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規定

《北京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規定》是為了規範和加強北京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預防和治理生產建設項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北京市水土保持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53號)等有關要求,制定的規定。

2023年11月1日,北京市水務局印發《北京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規定》,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5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水務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北京市水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京水務保〔2023〕17號
各區水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城市運行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北京市水土保持條例》有關規定,落實《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53號)要求,在總結本市水土保持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成果基礎上,市水務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規定(試行)》,並經2023年第21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水務局
2023年11月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本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預防和治理生產建設項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北京市水土保持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53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和審批、方案實施、設施驗收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除外。
第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監督管理工作。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生產建設單位是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全過程水土保持管理,最佳化施工工藝和時序,提高水土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及時採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編報和審批
第五條 根據水土保持法律法規規定,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
本規定所稱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是指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進行地表擾動、土石方挖填,並依法需要辦理審批、核准、備案手續的項目。
第六條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產建設單位自行或者委託具備相應技術條件和能力的單位編制。
開展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技術評審、監督檢查的部門和單位不得為生產建設單位推薦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
第七條 綜合區域內自然地理條件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敏感性分析,將全市劃分為低風險區域、一般風險區域、較高風險區域、高風險區域,即ABCD四級水土流失風險區,實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級分類編報和差異化管理。跨區域的生產建設項目,按照風險等級高的區域執行。
水土保持方案分為報告書和報告表。
(一)有以下情形的,應當編制報告書:
位於水土流失一般風險區B區、較高風險區C區或高風險區D區,征占地面積5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
(二)有以下情形的,應當編制報告表:
位於水土流失一般風險區B區、較高風險區C區或高風險區D區,征占地面積0.5公頃以上、不足5公頃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萬立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編報水土保持方案,但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有關技術標準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1.位於水土流失低風險區A區的生產建設項目;
2.位於水土流失一般風險區B區、較高風險區C區或高風險區D區,征占地面積小於0.5公頃且土石方挖填總量小於1000立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
3.符合水土保持規劃要求的以水土流失防治為主要目標的小流域治理、庫濱帶建設、造林綠化、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
第八條 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包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範圍、目標、措施和投資等內容。
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指南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第九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生產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手續。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准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條 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
(一)以下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1.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需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
2.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跨區的生產建設項目,需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
(二)以下水土保持方案,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1.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不跨區的生產建設項目,需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
2.區政府或者區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需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報告表的。
第十一條 生產建設單位申請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向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第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技術評審機構對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費用由審批部門承擔並按照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技術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但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對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實行承諾制管理,申請人依法履行承諾手續,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後即時辦結。
第十四條 技術評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開展技術評審,並對技術評審意見負責。
技術評審機構不得向生產建設單位、從事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工作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標、防治責任範圍不合理的;
(二)棄土棄渣未開展綜合利用調查或者綜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場、棄渣場位置不明確、選址不合理的;
(三)表土資源保護利用措施不明確,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體系不完整、等級標準不明確的;
(四)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涉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標準、規範等要求最佳化建設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級的;
(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不得通過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條 水土保持方案經批准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一)工程擾動新涉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或者重點治理區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責任範圍或者開挖填築土石方總量增加30%以上的;
(三)線型工程山區、丘陵區部分線路橫向位移超過300米的長度累計達到該部分線路長度30%以上的;
(四)表土剝離量或者植物措施總面積減少30%以上的;
(五)水土保持重要單位工程措施發生變化,可能導致水土保持功能顯著降低或者喪失的。
因工程擾動範圍減少,相應表土剝離和植物措施數量減少的,不需要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七條 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棄渣場以外新設棄渣場的,或者因棄渣量增加導致棄渣場等級提高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開展棄渣減量化、資源化論證,並在棄渣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補充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滿3年,生產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其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生產建設單位。
第三章 方案實施
第十九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需要編制初步設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初步設計應當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標準和水土保持投資,其施工圖設計應當細化水土保持措施設計。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將水土保持工作任務和內容納入施工契約,落實施工單位水土保持責任,在建設過程中同步實施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保證水土保持措施的質量、實施進度和資金投入。
第二十條 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重點做好暴雨後水土流失監測和成果報送工作,及時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狀況,科學評價防治成效。土石方月報納入監測季報、第四季度監測季報納入監測年報,按有關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第二十一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理,應當按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規定和水土保持監理規範執行。
第四章 設施驗收
第二十二條 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開展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驗收結果向社會公開並報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備案回執。
其中,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單位組織第三方機構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承擔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水土保持監測、水土保持監理工作的單位不得作為該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編制的第三方機構。
第二十三條 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結論應當為不合格:
(一)未依法依規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程式或者開展水土保持監測、監理的;
(二)棄土棄渣未堆放在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的;
(三)水土保持措施體系、等級和標準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標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覆要求落實的;
(四)存在水土流失風險隱患的;
(五)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項、遺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不得通過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後,生產建設單位或者運行管理單位應當依法防治生產運行過程中發生的水土流失,加強對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維護,確保水土保持設施長期發揮效益。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水土保持方案審批事項清單管理,依法公開審批範圍、程式、結果,推進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提高審批效率。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生產建設項目實行分類分級差異化監管,加強水土保持方案全鏈條全過程監管,充分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大數據、“網際網路+監管”等手段,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水土保持監測、水土保持監理、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處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存在弄虛作假或者不滿足驗收標準和條件而通過驗收的,視同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
市和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管信息共享、違法線索互聯、案件通報移送等協同監管和聯動執法制度,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監管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生產建設單位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技術評審、監測、監理、施工、驗收等單位的信用監管;相關單位及其人員未按照規定開展工作或者在工作中弄虛作假、隱瞞問題、編造篡改數據的,依法納入信用記錄。
第二十八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需要依法改正的,應當按照要求制定改正計畫和措施,在規定期限內改正。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和監督檢查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三十條 生產建設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北京市水土保持條例》等有關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重點功能區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此前本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內容解讀

一、關於《規定》制定的背景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是水土保持法規定的一項有效防治人為水土流失的重要制度,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也是國家設定的一項行政許可事項。2022年以來國家和本市就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提出一系列要求,2023年1月水利部修訂發布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53號),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落實水利部令第53號要求,結合本市水土保持營商環境創新改革試點成果,在總結經驗和借鑑其他省市做法基礎上,市水務局制定了《北京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
二、關於《規定》的框架結構
《規定》分為總則、編報和審批、方案實施、設施驗收、監督檢查、責任追究和附則等七章,共32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規定》的制定依據、適用範圍、監管主體、生產建設單位責任等。
第二章編報和審批,明確了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報範圍、方案分類、方案內容與格式、編報時段、分級審批、報批要求、受理時限、審批方式與時限、技術評審、審批條件、方案變更以及方案有效期等。
第三章方案實施,明確了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開展水土保持設計、施工、監測和監理等工作。
第四章設施驗收,明確了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時段、驗收主體、驗收標準、驗收報備以及生產運行期水土保持管理要求等。
第五章監督檢查,明確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監管、方案實施的事中事後監管、信用監管和問題整改等。
第六章責任追究,明確了對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職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處罰規定和對生產建設單位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行政處罰規定。
第七章附則,明確了重點功能區等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要求、施行時間等。
三、關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範圍
落實國家和本市營商環境改革創新試點工作部署,市水務局於2022年3月制定印發了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實施方案,根據自然地理條件和水土流失敏感性分析,將全市劃分為ABCD四級風險區域,積極探索建立基於“風險+信用”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管體系。相關內容寫入經市政府批准、市水務局印發的《北京市“十四五”時期水生態保護修復與水土保持規劃(2021年—2025年)》。
《規定》統籌考慮落實水利部令第53號要求與鞏固我市水土保持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成果,明確水土流失風險隱患輕微的區域即低風險區域(A區)按非水土流失易發區管理。位於A區的生產建設項目無需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由生產建設單位按照水土保持有關技術標準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位於其他區域的生產建設項目,按照水利部令第53號的規定分類編報水土保持方案。
《規定》明確,符合水土保持規劃要求的以水土流失防治為主要目標的小流域治理、庫濱帶建設、造林綠化、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無需編報水土保持方案。
北京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範圍
北京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規定
北京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範圍
四、關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許可權
《規定》第十條明確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市、區兩級分級審批。
考慮到本市水土保持領域“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連續性,市級立項的不跨區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繼續由項目所在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跨區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北京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規定
水土保持方案分級審批許可權
五、關於水土保持方案實施的監督檢查
《規定》明確了對全市生產建設項目實行分類分級差異化監管,充分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大數據、“網際網路+監管”等手段,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水土保持監測、水土保持監理、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處理。
同時要求市和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管信息共享、違法線索互聯、案件通報移送等協同監管和聯動執法制度,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監管和監督檢查工作。
六、關於《規定》施行時間
《規定》於2023年11月1日印發,考慮到相關工作的銜接,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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