確權範圍為準。
保護範圍:主壩和閘下200米範圍、副壩外100米範圍為保護範圍,上遊河道左、右堤上開口外各70米內為保護範圍。
2.區級河道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以《昌平區防洪規劃》為依據劃定。
3.灌水渠管理範圍:
桃峪口灌區一乾渠:右岸以排水溝中心線為界,左岸挖方段上開口外3米、填方段外坡腳外2米為界。
桃峪口灌區二乾渠:右岸以排水溝中心線為界,左岸以右路肩樹為界。
南莊灌區水庫口乾渠:左岸上開口外3米,右岸上開口外5米(或排水溝中心線)為界。
南莊灌區小辛峰口乾渠:左岸上開口外5米(或右路肩線),右岸上開口外3米為界。
南莊灌區南莊口乾渠:挖方段為上開口外5米,有堤防段為外坡腳外2米為界。
王家園灌區總乾渠:兩岸上開口外水平距離3米為界。
七燕灌區七燕乾渠:挖方段為上開口外5米,有堤防段為外坡腳外2米為界。
七燕灌區竇各莊乾渠:挖方段為上開口外5米,有堤防段為外坡腳外2米為界。
響潭水庫兩乾渠的區管渠段已在水庫管理範圍之內,不另劃定。
(三)鎮(村)級工程:
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機井、揚水站、渠道等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範圍,按管理許可權,分別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集體經濟組織劃定。
1.小(二)型水庫主壩壩腳外50米,副壩壩腳外30米,庫區校核洪水位以下為管理範圍。
2.鎮(村)級河道及排水乾渠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以《昌平區防洪規劃》為依據劃定。鎮(村)附近或險工河段,鎮(街道)可酌情另劃定一定寬度的保護範圍。
3.塘壩、截流工程主壩壩腳外30米為管理範圍。
(四)根據《城市藍線管理辦法》要求,水利工程藍線由北京市水利規劃設計研究院依據相關規定提出,區水務局審核後,報區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市、區級水庫、河道和其他水利工程及附屬的土地、山場屬於該工程的管理範圍;兩堤之間的河道及護堤地和無堤河道的設計行洪範圍為河道的管理範圍;排灌渠道及護渠地為渠道的管理範圍。
水利工程管理範圍與公路等其他工程管理範圍重疊交叉時,由雙方協商解決,達不成協定的,按管轄許可權報區政府決定。
各類水利工程的管理範圍應標圖立界,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管理。
第十二條 在水利工程的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與水利工程無關的建築物;
(二)毀損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觀測設施及通訊、照明、交通等附屬設備;
(三)擅自在河道及引水、排水渠內築壩,在庫區內填庫造地;
(四)傾倒垃圾、渣土、工礦廢棄物;擅自堆放物料,圍河養殖,擠占河道、溝渠;
(五)擅自爆破、採石、挖沙、取土、打井、採伐林木;
(六)行駛履帶車輛、超重車輛;
(七)非管理人員開關、啟閉水利設備;
(八)在堤防上及大型渠道內墾植、放牧;
(九)在河道、庫區內修建套堤、高渠、高路及種植高稈作物、林木;
(十)向水庫、河道、排(灌)渠排放超標污水;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在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挖沙取土、修建魚池、擅自建房和爆破等危害水利工程的活動。
第十四條 確有必要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的,應當按照保護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設計,根據水利工程管理許可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工程建設單位應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按期竣工。不按設計方案施工或不能按期竣工,影響蓄水、供水、排水和行洪的,水利工程管理機構可以責令建設單位停止施工、拆除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經批准的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經區水務局審查同意後,建設單位應當與區水務局簽定施工協定,工程竣工後應會同區水務局進行驗收。不符合設計標準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在同一排灌系統內,未經上下游雙方協商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阻斷、擴大或縮小原有排灌溝渠。
第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水利工程,必須服從水利工程管理規劃,按管理許可權報市、區水務局批准或經市、區水務局審核,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上級主管機關批准。
確需廢除的水利工程,應報原批准建設機關核准。
第十七條 穿越、跨越水利工程或在水利工程管理保護範圍內建設相關項目,應到區水務局辦理行政審批手續。
因工程建設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水利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負擔擴建、改建的費用和損失補償,原有工程設施屬於違法工程的除外。
第四章 防洪與清障
第十八條 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水庫按規定的防洪標準設防:
(一)水庫、閘、塘壩、截流按設計確定防洪標準;
(二)河道、排水渠和山區排洪溝按照《昌平區防洪規劃》規定進行設防。
第十九條 根據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防洪標準,水庫、河道應編制防禦洪水方案(包括對特大洪水的處置措施)。
(一)十三陵水庫、溫榆河、小清河、京密引水渠(昌平段)等市級水利工程防禦洪水方案按照市水務局批准的方案執行。
(二)桃峪口水庫防禦洪水方案由區水務局和有關部門編制,報區政府批准,並報市水務局備案。
(三)其他河道、小型水庫防禦洪水方案由區水務局組織各管理單位和有關部門編制,報區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為保證河道行洪安全,溫榆河按50年一遇行洪標準清除行洪障礙物,清障範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區級河道、排渠按設計行洪標準治理和清除行洪障礙物,清障範圍由區水務局提出,報區政府批准。
凡應當清除的行洪障礙物,根據“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區防汛抗旱指揮部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清除費用由設障單位或個人負擔。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防洪設防標準嚴重壅水的橋樑、引路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工程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區水務局的要求,在限期內改建、擴建。
第二十二條 河道內不得種植樹木,經市、區水務局批准在灘地種植樹木的除外。對影響行洪和水文測驗的樹木,應當限期清除。
第二十三條 河道堤頂,除防汛、公安、消防、救護等特許車輛外,禁止其他機動車、獸力車通行。市、區水務、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的堤路結合地段不受此限。
汛期交通應當服從市、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第二十四條 防洪工作應統一指揮、統一調度,分級、分段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防洪調度命令。
溫榆河、十三陵水庫和桃峪口水庫防洪調度命令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下達,其他河道和水庫的防洪調度命令由區防汛抗旱指揮部下達。
第二十五條 防洪、抗洪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分級、分部門負責。
市、區級水利工程設定防汛指揮機構,負責所轄範圍內的防汛抗洪工作。鎮(街道)在汛期設立防汛分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防汛抗洪工作。
汛期,水庫、河道、閘壩和其他水利工程設施的運行,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和監督。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六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積極參加防洪搶險,保護管理水利工程設施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按照《北京市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 毀壞、盜竊或以其他方法破壞水利工程設施及附屬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拒不執行防洪調度命令,尚未造成後果的,應當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視情節、後果,追究責任人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拒絕、阻礙水利工程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昌平縣人民政府批轉縣水資源局〈關於劃定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的規定〉的通知》(昌政發〔1987〕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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