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
(2008)中水會字第 0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處,各
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各流域機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編制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
內容
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質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質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質量,根據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水利部《關於將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質移交
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管理的通知》(水保 [2008]32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單位資質 從事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的單位,應申請加入中國水土保持學會,成為學會的
團體會員單位;按照本辦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格證書》(以下簡稱8220資格證書8221);並在資格證書等級規定的範圍內從事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業務。
第三條 個人資質 從事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工作的人員須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參加資質管理單位組織的專業技術培訓,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人員上崗證書》(以下簡稱8220上崗證書8221)方可開展工作,同時每三年至少參加一次知識更新培訓。
第四條 資質等級及業務範圍 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持甲級資格證書的單位,可承擔各級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工作;持乙級資格證書的單位,可承擔所在
省級行政區省級及以下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工作;持丙級資格證書的單位,可承擔所在省級行政區市級及以下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工作。
第五條 管理主體 中國水土保持學會負責資格證書的管理工作。資格證書的頒發、降級和吊銷等證書管理檔案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理事長簽發。
中國水土保持學會預防監督專業委員會具體承擔資格證書的申請受理、審查、頒發、延續、變更等管理工作;省級水土保持學會受中國水土保持學會委託承擔甲級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級資格證書的申請受理、延續及變更的審查、日常檢查等具體管理工作。沒有省級水土保持學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乙、丙級資格證書的具體管理工作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預防監督專業委員會承擔。
第六條 管理原則 資格證書實行動態管理,總量控制。中國水土保持學會根據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業務的需求等情況確定不同時期的持證單位控制總量,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單位,擇優發放資格證書。
第七條 徵求意見 資格證書的頒發、延續、處罰等應徵求有關
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章 資格證書的申請、審查與頒發
第八條 甲級資格證書條件申請甲級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獨立法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組織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健全的
質量管理體系,註冊資本不少於 500萬元(或開辦資金不少於 200萬元,或固定資產不少於 1000萬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機構持有上崗證書的專職技術人員達 20人以上,其中註冊
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師3人以上,具有高級
專業技術職稱的 6人以上,技術負責人應具有水土保持相關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三)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機構的專職技術人員中,所學專業為水土保持的須有 3人以上,所學專業為水利、資源環境和其它
土木工程專業的須各有 2人以上,為概(預)算專業的須有 1人以上。
(四)持有乙級資格證書 2年以上,近 2年內獨立完成並通過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不少於 5個。
(五)有與承擔大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任務相適應的實驗、測試、勘測、分析等儀器設備以及計算機繪製圖設備等。
第九條 乙級資格證書條件 申請乙級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
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獨立法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組織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註冊資本不少於 100萬元(或開辦資金不少於 50萬元,或固定資產不少於 200萬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機構持有上崗證書的專職技術人員達 12人以上,其中註冊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師 2人以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 2人以上,技術負責人應具有水土保持相關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三)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機構的專職技術人員中,所學專業為水土保持的須有 2人以上,為水利、資源環境和其它土木工程專業的須各有 1人以上。
(四)有與承擔中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任務相適應的實驗、測試、勘測、分析等儀器設備以及計算機繪製圖設備等。
第十條 丙級資格證書條件 申請丙級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獨立法人,專職從事水利、水土保持或相關專業的規劃、勘察、設計、諮詢及科研等單位,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組織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二)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機構的專職技術人員達 6人以上,
其中註冊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師 1人以上,持有上崗證書的 4人以上,所學專業為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的各 1人以上,技術負責人須具有中級以上水土保持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三)近 2年內獨立完成並已通過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鑑定的
水土保持規劃、勘察、設計、諮詢以及科研等成果不少於 5個。
(四)具有與承擔小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任務相適應的實驗、測試、勘測、分析等儀器設備。
第十一條 定期受理 資質管理單位定期受理資格證書的申請,具體時間提前 3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申請材料 申請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間內提出申請,須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一)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格證書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三)管理制度(包括機構章程和質量認證體系證明材料);
(四)工作場所證明材料;
(五)註冊資本、開辦資金或固定資產證明材料;
(六)法定代表人任命或聘任檔案,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的簡歷、技術職稱和身份證明材料;
(七)專職技術人員名單及其專業、職稱證書、註冊工程師證書和上崗證書複印件;
(八)近 2年內的業績證明材料;
(九)主要實驗、測試、勘測、分析設備清單及權屬證明材料;
(十)資質管理單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真實性責任 申請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省級審核 申請甲級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準備相關材料,報所在地省級水土保持學會初步審核(沒有省級水土保持學會的直接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省級水土保持學會應當在 1個月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所屬的單位申請甲級資格證書的可直接向中國水土保持學會報送申請材料。
申請乙、丙級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準備相關材料,報省級水土保持學會審查(沒有省級水土保持學會的直接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省級水土保持學會應當在 2個月內提出審查結果並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
1.0 第十五條 證書頒發中國水土保持學會自收到甲級資格證書的初步審核意見之日起 3個月內,收到乙、丙級資格證書申請的審查結果之日起 2個月內,進行審查或覆核。對通過審查或覆核的,在中國水土保持
生態環境建設網站和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 10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對同意頒發資格證書的,在 20個工作日內頒發資格證書。
第三章 資格證書的延續和管理
第十六條 證書延續 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從業的,應在有效期滿前 3個月提出資格證書延續申請。延續申請提供的材料同申請材料。
第十七條 延續條件 在達到申請同級證書條件的前提下,證書管理單位根據日常檢查及申請證書延續單位持證期間的業績情況,作出延續、降級和不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八條 年報制度 持證單位應每年填寫《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度業績報告表》(簡稱8220年度業績報告表8221),其中甲級持證單位於次年 2月底前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乙、丙級持證單位於次年 2月底前報省級水土保持學會(沒有省級水土保持學會的直接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省級水土保持學會應於每年 3月底前將本省(自治區、直 轄市)乙、丙級持證單位年度業績匯總表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
第十九條 日常檢查 中國水土保持學會預防監督專業委員會負責對甲級、省級水土保持學會負責對乙、丙級持證單位進行日常檢查。
第二十條 日常檢查內容 日常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規情況;
(二)遵循水土保持技 術標準規範情況;
(三)單位、編制機構及技術負責人情況;
(四)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工作開展情況;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組成、培訓及繼續教育情況;
(六)設備儀器配置情況。
第二十一條 警告條件 日常檢查中,發現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其警告處理:
(一)明顯拷貝、抄襲其他水土保持方案技術成果的;
(二)現場勘測不落實或不紮實的;
(三)方案編制質量較差,一次沒有通過技術審查的;
(四)水土保持方案與主體工程設計嚴重脫節的;
(五)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費用明顯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六)一次未按規定報送年度業績報告表的;
(七)技術審查後拖延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完善時間,無正當理由超過 3個月以上的。
第二十二條 整改條件 日常檢查中,發現持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 3個月以上、 9個月以內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間不得使用資格證書:
(一)質量管理和內部管理混亂的;
(二)方案編制質量較差,兩次沒有通過技術審查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編制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技術審查後拖延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完善時間,無正當理由超過 6個月以上的;
(五)兩次未按規定報送年度業績報告表的;
(六)兩年內被警告兩次以上的。
第二十三條 降級條件 日常檢查中,發現甲級、乙級持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降級或降級延續資格證書:
(一)機構、人員發生變化已不符合取得本級證書條件的;
(二)轉包、變相轉包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任務的;
(三)方案編制質量較差,三次沒有通過技術審查的;
(四)經過整改仍未達到資質管理要求的;
(五)近 2年內承接的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任務不足 4個的;
(六)拒絕報送年度業績報告表的。
第二十四條 吊銷條件日常檢查中,發現持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吊銷資格證書或不予延續資格證書:
(一)在領取資格證書中弄虛作假的;
(二)轉藉資格證書的;
(三)因水土保持方案編制錯誤或不當,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災害或經濟損失的;
(四)丙級持證單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
(五)近 2年內持證單位沒有承接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任務的;
(六)拒絕接受日常檢查的。
第二十五條 再申請限制 被吊銷或不予延續資格證書的單位, 3年內不得申請原等級資格證書;被降級或降級延續資格證書的單位, 2年內不得申請原等級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證書變更 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持證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編制機構發生變更的,須在變更後 2個月內向資質管理單位提出變更申請,並附變更證明材料。資質管理單位審查後,對符合條件的,應於 2個月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 證書失效 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持證單位依法終止、分立、改制和股權變更的,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二十八條 證書交回 持證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將資格證書交回中國水土保持學會。
(一)已申請到上一級別資格證書的;
(二)資格證書被吊銷的;
(三)資格證書被降級的;
(四)資格證書失效的;
(五)資格證書到期的;
(六)應當交回資格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 條遺失處理 持證單位遺失資格證書,應當在中國水土保持學會預防監督專業委員會指定的媒體聲明作廢后,申請補發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資質印製 《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格證書》正本和副本,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人員上崗證書》由資質管理單位統一印製。
第三十一條 證書銜接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甲級資格證書的,本辦法施行後在原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取得乙、丙級資格證書的,中國水土保持學會將統一換髮新版證書正本和副本。
第三十二條 法律責任 持證單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不當或錯誤,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災害或重大損失的,除吊銷資格證書外,依法追究持證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負責解釋。
編制原則
1、符合國家對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的總體要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等為依據。
2、根據工程所在區域的地形地貌特徵和地質條件,對水土保持措施的類型、型式、規模、數量、布局等進行比選,選擇技術合理、符合實際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並嚴格按水土保持工程設計標準、規範要求進行設計,使水土保持設計具有投資省、效果好、易實施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