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福建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2021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三章 人才支撐
第四章 文化繁榮
第五章 生態宜居
第六章 組織建設
第七章 城鄉融合
第八章 數字鄉村
第九章 扶持措施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黨的領導,貫徹新發展理念,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遵循農業農村優先發展、農民主體地位、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改革創新、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的原則。
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發揮農民在鄉村振興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維護和保障農民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條 建立鄉村振興促進工作領導責任制,實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領導,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統籌協調機制,組織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開展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支持和組織村(居)民做好鄉村振興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服務指導和檢查推動,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振興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鄉村振興規劃,各有關部門應當結合部門職能編制專項規劃或者方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實施計畫或者方案,形成鄉村振興規劃體系。
鄉村振興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符合當地實際,統籌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資源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等布局。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的宣傳。鼓勵、支持和引導各類組織和個人參與服務鄉村振興,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低收入人口、欠發達地區幫扶長效機制,健全易返貧致貧人口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持續推進山海協作和對口幫扶,加大對革命老區、偏遠山區、海島以及少數民族鄉村支持力度,從產業布局、項目安排、財政扶持等方面有針對性地給予重點支持。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當地資源特色優勢,推進茶葉、蔬菜、水果、畜禽、水產、花卉苗木、林竹、食用菌、鄉村旅遊和鄉村物流等鄉村特色產業發展。加大對海洋牧場、海洋信息與數字產業等新興業態的扶持,保護海島生態資源,傳承海絲文化、海洋本土民俗文化,建設特色漁村。強化項目帶動,推進優勢特色產業集聚集群發展。支持農產品原產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產業發展,完善農產品物流骨幹網路和冷鏈物流體系。
第十條 強化鄉村產業用地保障,建設用地指標應當向鄉村發展用地傾斜,縣域內新增耕地指標應當重點保障鄉村產業發展所需耕地占補平衡需求。
編制縣鄉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安排不少於百分之十的建設用地指標,重點用於保障鄉村產業用地,滿足合理需求。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通過村莊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節餘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優先用於發展鄉村產業項目。
第十一條 完善和落實政策性融資擔保和信貸風險分擔政策。財政出資設立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應當為農業經營主體服務。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入股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農產品標準化基地建設,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和監管體系,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農產品認證,建立地理標誌農產品重點支持和保護清單,加大農產品區域公共品牌和綠色優質特色農產品品牌的培育、推廣和保護力度。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培育創新主體,建設農業技術創新公共服務平台、科技創新聯盟。深化農業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企業開展關鍵技術攻關,加強農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建立農業科研成果轉化推廣激勵機制與利益分享機制。
支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研究機構在農村設立研究所、站。支持現代種業、種質資源的保護與利用。支持育種基礎性、前沿性和套用技術研究,鼓勵種業科技成果轉化和優良品種推廣。
推進水稻以及優勢特色農林產品生產全程機械化,支持研發推廣適合山區丘陵作業的新型農機裝備,推動農機農藝融合、機械化信息化融合。對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購置先進適用的農機具給予政策性補貼。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穩定糧食播種面積,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加大對糧食主產區和重要糧食生產基地支持力度,完善糧食加工、流通、儲備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守耕地紅線,落實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和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加強對耕地占補平衡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耕地數量和質量,並以數位化等形式向社會公布耕地占補平衡等情況。
建設完善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保護高標準農田,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和農用地科學安全利用,推行用養結合的耕作模式,提高耕地質量。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
扶持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培育支持農產品行業協會發展,發揮國有農場、林場在鄉村產業發展中的引領示範作用。
完善社會化服務體系,建立供銷社、合作社、信用社聯動機制,為農戶提供資金、信息、技術、銷售等方面支持。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支持引進借鑑適宜本地的台灣農業技術和發展模式,發揮台灣農民創業園、閩台農業融合發展產業園作用,推進閩台農業融合發展。依法保護從事閩台農業合作的台灣同胞和閩台農業合作企業的合法權益。支持閩台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業科技交流合作。
第三章 人才支撐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創新鄉村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建立健全人才招聘、職稱評聘、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激勵機制,並向艱苦偏遠地區傾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幹部隊伍的培養、選拔機制,完善農村基層工作人員招錄機制。採取培訓輪訓、實地考察、跟班實訓等措施提高基層幹部隊伍的素質和能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縣鄉工作人員待遇標準,保障鄉鎮工作人員收入高於當地縣級機關同職級人員水平。建立村幹部任職年限與相關待遇掛鈎激勵增長機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員制度,完善選認方式,拓寬選認渠道,推動科技特派員工作向二、三產業延伸。支持科技特派員以技術和成果為紐帶,與農民、企業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選派工作經驗豐富的幹部及有關專家到產業薄弱村、老區基點村、脫貧攻堅鞏固村等鄉村指導推進鄉村振興,帶動政策、資金、項目、技術等資源要素下鄉。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方式促進高校畢業生到鄉村任教,加強本土鄉村教師培養。創新鄉村教師招錄機制,提高鄉村教師學歷水平、整體素質和鄉村教育現代化水平,對長期在鄉村任教的教師在職稱評定等方面給予優待,保障和改善鄉村教師待遇,其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留並辦好山區和海島必要的義務教育學校和教學點,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人口外流較多的鄉村撤併義務教育學校或者教學點的,應當事先徵求村民意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加強對鄉村義務教育學校或者教學點撤併的督導。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鄉村教師編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加大對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教師配備的保障力度。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創新機制促進醫學院校畢業生到鄉村從醫,加強本土醫生培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採取簡便靈活的方式公開招聘,並推行定向評審、定向使用的職稱制度。逐步提高鄉村醫生收入及社會保險待遇,並向偏遠山區和海島傾斜。加強村衛生所和村醫隊伍建設。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合理核定績效工資總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收入、醫療服務收入(不含藥品耗材、檢查化驗)扣除成本後可以用於人員薪酬分配。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業人才統籌使用制度,採取定向培養、免費就讀、特聘等方式,加強基層農業科技、社會工作、鄉村文化和旅遊等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養本土人才,鼓勵和支持農民到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接受技能培訓和學歷教育,鼓勵和支持農民參加職業技能評定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審。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各類社會人才參與鄉村建設的激勵機制,引導支持鄉賢等城市人才返鄉入鄉,參與鄉村振興。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就業創業。建立健全鄉村振興人才服務平台,引導支持各類社會人才利用技術、資金、資源等優勢服務鄉村振興。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建設人才公寓、發放住房補助、接收返鄉入鄉人員子女入學、完善社保關係轉移等,為返鄉入鄉人員及其家屬提供便捷服務和宜居環境。
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為返鄉入鄉人員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和工作便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關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拓寬閩台人才交流合作渠道,支持台灣地區專業人才來閩就業創業,實行來閩台灣人才享受同等待遇政策。鼓勵和支持台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文創團隊等來閩參與鄉村規劃、設計、建設。
第四章 文化繁榮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馬克思主義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機結合,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發揮村規民約和基層社會組織作用,運用統計申報、部門監督與民眾參與相結合等方式推進移風易俗,破除婚喪喜慶大操大辦、高價彩禮、厚葬薄養等陳規陋習,倡導科學健康的農村生產生活方式,培育文明鄉風家風民風。
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建立鄉村道德激勵約束機制,培育鄉村道德文化特色品牌。
加強鄉村法治宣傳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增強鄉村幹部民眾法治意識。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守鄉村建設歷史文化保護線,保護傳承八閩鄉村優秀特色傳統文化、紅色文化、優秀農業文化,加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民族村寨、文物古蹟、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和農業遺蹟的保護管理與合理開發利用,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傳統工匠的保護和支持,促進鄉村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發展。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方特色傳統工藝、民間技藝與現代文創產業融合發展,挖掘鄉村傳統工藝,促進鄉村文化、旅遊、體育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鄉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網路和服務運行機制,提升鄉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效能。
支持農業農村農民題材文藝創作,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中國農民豐收節等節日民俗活動,拓展鄉村文化服務渠道,豐富鄉村文化生活。
第五章 生態宜居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實施重點生態修復工程,建立農村環境質量預報預警制度。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探索建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推動建立健全跨行政區域環境保護統籌協調機制和生態資源權益交易制度,實行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鞏固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推行林長制,大力開展造林綠化,在林分結構改造中,推動名優樹種置換,推廣適合本地的高碳匯樹種,加強古樹名木資源保護,提高森林生態效益。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河湖長制,加強濕地資源以及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加強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推進重點流域、小流域和海灣、海岸帶水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生態循環農業。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採用先進種植養殖技術,推動種養結合、農業資源綜合開發和標準化清潔化生產,加強畜禽糞污廢棄物、秸稈等資源化利用。
推廣農業綠色防控技術,加強農膜等農業投入品管理,健全投入品可追溯體系。鼓勵和引導農業生產經營者測土配方、施用有機肥,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實現化肥農藥減量節本增效。對劇毒、高毒、高殘留的農藥、獸藥採取禁用限用措施。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容村貌整治,綠化美化村莊,推進纜線入地。建立健全政府、村級組織、運營企業、村民共建共管共享機制。
健全農村生活垃圾處置體系,推行城鄉一體化處理,完善保潔制度。建立格線化、常態化整治海漂河漂垃圾制度;完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因地制宜選擇處理方式和處理工藝;最佳化公廁布局,建立健全公廁日常管護制度,提升農村戶廁改造質量。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落實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設農村住房應當避讓災害易發區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保障農村住房安全。
規範鄉村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管理,依法整治違建農房,加強既有裸房整治,引導村民按規劃集約建房。
加強建築風貌管控,鼓勵農村住房設計體現地域、民族和鄉土特色。
第六章 組織建設
第三十七條 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治理體制。
推行行政服務和審批體系標準化建設,便民利民、服務發展。加強縣鄉村聯動,推動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向基層下移,提升社會治理和服務能力。建立幹部傾聽民眾訴求和分析研判常態化工作機制,深入鄉村調查研究,形成一年一村一村情報告制度,推動解決民生髮展問題。
第三十八條 農村基層黨組織應當充分發揮促進鄉村振興的領導作用,加強村黨支部書記隊伍建設。完善和落實駐村第一書記制度,對鄉村振興任務重的加大選派力度,派出單位應當定期對第一書記所在村的工作進行指導和推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以財政投入為主的穩定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制度,落實村級組織辦公經費、村幹部基本報酬和正常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等必要支出。
第三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和支持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健全完善議事決策、管理監督等制度,保障農民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推進農村協管員隊伍、職能、經費整合,加強培訓,提高綜合素質。
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以數位化等形式充分公開村務,發揮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公序良俗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執法隊伍、法律顧問、公職律師隊伍建設,加強對農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健全矛盾化解聯動工作機制。
加強農村格線化服務管理;加強農村警務工作,配強鄉村治安巡防隊伍;強化農村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等安全管理責任。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依法管理集體資產、合理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作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保障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從集體經營收入中獲得收益分配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群團組織建設,發揮基層群團組織、農村社會組織團結民眾、聯繫民眾、服務民眾等方面作用,支持農業農村發展,促進鄉村振興。
第七章 城鄉融合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逐步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公共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資源向農村傾斜,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鄉統籌規劃制度,強化城鄉一體設計。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國土空間規劃,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統籌本行政區域村莊布局,開展村莊分類,推動村莊因地制宜選擇發展模式和路徑,促進資源要素集約利用,依法有序搬遷撤併生存條件惡劣和空心化嚴重的村莊,並將村莊分類結果作為村莊規劃編制以及研究、制定、實施農業農村項目的依據。
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鄉村振興規劃要求,堅持多規合一,注重特色,預留未來發展空間。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莊規劃編制的統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徵求政府有關部門、專家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充分了解村民需求,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依照法定程式上報審批和實施管理,發揮規劃引領作用。嚴禁違背農民意願、違反法定程式撤併村莊。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布局城鄉道路交通、供水、供電、供氣、信息網路、廣播電視、智慧型安防、消防、防災減災、氣象服務、物流等公共基礎設施。
推動村莊之間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共建共享,促進資源要素集約利用。城郊結合地區和其他有條件地區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按照城市市政設施標準建設,與城市市政設施互聯互通。加強鄉村道路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公路平交路口應當設立減速帶,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落實鄉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維護責任,建立健全管護體制,推進城鄉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護。通過財政統籌、社會資本投入、市場化運作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推行建管一體化制度,探索使用者付費機制。
第四十六條 支持國家工作人員和城市教育、醫療衛生、科技、文化和旅遊等專業人才到鄉村定期服務。在基層服務時間應當作為職稱評審、崗位聘用等的重要參考。中國小教師評聘高級教師職務,應當有一年以上農村學校或者三年以上薄弱學校工作經歷。執業醫師晉升副高級技術職稱,應當有累計一年以上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經歷。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發展鄉村教育事業,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城鄉學校,改善鄉村小規模學校和鄉鎮寄宿制學校辦學條件,提高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水平,並通過校長教師輪崗交流等方式,實現城鄉校際資源均衡配置。
擴大農村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完善鄉村特殊教育保障機制。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促進優質醫療資源下沉,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水平。推進健康鄉村建設,組織開展村民體檢,建立村民健康檔案;加強社區公共衛生委員會建設,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加強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標準化、信息化建設,保障基本藥物有效供給。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建以縣級醫療機構為牽頭單位、以若干家鄉鎮衛生院為分中心、以其他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為成員單位的縣域緊密型醫共體,建立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分級診療制度。加強醫共體內醫療人才統籌使用,建立運行調度網路指揮平台,實現遠程就醫、網路會診、資料互認,提高鄉村患者就醫效率和質量。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同工同酬、城鄉一體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完善扶持政策,加強培訓指導、就業援助、勞動維權等,依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障權益。
推動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民自願有序進城落戶,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進城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家庭成員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全國異地就醫聯網直接結算,支持農民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完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社會救助制度。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婦女、老年人以及困境兒童、殘疾人關愛服務體系。
加強農村互助養老服務,創新多元化照料服務模式,建設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和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
第八章 數字鄉村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數字福建建設,推動數位技術的套用,建設數字鄉村。
堅持以數字賦能推動基層智慧治理,建立數據協同體系,促進數據開放共享。
第五十二條 支持農村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推進農村新一代移動通信網路、農業物聯網等新型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提升鄉村光纖網路、行動網路、高清數位電視網建設水平和覆蓋質量,加快農村交通、電力、水利等傳統基礎設施的智慧型化轉型。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發展智慧農業,加大涉農信息服務提供力度,推進農業生產數位化轉型。鼓勵支持對鄉村特色農產品、自然風貌等的網路推介。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產品加工與流通領域套用系統建設,支持鄉村電子商務平台建設。加強與電子商務相配套的物流基礎設施建設,降低物流成本,促進鄉村電商與寄遞物流融合發展,建設線上線下融合的現代鄉村商品流通和服務網路。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拓展鄉村治理與服務數位化套用場景,推動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向鄉村延伸,促進現代信息技術在基層黨建、政務辦公、便民服務、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生態保護、文化傳承等領域的綜合套用,提升鄉村治理水平。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服務數位化,推動鄉村網路遠程教育、醫療等套用普及,促進優質公共資源城鄉共享。
第九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綜合運用財政、金融和依法發行債券等政策措施,集中支持鄉村振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投入保障制度和增長機制。推進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優先保障農業農村投入,確保財政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應當按照規定加大對鄉村振興的支持力度。
第五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有利於農民收入持續穩定增長的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制度,鼓勵和支持依法開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等,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引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建立利益聯結機制,推動小農戶融入現代農業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農業補貼政策,以高質量綠色發展為導向,增加總量、最佳化存量,提高農業補貼政策的實效。
第五十九條 鼓勵金融機構依法提高普惠型涉農貸款增速和新增可貸資金用於當地的比例、提供中長期信貸支持,創新服務模式,促進農村普惠金融發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當主要為本地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當年新增可貸資金主要用於當地農業農村發展。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保費補貼等措施,將保費補貼資金列入本級預算,最佳化農業保險財政支持政策。鼓勵開展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拓展農業保險服務領域。
第六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完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統籌機制,穩步提高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的比例,集中用於支持鄉村振興。
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新增耕地指標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跨區域調劑使用制度,調劑所得收益應當通過支出預算安排,集中用於支持鄉村振興。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依法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探索建立農村閒置房屋長期租賃機制,激活農村土地資源資產,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滿足鄉村振興的用地需求。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土地所有權人經法定程式可以將閒置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依法收回的閒置宅基地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並依法出讓、出租。
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前提下,農民可以將承包的土地經營權,通過出租和入股等方式進行流轉,取得財產性收益;或者通過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儲、整合,與有經營能力的農業企業、合作社等簽訂流轉協定,開展農業經營。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鄉村營商環境,建立公共資源要素市場化配置機制,依法創新投融資體制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鄉村振興。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 建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制度,並將實績考核結果作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推進鄉村振興工作情況應當納入年度績效考核,並強化年度督察。
第六十五條 建立鄉村振興促進工作報告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進行評估,並組織開展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鄉村振興規劃制定和實施情況、鄉村振興各項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農業農村投入優先保障機制落實情況、鄉村振興資金安全及其績效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鄉村振興促進工作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內容
《條例》提出,各地要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推進茶葉、鄉村旅遊等鄉村特色產業發展。保護海島生態資源,傳承海絲文化、海洋本土民俗文化,建設特色漁村。強化項目帶動,推進優勢特色產業集聚集群發展。建立專業人才統籌使用制度,加強鄉村文化和旅遊等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拓寬閩台人才交流合作渠道,支持台灣地區專業人才來閩就業創業,鼓勵和支持台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文創團隊等來閩參與鄉村規劃、設計、建設。
條例要求
《條例》要求,各地應當嚴守鄉村建設歷史文化保護線,保護傳承八閩鄉村優秀特色傳統文化、紅色文化、優秀農業文化,加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民族村寨、文物古蹟、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和農業遺蹟的保護管理與合理開發利用,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傳統工匠的保護和支持,促進鄉村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發展;加強地方特色傳統工藝、民間技藝與現代文創產業融合發展,挖掘鄉村傳統工藝,促進鄉村文化、旅遊、體育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
《條例》還要求,支持文化和旅遊等專業人才到鄉村定期服務;拓展鄉村治理與服務數位化套用場景,促進現代信息技術在生態保護、文化傳承等領域的綜合套用,提升鄉村治理水平。