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管理辦法由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導語
正文
第二條 凡在涼山州行政區域內從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資源開發、生產建設及其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採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水土保持工作列為重要職責,加強領導,認真貫徹國家對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四條 涼山州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州水土保持工作,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具體承辦轄區水土保持工作的有關事務。
州、縣市計畫、建設、國土、交通、環保、礦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法》、《條例》、《實施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密切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與水土保持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 因資源開發、生產建設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應負責對其進行治理。確因技術等原因而無力自行治理的,應依法交納水土流失防治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治理。因建設和生產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應依法交納補償費。
第六條 凡從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開發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報水土保持方案,並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計畫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進行前期勘測設計工作。水土保持方案分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進行電力、鐵路、公路、水工程、礦山開採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建設必須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城鎮開發建設、個體申請採礦、開墾荒坡地、採石、取土、燒制磚瓦等,可能導致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第八條 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法》、《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L204—98)及國家、部門的有關規範進行。
第九條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費用必須根據編制工作量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並納入項目前期費用。
第十條 水土保持方案必須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在領取《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證》後,其它部門才能辦理有關批准手續。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核發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證》的生產建設項目,計畫部門不予立項和批准開工建設,經濟、建設、交通、國土、礦管部門不得辦理有關證件,環保部門不得批准環評報告。
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各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應報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州以上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及跨縣市的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受理審批或轉報,並由當地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縣市審批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及鄉鎮、集體、個體和其它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各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之日起計算,應分別在15日(報告書)、10日(報告表)內組織評審並辦理審批手續。逾期未審批或未予答覆的,項目單位可視其編報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確認。
對特大型生產建設項目或特殊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時間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更改修正。
第十三條 已建、在建的各種工程項目,造成水土流失尚未治理的,項目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本辦法頒布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補辦審批手續,並按補報批准方案實施。對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應補交水土保持補償費。
第十四條 經審批的項目,如性質、規模、建設地點發生改變時,項目單位或個人應及時修改水土保持方案,並按照本規定的程式報原批准單位審批。
第十五條 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嚴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並納入基本建設概算和生產費用中。工程竣工驗收時,必須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簽署意見並驗收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按方案進行整改,否則項目工程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市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拒絕、阻礙水行政執法人員執行職務而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水土保持監督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贓枉法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