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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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
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規範和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等,我部制定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水利部辦公廳
2019年7月30日

辦法全文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生產建設單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責任,推動水行政主管部門全面履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包括對生產建設項目開展的水土保持監督檢查、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報備管理,以及對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督查。
第三條水土保持監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注重實效、違法必查、失職必究、懲戒從嚴的原則。
第四條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自主驗收報備管理和履職督查實行分級負責制。
第二章 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及報備
第五條生產建設單位是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在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或者竣工驗收前,自主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完成報備並取得報備回執。
第六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一般應當按照編制驗收報告、組織竣工驗收、公開驗收情況、報備驗收材料的程式開展。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其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第三方機構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結論為具備驗收條件的,生產建設單位組織開展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形成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鑑定書應當明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與否的結論。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生產建設項目,不需要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生產建設單位組織開展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時,驗收組中應當有至少一名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方案專家庫專家參加並簽署意見,形成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鑑定書應當明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與否的結論。
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驗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
第七條 生產建設單位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應當嚴格執行水土保持標準規範,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結論應當為不合格:
(一)未依法依規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變更的編報審批程式的;
(二)未依法依規開展水土保持監測的;
(三)未依法依規開展水土保持監理的;
(四)廢棄土石渣未堆放在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的;
(五)水土保持措施體系、等級和標準未按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實的;
(六)重要防護對象無安全穩定結論或者結論為不穩定的;
(七)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
(八)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監測總結報告和監理總結報告等材料弄虛作假或者存在重大技術問題的;
(九)未依法依規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第八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後,及時在其官方網站或者其他公眾知悉的網站公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對於公眾反映的主要問題和意見,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給予處理或者回應。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鑑定書、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和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驗收材料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鑑定書。
第九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通過3個月內,向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
第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報備服務指南,採取多種方式接受報備,推行網上報備。
第十一條 對報備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水土保持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回執,並定期在入口網站公告。對報備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生產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三章 水土保持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對生產建設項目開展的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包括對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的跟蹤檢查和對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情況的核查。
監督檢查中的技術性、基礎性工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有關單位承擔。
第一節 跟蹤檢查
第十三條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跟蹤檢查,應當採取遙感監管、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際網路+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實現在建項目全覆蓋。
現場檢查隨機確定檢查對象,每年現場檢查的比例不低於本級審批方案項目的10%。對有舉報線索、不及時整改、不按規定提交水土保持監測季報和納入重點監管對象的項目應當開展現場檢查。
第十四條 跟蹤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管理情況;
(二)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含重大變更)情況、水土保持後續設計情況;
(三)表土剝離、保存和利用情況;
(四)取、棄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礦等)場選址及防護情況;
(五)水土保持措施落實情況;
(六)水土保持監測、監理情況;
(七)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情況。
第十五條根據生產建設項目的情況,現場檢查可以邀請生產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單位)和專家參加。跟蹤檢查單位開展現場檢查,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作為檢查組成員參加。
第十六條現場檢查主要程式包括:
(一)印發檢查通知;
(二)現場檢查並查閱有關資料;
(三)聽取生產建設單位和其他參建單位情況介紹並問詢;
(四)填寫檢查情況表,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五)印發檢查意見;
(六)對有限期整改任務的,對整改情況進行覆核。
前款所稱其他參建單位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設計、施工、監測、監理等單位。
根據需要,按照“四不兩直”方式開展現場檢查的,可調整和簡化有關程式。
第十七條跟蹤檢查單位應當在現場檢查完成後2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意見以書面形式告知生產建設單位,涉及其他參建單位的由生產建設單位轉達。檢查意見應當明確存在的水土保持問題及整改要求和時限。
涉及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應當將相關材料移交有關水土保持執法部門,由其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跟蹤檢查單位應當在官網公開跟蹤檢查和整改落實情況,並將相關信息及時錄入全國水土保持監督管理系統。
第二節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核查
第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從已報備的生產建設項目中選取水土保持監測評價結論為“紅”色的,以及根據跟蹤檢查和驗收報備材料核查的情況發現可能存在較嚴重水土保持問題的,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情況核查。
第二十條 核查單位應當在出具報備回執12個月內組織開展核查,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項目所在地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專家參加。
水利部出具報備回執的生產建設項目,由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核查。
第二十一條 核查應當依據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標準和條件開展,重點核查驗收材料、驗收程式、措施落實和防治效果等內容。
水土保持設施完成情況核查以重點抽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水土保持設施質量核查以查閱監理資料為主,結合現場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核查以查閱監測資料和現場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核查單位根據核查情況形成核查結論。未發現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給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程式履行、驗收標準和條件執行方面未發現嚴重問題”的結論。對不符合規定程式或不滿足驗收標準和條件的,應當給出“視同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結論。
第二十三條 核查結束後,核查單位應當及時印發核查意見。核查意見主要內容包括核查工作開展情況、發現的問題、核查結論及下一步要求等。對於核查結論為“視同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應當列出核查發現的問題清單。
第二十四條 視同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核查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生產建設單位,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投產使用的,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節 問題認定及處理
第二十五條對跟蹤檢查和驗收核查發現的水土保持問題,監督檢查單位應當查閱相關資料和進行必要的調查,按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問題分類標準認定問題並確定責任單位及其應負的責任。
前款所稱水土保持問題是指生產建設項目在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和設計、棄渣堆置、措施落實、監測監理、設施驗收等方面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符合標準規範的問題。水土保持問題分類及責任單位責任追究標準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監督檢查單位對水土保持問題進行認定時,應當經責任單位確認。
第二十七條生產建設單位和其他參建單位應當按照監督檢查意見,按時完成問題整改,並向監督檢查單位報送整改情況。對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未及時報送整改情況的,依法查處,並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對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約談。就責任單位的水土保持問題約談責任單位負責人,限期糾正其違法違規行為。
(二)通報批評。就責任單位的水土保持問題在水利系統進行通報批評,並抄報其上級或者主管單位以及行業自律組織。
(三)重點監管。將出現水土保持問題的責任單位納入重點監管名單,在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官網公開,督促責任單位落實水土保持責任。
(四)信用懲戒。按照有關規定,將責任單位的信用信息報送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國”網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追究方式。
受到通報以上方式追責的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採取警示性談話、警告、解除勞動契約等方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九條根據水土保持問題的數量、類別等,監督檢查單位對責任單位採取本辦法第二十八條中的一項或者多項措施實施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對責任單位隱瞞或者拒不整改水土保持問題的,按責任追究標準中同類問題最高問責方式予以從重追究。責任單位主動自查自糾問題的,可以予以減輕或者免於責任追究。
第四章 履職督查及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履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根據《水土保持監督管理通用權責清單》(附屬檔案1)、《水土保持違法行為違法情節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附屬檔案2)及相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出台監督管理權責清單,規範行使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
第三十二條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職情況的督查,對在履職中不作為、亂作為的,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
水利部水土保持監測中心和沙棘開發管理中心受水利部委託,承擔對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職情況的督查任務,根據督查情況向水利部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第三十三條督查單位通過監督檢查、暗訪督查、媒體曝光、民眾舉報等方式,發現被督查單位存在的不依法依規履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的問題。
不依法依規履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的問題主要有:
(一)不依法依規審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在審批中收取或變相收取生產建設單位費用的;
(二)不依法依規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嚴重水土流失危害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未按規定接受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報備並組織開展核查的;
(四)擅自減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五)未依法依規對水土保持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或者實施行政強制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督查單位在認定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問題時,應當經責任單位確認。涉及其他審批部門、執法部門的,應當移交其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第三十五條存在不依法依規履職問題的單位應當按照督查意見限期完成整改,對不整改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和後果,開展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對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約談責任單位負責人;
(二)通報批評;
(三)向同級人民政府通報。
受到通報批評以上方式追責的責任單位,應當根據其違法違規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按管理許可權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對其他審批部門、執法部門的責任追究方式,在移交材料時提出建議,由接受材料的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決定。
第三十七條責任單位主動自查自糾水土保持問題的,可以予以減輕或者免於責任追究。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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